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确定房舍类别应通过依次检查房舍属于从最危险(A)到最不危险(D)的类别来进行。
5. A类包括的房间中,存在的可燃气体,闪点不超过28摄氏度的易燃液体的数量足以形成爆炸性的蒸气混合物,一旦被点燃,房间中计算出的超压就会超过5千帕斯卡,和/或与水,大气中的氧气或彼此相互作用时能够爆炸和燃烧的物质和材料,其量应使计算出的超压室内爆炸超过5千帕斯卡。
6. B类场所包括以下场所:易燃粉尘或纤维,闪点超过28摄氏度的易燃液体,它们是循环的可燃液体,其数量足以使易燃的粉尘或蒸气-空气混合物着火,计算得出的过量房间内的爆炸压力超过5千帕斯卡。
7. B1-B4类包括以下场所:可燃和缓慢燃烧的液体,固态可燃和缓慢燃烧的物质和材料(包括灰尘和纤维)位于(循环),能够与水,空气中的氧气或水相互作用的物质和材料。仅彼此燃烧,前提是它们所在的场所(访问)不属于类别A或B。
8.将房间分配到类别B1、B2、B3或B4的过程取决于在指定房间内放置火荷载的数量和方法及其空间规划特性,以及构成火荷载的物质和材料的火灾隐患特性。
9. D类包括不燃物质和材料处于热或熔融状态的房间,其处理伴随着辐射热,火花和火焰以及(或)可燃气体,液体和固体的释放,作为燃料燃烧或处置的燃料。
10. D类包括不可燃物质和材料处于(循环)寒冷的场所。
11.发生火灾和爆炸危险的建筑物和结构的类别是根据特定危险类别在该建筑物结构中所占房屋的比例和总面积确定的。
(由2012年10月7日N 117-FZ联邦法修改)
12.如果建筑物中A类建筑物的总面积超过所有建筑物面积的5%或200平方米,则将其分类为A类。
13.如果建筑物中A类房舍的总面积不超过该建筑物内所有房间总面积的25%(但不超过1000平方米),并且这些房舍配备了自动灭火装置,则该建筑物不属于A类房舍。
14.如果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则将建筑物分类为B类:该建筑物未分类为A类,并且A类和B类房屋的总面积超过所有房屋总面积的5%或200平方米。
15.如果某类别房地的总面积不属于B类,则该建筑物不属于B类
第9章 建筑物的消防技术分类,
结构和防火舱(由2012年10月7日N 117-FZ联邦法修改)
第28条分类目的
1.建筑物、构筑物和防火室的消防技术分类用于根据建筑物、构筑物的功能目的和火灾隐患建立消防安全要求。 (由2012年10月7日N 117-FZ联邦法修改)
2.建筑物、构筑物和防火室的耐火程度,其功能性和建设性火灾危险等级在基本建设和重建的设计文件中注明。(由2012年10月7日N 117-FZ联邦法修改)
第二十九条建筑物、构筑物和防火室的防火技术分类(由2012年10月7日N 117-FZ联邦法修改)
建筑物、构筑物和防火室的分类要考虑以下标准:(由2012年10月7日N 117-FZ联邦法修改)
1)耐火程度;
2)建设性火灾危害等级;
3)功能性火灾隐患类。
第三十条按耐火程度对建筑物、构筑物和防火室进行分类(由2012年10月7日N 117-FZ联邦法修改)
1.建筑物、构筑物和防火室按耐火程度分为I,II,III,IV和V阻燃度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防火室。(由2012年10月7日N 117-FZ联邦法修改)
2.本联邦法律第87条规定了确定建筑物、构筑物和防火室的耐火程度的程序。(由2012年10月7日N 117-FZ联邦法修改)
第三十一条按建筑物火灾危险对建筑物,构筑物和火室进行分类
(由2012年10月7日N 117-FZ联邦法修改)
1.建筑物、构筑物和构成火灾隐患的防火室分为C0,C1,C2和C3类。
(由2012年10月7日N 117-FZ联邦法修改)
2.本联邦法律第87条规定了确定建筑物、构筑物和防火室的建设性火灾危险等级的程序。(由2012年10月7日N 117-FZ联邦法修改)
