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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C认证:EAEU TR CU 043/2017欧亚联盟防火认证要求
来源: | 作者:pmt1ac5e9 | 发布时间 :2020-03-27 | 1946 次浏览: | 分享到:
EAC证书TR CU 043/2017关于消防安全和消防产品技术要求 2020年1月1日欧亚联盟技术法规生效。

EAC证书TR CU 043/2017关于消防安全和消防产品技术要求


2020年1月1日欧亚联盟技术法规生效。
遵守消防安全法规对于产品认证很重要。产品安全性通过几个参数进行评估。请参阅消防安全等级分类(KM0 – KM5)。
俄罗斯防火安全认证系统中的KM是什么?
消防安全证书是官方文件,确认产品符合EAEU TR 043/2017消防安全标准和法规。火灾分类


火灾按可燃材料类型分类,分为以下几类:

1)固体可燃物质和材料起火(A);

2)易燃液体或熔化的固体和材料起火(B);

3)煤气火(C);

4)金属火(D);

5)电压下电气装置的可燃物质和材料着火(E);

6)核材料、放射性废物和放射性物质的火灾(F)。

火灾隐患

1.影响人员和财产的火灾隐患包括:

1)火焰和火花;

2)热通量;

3)环境温度升高;

4)增加有毒燃烧产物的浓度和热分解;

5)氧气浓度低;

6)减少烟雾中的可见度。

2.危险火灾因素的伴随表现包括:

1)建筑物倒塌:建筑物、结构、车辆、技术装置、设备、组件、产品和其他财产的碎片、零件;(由2012107N 117-FZ联邦法修改)

2)从被毁的技术装置、设备、材料、产品和其他财产释放到环境中的放射性和有毒物质和材料;

3)去除技术装置、设备、组件、产品和其他性能的高压导电部分;

4)火灾引起的爆炸危险;

5)接触灭火物质。

火灾和爆炸危险的指标和分类

物质和材料的火灾危险


物质和材料的可燃性分为以下几类:

1)不燃-不能在空气中燃烧的物质和材料。不可燃物质具有火灾和爆炸危险(例如氧化剂或与水、氧气或彼此相互作用时放出可燃产物的物质);

2)缓慢燃烧-暴露于点火源时可在空气中燃烧但在燃烧后不能自行燃烧的物质和材料;

3)可燃物-可自燃的物质和材料,以及在火源的影响下点燃并在去除后独立燃烧的物质和材料。

3.物质和材料的可燃性测试方法由有关消防安全的法规文件确定。

4.易燃液体组特别是危险的易燃液体与易燃液体区分开来,易燃液体的蒸气着火是在消防法规文件所规定的低温下发生的。


火灾危险对建筑、纺织和皮革材料的分类

1.按火灾危险对建筑材料、纺织品和皮革材料进行分类的依据是它们的性质和形成危险火灾因素的能力。

2.建筑、纺织和皮革材料的火灾隐患具有以下特性:

1)易燃性;

2)可燃性;

3)在表面上散布火焰的能力;

4)排烟能力;

5)燃烧产物的毒性。

3.就可燃性而言,建筑材料分为可燃(G)和不燃(NG)。

4.建筑材料不易燃,其可燃性参数的以下值是通过实验确定的:温度升高-不超过50摄氏度,样品失重-不超过50%,稳定火焰燃烧的持续时间-不超过10秒。

5.不满足本文第4部分中指定的至少一个参数值的建筑材料被归类为可燃物。可燃建筑材料分为以下几类:

1)烟气温度不超过摄氏135度的低可燃物(G1),沿试样长度方向的破坏程度不超过65%,按质量计试样的破坏程度不超过20%,自燃持续时间为0;

2)烟气温度不超过摄氏235度的中度可燃物(G2),沿试样长度的损害程度不超过85%,质量损害的程度不超过50%,自燃时间不超过30;

3)烟气温度不超过450摄氏度的可燃物(G3),沿试样长度方向的损伤程度大于85%,按质量计试样的损伤程度不大于50%,自燃时间不超过300;

4)烟气温度超过450摄氏度的高度易燃(G4),沿试样长度方向的破坏程度大于85%,按质量计试样的破坏程度大于50%,自燃持续时间超过300秒。

6.对于与可燃性组G1-G3相关的材料,不允许在测试过程中形成熔滴燃烧(对于与可燃性G1G2组相关的材料,则不允许形成熔滴)。对于不可燃的建筑材料,其他火灾危险指标未定义且未标准化。

