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根据消防安全法规文件,确定建筑结构耐火极限的方法和极限状态的标志。
5.建筑结构的耐火极限符号包含极限状态和组的字母符号。
按火灾危险对建筑结构的分类
1.火灾危险建筑结构分为以下几类:
1)防火(K0);
2)低火险(K1);
3)中等火险(K2);
4)火灾危险(K3)。
2.建筑结构的火灾危险等级是根据本联邦法律附录表6确定的。
3.根据有关消防安全的法规文件确定的方法,确定用于将建筑结构分类为特定火灾危险等级的标准的数值。
防火屏障的分类
1.根据防止危险火灾因素蔓延的方法,防火屏障分为以下几种:
1)防火墙;
2)防火墙;
3)防火地板;
4)防火;
5)防火帘,窗帘和纱窗;
6)消防水幕;
7)火矿化条。
2.防火墙、隔断和天花板、防火屏障(防火门、门、舱口、阀门、窗户、窗帘)中的填充开口,以及其封闭部件的耐火性,以及防火屏障开口中提供的前庭锁根据前厅网关的元素类型,它们分为以下类型:
1) 墙壁 | 第一种或第二种类型; |
2)隔板 | 第一种或第二种类型; |
3) 重叠物 | 1、2、3或4类型; |
4) 门,大门,舱口,阀门,纱窗,窗帘 | 1、2或3类型; |
5)窗户 | 1、2或3类型; |
6) 窗帘 | 1类型; |
7) 门锁 | 1、2类型; |
3. 根据本联邦法律第88条的规定,根据防火屏障要素的耐火极限和填充其开口的类型,将防火屏障分配为一种或另一种。
第11章楼梯的消防技术分类
楼梯间
楼梯的分类
1.设计用于在发生火灾时从建筑物和结构中疏散人员的梯子分为以下几种:(由2012年10月7日N 117-FZ联邦法修改)
1)在楼梯间放置内部楼梯;
2)内部开放式楼梯;
3)室外露天楼梯。
2.旨在扑灭大火和进行紧急救援行动的逃生梯分为以下几种:
1)P1-垂直楼梯;
2)P2-行进的坡度不超过6:1。
楼梯间的分类
1.楼梯根据火灾时的烟雾防护等级分为以下几种:
1)普通楼梯间;
2)无烟楼梯间。
2.普通楼梯间,根据照明方法的不同,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L1-通过每一层外墙的玻璃或开孔自然采光的楼梯间;
2)L2-楼梯间具有自然光,穿过涂层中的玻璃或开口。
3.无烟楼梯间,根据火灾时的防烟方法,分为以下几种:
1)H1-楼梯间,从地板通过一个无烟的外部空气区通过开放通道进入楼梯间;
2)Н2-楼梯间,楼梯间有气压,以防发生火灾;
3)H3-楼梯间,在每一层都有一个通过前庭锁进入其入口的楼梯间,在该楼梯间空气不断或着火。
消防设备的分类
分类目的
消防设备的分类用于确定其目的,范围,并在消防设备运行期间建立消防安全要求。
消防器材的分类
消防设备根据目的和范围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主要灭火方法;
2)流动灭火装置;
3)灭火装置;
4)消防自动装置;
5)消防器材;
6)着火救人时个人防护装备;
7)消防工具(机械化和非机械化);
8)火灾报警,通讯警告。
第43条主要消防设备的分类和范围
主要的灭火方法旨在供组织的雇员,消防单位的人员和其他人员使用,以扑灭火灾,分为以下类型:
1)便携式和移动式灭火器;
2)消火栓及其使用方法;
3)消防器材;
4)隔离火源灭火毯
移动式灭火装置的分类
1.流动灭火工具包括运输或运输的消防车,旨在供消防队人员灭火。
2.移动式灭火剂分为以下几种:
1)消防车(基本和特殊);
2)消防飞机,直升机;
3)消防车;
4)消防船;
5)消防车泵;
6)适应的技术手段(拖车和拖拉机)。
灭火装置的分类
1.灭火装置-一套通过释放灭火剂来灭火的固定技术手段。灭火装置必须确保火焰的局部化或消除。按结构设备划分的灭火装置按自动化程度分为自动,自动化,自动和手动,按灭火剂的类型分为集料,模块化和微囊化-液体(水、水溶液、其他灭火液体)、泡沫、气体、粉末、气溶胶和根据灭火方法结合-分为体积,表面,局部体积和局部表面(由2012年10月7日N 117-FZ联邦法修改)
