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造人工水库,使用天然水库和安装消防水以及其参数的必要性由本联邦法律确定。
第63条主要消防安全措施
主要的消防安全措施包括:
1)行使地方当局的权力,以解决有关市政消防安全的组织、法律、财务、物质和技术支持问题;
2)制定和实施确保市政和市政财产消防安全的措施,该措施应在领土发展计划和方案中规定,确保消防水源的适当状况,维护市政市政住宅和公共建筑物消防安全设备的良好状态财产
3)制定和组织实施旨在确保消防安全的市政目标计划;
4)制定计划,以吸引力量和手段扑灭大火并在市政辖区内进行救援行动,并控制其实施;
5)在市区范围内建立特殊的消防制度,并在其运行期间增加消防安全要求;
6)确保消防设备畅通无阻地到达火场;
7)提供有关火灾的通讯和警告居民;
(八)组织对群众进行消防安全措施和消防安全宣传培训,促进消防技术知识的传播;
9)鼓励公民和组织参与自愿防火的社会和经济激励措施,包括参与灭火。
第64条申报消防安全的要求
1.关于保护对象(建筑物,构筑物,包括生产设施)的消防安全声明,俄罗斯联邦关于城市规划的法律规定对设计对象进行审查(F1.3,F1.4级功能性火灾建筑物除外) ),以及与功能性火灾危害等级F1.1有关的建筑物(建筑物的一部分),并规定:(由2012年10月7日N 117-FZ联邦法修改)
1)火灾风险评估(如果进行了风险计算);
2)评估火灾可能对第三方财产造成的损害(可以作为火灾造成的第三方损害的自愿责任保险的一部分)。
2.编制有关保护对象的消防安全声明时,根据联邦法律“技术法规”建立的技术法规要求和有关消防安全的规范性文件均已确立,该声明仅指明其中的条款(部分,条款)清单确定了针对相应保护对象的要求的文件。(第2部分由联邦法律2012年10月7日N 117-FZ修订)
3.断电 -2012年7月10日N 117-FZ的联邦法律。
消防安全要求
第65条 规划定居点和市区的文件要求
应根据定居点和市区的总体规划进行定居点和市区的规划和开发,同时要考虑到本联邦法律规定的消防安全要求。关于对定居点和城市地区的领土执行消防安全措施的规定的描述和理由应纳入关于证实定居点和城市地区的计划草案的材料的解释性说明中。
(由2012年10月7日N 117-FZ联邦法修改)
第六十六条在定居点和市区内放置爆炸和火灾危险物体(由2012年10月7日N 117-FZ联邦法修改)
1.危险生产设施的生产,使用,加工,形成,储存,运输,销毁的危险和爆炸危险物质和材料,应要求制定工业安全声明(以下简称爆炸和火灾危险设施),应位于居民点和市区范围之外,如果这是不可能或不切实际的,则必须制定措施以保护位于爆炸和火灾隐患范围之外的人员,建筑物和构筑物反对的Ekta火灾和(或)爆炸的危险因素。其他生产设施(其领土建筑物和结构的类别为A,B和C)属于爆炸和火灾危险,可以位于领土内以及定居点和市区范围之外。在这种情况下,火灾风险的计算值不应超过本联邦法律规定的火灾风险允许值。在居住区和市区的边界内放置爆炸和火灾危险物体时,必须考虑到危险火灾因素对邻近保护物体,气候和地理特征,地形,河流流动方向和盛行风向的影响的可能性。同时,从生产设施的地块边界到功能危害等级F1-F4的建筑物,学前教育组织,通识教育组织,医疗组织和娱乐设施的土地之间的距离应至少为50米。(由2012年7月10日N117-ФЗ联邦法律修订,日期为2013年7月2日N185-ФЗ)
2.液化天然气的配合物应位于定居点的背风侧。液化石油气和易燃液体的仓库应位于居民区的居民区外,相对于居民区,该风道位于主要风向的背风侧。储存液化石油气和易燃液体的土地应该位于河流下游,与居民点,码头,河站,水力发电厂,船舶修理和造船组织,桥梁和构筑物有关,如果有技术规定,则相距至少300米根据《技术法规》联邦法律的规定,距这些设施的距离尚远。仓库可以位于所示设施的上游,与它们之间的距离至少为3000米,前提是该仓库配备了警告和通讯设施以及火灾定位和灭火设施。(由2012年10月7日N 117-FZ联邦法修改)
3.储存液化石油气和易燃液体的设施应位于比公共网络的邻近定居点,组织和铁路的领土标高低的土地上。允许将标明的仓库放置在地块上,该地块的高度要比邻近居民点,组织和一般网络的铁路的标记高,且距离它们的距离应超过300米。在距离100至300米的仓库中,应采取措施(包括第二次浸入,应急罐,排水渠,沟渠)以防止液体在定居点,组织和一般网络的铁路上扩散。
4.在居民区,和城市的公共商业区以及休闲区和市区内,允许放置生产设施,在其领土上没有爆炸,火灾危险的A,B和C类建筑物和结构。同时,根据本联邦法律的要求,确定了从生产设施的地块边界到住宅建筑物,学前教育组织的建筑物,通识教育组织,医疗组织和娱乐设施的距离。(由2012年7月10日N117-ФЗ联邦法律修订,日期为2013年7月2日N185-ФЗ)
5.如果无法消除居住区开发区内爆炸性和火灾危险设施中的火灾和爆炸危险因素对人和住宅建筑物的影响,则应包括减少人员数量,重组组织或进行单独生产,或将组织搬迁至居住区以外。(由2012年10月7日N 117-FZ联邦法修改)
定居点和市区的消防用水
1.在定居点和市区地区,必须有外部消防水源。(由2012年10月7日N 117-FZ联邦法修改)
2.外部消防供水的来源包括:
1)带消防栓的室外供水网络;
2)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用于灭火的水体;
3)消防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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