7.根据可燃性,可燃建筑材料(包括地板地毯)根据热通量的临界表面密度的值分为以下几类:

1)临界表面热通量密度大于35千瓦/平方米的难燃性(B1);

2)临界表面热通密度不小于20,但不大于35千瓦/平方米的中度易燃(B2);

3)临界表面热通量密度小于20千瓦/平方米的易燃(B3)。

8.根据表面火焰传播的速度,可燃建筑材料(包括地板地毯)根据热通量的临界表面密度分为以下几类:

1)临界表面热通量密度大于11千瓦/平方米的非传播(RP1);

2)临界表面热通量密度不小于8,但不大于11千瓦/平方米的低扩展(RP2);

3)临界表面热通量密度不小于5,但不大于8千瓦/平方米的中等散布(RP3);

4)高传播(RP4),其临界表面热通量密度小于5千瓦/平方米。

9.根据烟雾产生能力,可燃建筑材料根据烟雾产生系数的值分为以下几类:

1)发烟能力低(D1),发烟系数小于每公斤50平方米;

2)具有中等发烟能力(D2),发烟系数不低于每公斤50平方米,但不超过500平方米;

3)具有高的发烟能力(D3),其发烟系数大于每公斤500平方米。

10.根据燃烧产物的毒性,可燃建筑材料根据本联邦法附录表2分为以下几类:

1)低危害(T1);

2)中度危险(T2);

3)高度危险(T3);

4)极度危险(T4)。

11.火灾危险等级,取决于gr

第4章火灾和爆炸指标

火灾危险和技术环境分类

火灾和爆炸危险及火灾危险

火灾和爆炸危险及火灾危险的过程介质分类的目的

按着火、爆炸危险和着火危险对过程流体进行分类,以建立安全的过程参数。


火灾和爆炸危险以及过程介质的火灾危险的指示器

1.火灾和爆炸危险及过程介质的火灾危险以过程中循环的物质的火灾和爆炸危险及火灾危险的指标以及过程参数为特征。评估火灾和爆炸危险以及物质的火灾危险所必需的指标列表在本联邦法律附录的表1中给出。

2.通过关于消防安全的法规文件,确定用于确定火灾和爆炸危险指标以及技术环境组成中所含物质的火灾危险的指标的方法。

第16条火灾和爆炸危险的过程介质的分类

1.火灾和爆炸危险的技术环境分为以下几类:

1)火灾危险;

2)火灾和爆炸危险;

3)爆炸物;

4)防火。

2.如果可能形成可燃介质,并且出现动力足以引起火灾的点火源,则该环境被分类为火灾危险。

3.环境是指着火和爆炸危险,如果可能与氧化剂,可燃气体,易燃液体蒸气,可燃气溶胶和可燃粉尘形成混合物,如果出现火源,则有可能引发爆炸和(或)起火。

4.如果可能形成空气与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蒸气,易燃液体,易燃气溶胶和易燃粉尘或纤维的混合物,并且在一定浓度的燃料下会爆炸并出现爆炸起爆源(点火源),则该环境具有爆炸性。

5.防火环境包括没有可燃介质和(或)氧化剂的空间。

第5章火灾和爆炸区的分类

第十七部分分类目的

火灾和爆炸区域的分类用于根据电气和其他设备的防护等级选择电气和其他设备,以确保它们在指定区域内的火灾和爆炸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火灾危险区的分类

1.火灾危险区域分为以下几类:

1)P-I-位于房间内的区域,在该区域中,闪点为61摄氏度或更高的易燃液体在其中流通;

2)P-II-位于房间内的区域,可燃性灰尘或纤维散发出来;

3)P-IIa-位于房间中的区域,在该区域中,可燃固体物质的流通量应达到每平方米至少1兆焦耳的特定着火负荷;

4)P-III –位于建筑物,建筑物外部的区域,在该建筑物中,闪点为61摄氏度或更高的易燃液体或任何固体可燃物质在其中流通。(由2012107N 117-FZ联邦法修改)

2.消防安全管理文件规定了确定火灾危险区域分类指标的方法。

第十九条危险区域的分类

1.根据爆炸性混合物存在的频率和持续时间,爆炸区域分为以下几类:

1)0-连续或至少1小时存在气体或液体蒸气与空气的爆炸性混合物的区域;(由2012107N 117-FZ联邦法修改)

2)第一类-在设备正常运行期间形成可燃气体或易燃液体蒸气并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区域;(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