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7日N 117-FZ联邦法修改)
3)第二类-在设备正常运行期间不会形成气体或液体蒸气与空气的爆炸性混合物的区域,但仅在事故或技术设备损坏的情况下,才可能形成气体或液体蒸气与空气的爆炸性混合物;(第3条(由2012年10月7日N 117-FZ联邦法修改)
4)20级-易燃粉尘和空气的爆炸性混合物的着火浓度下限低于65克/立方米并一直存在;
5)第21类-位于设备室内的区域,在设备正常运行期间,这些区域会释放出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可燃性粉尘或纤维,这些可爆炸性的尘埃或纤维能够与浓度为每立方米65克或更小的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6)22级-位于设备正常运行的房间内的区域,其可燃性粉尘或纤维与空气的爆炸性混合物的浓度不超过65克/克每立方米,但可能形成这种可燃性粉尘或纤维的爆炸性混合物仅在发生事故或过程设备损坏时才使用空气。
2. 危险区域的管理文件规定了确定危险区域分类指标的方法。
第6章 电气设备的分类
火灾和爆炸危险及火灾危险
第20节分类目的
电气设备的火灾和爆炸危险及火灾危险的分类用于确定其安全使用范围和电气设备的相应标记,以及确定电气设备运行的防火安全要求。
第二十一条发生火灾,爆炸和火灾的电气设备的分类
1.根据火灾和爆炸危险及火灾的程度,电气设备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电气设备无防火防爆;
2)防火电气设备(用于火灾隐患区域);
3)防爆电气设备(用于危险区域)。
2.电气设备着火和爆炸的危险性和着火危险的程度是指电气设备内部有点火源的危险和(或)点火源与电气设备周围的可燃介质接触的危险。没有防火和防爆功能的电气设备未按防火和防爆等级分类。
第22条 防火电气设备的分类
1.火灾危险区域中使用的电气设备按该电气设备设计提供的防止水和外部固体侵入的防护等级进行分类。防火电气设备的分类根据本联邦法附录的表4和表5进行。
2.有关防火安全的法规文件规定了确定防火电气设备外壳保护程度的方法。
3.用国际保护标记(IP)和两个数字标记电气设备外壳的防护等级,其中第一个表示防止固体进入,第二个表示不渗水。
第23节 防爆电气设备的分类
1.防爆电气设备按防爆等级、防爆类型、类别和温度等级分类。
2.防爆电气设备在防爆方面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特别是防爆电气设备(等级0);
2)防爆电气设备(1级);
3)防爆可靠性更高的电气设备(2级)。
3.特别防爆的电气设备是带有附加防爆装置的防爆电气设备。
4.防爆电气设备在设备的正常运行过程中以及在发生损坏的情况下均提供防爆保护,但对防爆设备的损坏除外。提高防爆可靠性的电气设备仅在设备正常运行时(没有事故和损坏)才提供防爆保护。
5.防爆电气设备按防爆类型分为具有以下特征的设备:
1)隔爆外壳(d);
2)在超压下用保护气体(p)填充或吹扫外壳;
3)本安电路(i);
4)用载流部件填充石英外壳(q);
5)用带电零件(o)向壳体注油;
6)特殊类型的防爆,取决于物体的特性;
7)任何其他类型的保护(e)。
6.防爆电气设备根据在区域中的允许用途分为以下设备:
1)使用工业气体和蒸气(II组和IIA,IIB,IIC子组);
2)使用矿井瓦斯(I组)。
7.根据允许的最高表面温度,第二组的防爆电气设备分为以下温度类别:
1)T1(450摄氏度);
2)T2(300摄氏度);
3)T3(200摄氏度);
4)T4(135摄氏度);
5)T5(摄氏100度);
6)T6(85摄氏度)。
8.必须标记防爆电气设备。以下顺序应指示:
1)电气设备的防爆等级标志(2、1、0);
2)与电气设备有关的防爆标志(Ex);
3)防爆类型的标志(d,p,i,q,o,s,e);
4)一组或一组电气设备(I,II,IIA,IIB,IIC)的标志;
5)电气设备(T1,T2,T3,T4,T5,T6)的温度等级标志。