第三十二条按功能性火灾危害对建筑物、构筑物和火室进行分类(由2012年10月7日N 117-FZ联邦法修改)
1.根据功能性火灾的类别以及目的,建筑物的年龄、状况和人数,根据功能性火灾危险的类别,对建筑物(建筑物的防火隔室和建筑物的一部分,建筑物-功能上互相连接的房间或一组房间)进行检查,在构造上,保持状态的可能性分为:(由2012年10月7日N 117-FZ联邦法修改)
1)F1-设计用于永久居住和临时居住的建筑物,包括:
a)F1.1-学前教育机构的建筑物、老年人和残疾人(非住宅)专用院、医院、设有寄宿学校的教育机构的宿舍和儿童组织;
(由美国联邦法律02.07.2013 N185-ФЗ修改的“ a”子项)
b)F1.2-旅馆、疗养院和一般类型的休养所、露营地、汽车旅馆和寄宿房的宿舍;
c)F1.3-公寓楼;
d)F1.4-单间住宅楼,包括封闭式住宅楼;
2)F2-壮观的文化教育机构的建筑物,包括:
a)F2.1-剧院、电影院、音乐厅、俱乐部、马戏团、带有看台的体育设施、图书馆和其他机构,在封闭空间中为游客提供估计数量的座位;
b)F2.2-封闭空间内的博物馆、展览馆、舞厅和其他类似机构;
c)F2.3-本款“ a”项所指明的机构的建筑物、露天;
d)F2.4-本款“ b”项中规定的露天机构的建筑物;
3)F3-公共服务组织的建筑物,包括:
a)F3.1 –贸易组织的建筑物;
b)F3.2-公共饮食组织的建筑物;
c)F3.3 –电台;
d)F3.4-综合诊所和门诊诊所;
d)F3.5-供家庭和公共服务组织的访客使用的场所,访客席位数量不计其数;
f)F3.6-健身中心和运动训练设施,设有不带观众看台的房间、家庭场所、浴室;
4)Ф4-教育组织、科学和设计组织、机构管理机构的建筑物,包括:
(由02.07.2013 N185-ФЗ联邦法修改)
a)F4.1-普通教育组织、儿童继续教育组织、专业教育组织的建筑物;
(由美国联邦法律02.07.2013 N185-ФЗ修改的“ a”子项)
b)F4.2-高等教育的教育机构的建筑物,附加的专业教育机构;
建筑的消防技术分类
设计与消防
1.建筑结构按耐火性分类,以确定其在具有一定耐火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防火室中使用的可能性,或确定建筑物、构筑物和防火室的耐火程度。(由2012年10月7日N 117-FZ联邦法修改)
2.根据火灾危险对建筑结构进行分类,以确定建筑结构参与火灾发展的程度及其形成危险火灾因素的能力。
3.防火屏障的分类应采用防止危险火灾因素扩散的方法,以及通过防火选择建筑结构和在防火屏障中填充必要的防火等级和防火等级的耐火材料。
建筑结构的耐火性分类
1.建筑和建筑物的建筑结构,根据其在标准测试中的耐火能力及其危险因素的传播,分为具有以下耐火极限的建筑结构:(由2012年10月7日N 117-FZ联邦法修改)
1)非规范性的;
2)至少15分钟;
3)不少于30分钟;
4)不少于45分钟;
5)至少60分钟;
6)不少于90分钟;
7)至少120分钟;
8)至少150分钟;
9)至少180分钟;
10)至少240分钟;
11)至少360分钟。
2.建筑结构的耐火极限是通过标准测试确定的。在达到标准极限测试或计算结果的基础上,承重和封闭建筑结构的耐火极限的开始时间是达到以下极限状态的一种或几种迹象所花费的时间:
1)承载力损失(R);
2)丧失完整性(E);
3)由于结构的未加热表面上的温度升高至极限值(I)或在距结构的未加热表面的归一化距离处达到热通量密度的极限值(W)时,隔热性能下降。
3.当丧失完整性(E),隔热能力(I),达到热通量密度(W)和(或)烟气不透气性(S)的极限值时,将发生防火屏障填充孔的耐火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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