2.灭火装置的类型,灭火方法和灭火剂的类型由设计机构确定。在这种情况下,灭火装置应提供:
1)实施有效的灭火技术,最佳惯性,对受保护设备的危害最小;
2)触发的时间不超过火灾发展初期的持续时间(火灾自由发展的关键时间);
3)必要的灌溉强度或灭火剂的具体用量;
4)扑灭大火,以便在使操作力和装置投入运行所需的时间内消除或定位火源;
5)所需的操作可靠性。
消防设备的分类
消防自动装置用于自动火灾探测,向人员发出警告并管理其疏散,自动灭火和打开烟雾保护系统的执行器,以及管理建筑物和物体的工程技术设备。消防器材分为:
1)火灾探测器;
2)火警控制面板;
3)消防控制装置;
4)预警和疏散控制的技术手段;
5)火警通知传输系统;
6)用于建筑消防自动系统的其他仪器和设备。
个人防护装备的分类和火灾时的救助人员
1.发生火灾时人员的个人防护设备旨在保护消防人员和人员免受危险火灾因素的影响。发生火灾时救人的手段旨在自救消防部队人员,并从燃烧的建筑物,结构中救助人员。
(由2012年10月7日N 117-FZ联邦法修改)
2.发生火灾时人员的个人防护设备分为:
1)呼吸和视觉器官的个人防护设备;
2)消防人员的个人防护装备。
3.发生火灾时从高处救人的方法分为:
1)个人方法;
2)集体方法。
防火系统
建立防火系统的目的
1.建立防火系统的目的是消除火灾。
2.排除发生火灾的条件是通过排除形成可燃介质的条件和(或)排除形成火源的可燃介质(或其中包含)的条件来实现的。
3.本联邦法律规定了要保护设施的防火系统的组成和功能特性。根据有关消防安全的法规文件确定研究(测试和测量)防火系统特性的规则和方法。
第49条 排除形成可燃介质的条件的方法
必须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方法来排除形成可燃介质的条件:
1)使用不燃物质和材料;
2)限制可燃物质和材料的质量和(或)体积;
3)使用最安全的方式放置可燃物质和材料,以及相互之间相互作用导致形成可燃介质的材料;
4)将可燃介质与点火源隔离(使用绝缘隔间、机舱);
5)保持氧化剂和(或)可燃物质在环境中的安全浓度;
6)在可保护的介质中以受保护的体积降低氧化剂的浓度;
7)保持排除火焰传播的介质的温度和压力;
8)与可燃物质循环有关的工艺流程的机械化和自动化;
9)在单独的房间或开放区域中安装火灾危险设备;
10)在生产设备中使用防护装置,以防止可燃物质释放到房间的空间中,或在房间中不形成可燃介质的装置;
11)从处所,技术设备和通讯中清除火灾危险的工业废料、灰尘和绒毛。
第50条 排除形成火源(或引入火源)的条件的方法
1.必须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方法来排除点火源的可燃介质(或引入其中)的形成条件:
1)使用与火灾隐患类别和(或)爆炸区域,爆炸混合物类别和类别相对应的电气设备;
2)在设计高速装置时使用电气装置或其他装置的保护性停机,但不出现火源;(第2条(由2012年10月7日N 117-FZ联邦法修改)
3)使用设备和过程的方式,不包括静电的形成;
4)建筑物、构筑物和设备的防雷装置;(由2012年10月7日N 117-FZ联邦法修改)
5)保持加热与可燃介质接触的物质、材料和表面的安全温度;
6)将可燃介质中的火花放电能量限制在安全值范围内的方法和设备的应用;
7)在使用易燃液体和可燃气体时,使用本质安全的工具;
8)消除循环物质、材料和产品的热、化学和(或)微生物自燃条件;
9)排除与空气中的自燃物质接触;
10)使用排除火焰从一个体积传播到相邻体积的设备。
2.点火源参数的安全值是根据工艺过程的条件,根据本联邦法律第11条所定义的其中所循环的物质和材料的着火危险指标确定的。
第十四章消防系统
第五十一条建立消防系统的目的
1.建立消防系统的目的是保护人员和财产免受危险火灾因素的影响和(或)限制其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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