9.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火等级属于适当级别,类型、组(子组)、温度等级的测试方法是由消防法规文件确定的。
第7章室外安装的分类
火灾危险
第24节 对室外着火危险设施进行分类的目的
1.室外设施的火灾危险等级用于建立消防安全要求,旨在防止火灾的可能性,并在室外设施发生火灾时为人员和财产提供防火保护。
2.室外火灾危险装置的分类是基于对室外装置属于相应类别的确定。
3.在基本建设和重建设施的设计文件中应注明室外火灾危险设施的类别,并在设施上注明类别名称。
第25条 户外着火危险设施的类别定义
1.对于火灾隐患,室外安装分为以下几类:
1)爆炸和火灾危险(AN);
2)爆炸和火灾隐患(BN);
3)火灾隐患(VN);
4)中度火灾隐患(GN);
5)减少火灾危险(DN)。
2.室外设施的火灾危险性类别是根据设施中可燃物质和材料的火灾危险性,其数量和工艺过程的特征确定的。
3.如果该设备包含(存储、加工、运输)可燃气体,闪点不超过28摄氏度的易燃液体、水、空气中的氧气和氧气相互作用时会燃烧的物质和(或)材料,则该设备属于AN的类别。 (或)彼此之间的距离(前提是在距离室外装置30米的距离内,由于形成压力波而可能燃烧这些物质时,火灾风险超过一年的百万分之一)。
4.如果存在、储存、加工或运输易燃粉尘和(或)纤维,闪点超过28摄氏度的易燃液体、易燃液体(假定存在可能燃烧粉尘的火灾危险,则该装置属于BN类别) -和(或)形成压力波的蒸气-空气混合物,在距室外装置30米的距离处,每年超过百万分之一)。
5.如果该设备包含(存储、加工、运输)可燃和(或)慢燃液体、固体可燃和(或)慢燃物质和(或)材料(包括灰尘和(或)纤维),则属于VN类别)与水、大气中的氧气和(或)彼此相互作用时会燃烧的物质和(或)材料,如果未执行将安装归类为AN或BN的标准(前提是可能发生火灾危险)这些物质和(或)材料的燃烧大于操作的一个百万每年在30米的室外安装的距离)。
6.如果该装置包含(存储、加工、运输)热,和(或)熔融状态的(不易燃物质)和(或)材料,且其加工过程伴随着辐射热,火花和(或)释放,则该装置属于GN类别。火焰,以及作为燃料燃烧或处置的可燃气体、液体和(或)固体。
7.如果该装置包含(储存、加工、运输)主要为不可燃物质和(或)处于冷态的材料,并且根据上述标准,则不属于AN、BN、VN或GN类别,则该装置属于DN类别。
8.通过依次检查从最危险(AN)到最不危险(NAM)的类别来确定室外火灾危险的类别。
9.根据消防安全法规确定户外火灾危险类别的分类特征的方法。
第8章 建筑结构的分类
火灾和爆炸危险(由2012年10月7日N 117-FZ联邦法修改)
第26条 火灾和爆炸危险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房舍的分类目的
(由2012年10月7日N 117-FZ联邦法修改)
建筑物、构筑物和房屋火灾和爆炸危险的分类用于建立防火安全要求,旨在防止火灾的可能性,并在建筑物、构筑物和房屋发生火灾时为人员和财产提供防火保护。 (由2012年10月7日N 117-FZ联邦法修改)
第27条 火灾和爆炸危险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房屋类别的定义(由2012年10月7日N 117-FZ联邦法修改)
1.根据火灾和爆炸危险,用于生产和储存的场所,不论其用途如何,均分为以下几类:
1)爆炸和火灾危险A);
2)爆炸和火灾隐患(B);
3)火灾隐患(B1-B4);
4)中度火灾隐患(G);
5)减少火灾危险(D)。
2.其他用途的建筑物、建筑物和处所不得分为几类。 (由2012年10月7日N 117-FZ联邦法修改)
3.发生火灾和爆炸危险的场所的类别是根据场所中的可燃物质和材料的类型,其数量和火灾隐患特性以及场所的空间规划决策及其中执行的工艺流程的特性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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