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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俄罗斯认证,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2018年6月20日第469号决议“关于批准白俄罗斯共和国技术条例 “电信设施安全" (TR 2018/024/BY)
来源: | 作者:上海经合 | 发布时间 :2025-02-07 | 304 次浏览: | 分享到:
白俄罗斯共和国技术条例 “电信手段安全"(TR 2018/024/BY) 第 1 条 适用范围 1. 本技术条例适用于根据附件1和2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投入使用的电信设施,不论其设计如何,包括包含在其他技术设施中的电信设施。 2. 2. 本技术条例不适用于 不打算也不能在公共电信网络上使用的电信设施,无线电电子设施除外; 专门用于满足国家管理、国家安全、国防、法律和秩序保护、预防和消除紧急情况需要的电信设施(用于保护国家机密的设施和在加密和保密通信系统中使用的电信设施除外); 为了国家军事组织机构的利益,在加密和保密通信系统中使用的电信设施综合体(硬件通信综合体); 履行民航和海运控制和监测系统功能的电信设施; 电视和无线电广播接收器; 卫星导航设备 用于业余无线电服务的设备; 以前使用(消耗)的电信手段; 根据法院判决(裁决)被扣押、逮捕、没收或以其他方式转为国家税收的电信设备,包括根据未履行的纳税义务、未支付的罚款而执行的电信设备,以及由刑事诉讼机构解除扣押的电信设备; 法人实体和个体工商户进口的电信设备,如果他们拥有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合格确认系统对 使用这些部件和材料生产的成品进行合格评估的文件,则可将其作为部件和材料用于自己的生 产; 根据一项对外贸易协议的规定,以单份(数量)进口的电信设备,仅供进口上述产品的法人实体和个体企业家自用(包括用于研究、学习和测试); 作为样品、展品和广告材料进口的电信设施,用于展览、交易会和促销活动,不得用于公共电信网络。 (3) 本技术法规规定了对电信设施的要求,以保护人的生命、健康和遗传、财产、环境保护, 防止在产品用途、质量或安全方面误导消费者。


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2018年6月20日第469号决议
2018年6月20日第469号
“关于批准白俄罗斯共和国技术条例
“电信设施。安全" (TR 2018/024/BY)
并修改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理事会2016年10月21日的决定。
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理事会 2016 年 10 月 21 日决定。N 849”

 

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 2004 年 1 月 5 日 “关于技术规范和标准化 ”的法律第 8 条第 1 款第 1.6 项,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理事会决定: 1:

1. 批准所附白俄罗斯共和国技术条例 "电信设施。安全“(TR 2018/024/BY)(以下简称 ”技术条例"),并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2. 2. 规定在该技术法规颁布之日之前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合格评定系统中颁发(接受)的电信设施合格评定文件在其有效期结束之前一直有效。

通信和信息化部应

3.1. 与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协调,不迟于技术法规生效日之前三十个日历日,批准与技术法规相关的 国家标准清单,在自愿基础上应用这些标准可确保遵守技术法规的要求,并确保其不断更新;

3.2. 提供解释技术法规适用问题的权利。

4. 4. 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符合性确认系统强制性符合性确认对象清单第 10 项,由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理事会 2016 年 10 月 21 日的决定批准。N 849 “关于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符合性确认系统中符合性确认的若干问题”(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法律互联网门户网站,2016 年 11 月 2 日,5/42844),将被排除在外。

5. 本法令自正式公布之日起生效,但第 4 款除外,该款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白俄罗斯共和国技术条例
“电信手段。安全"(TR 2018/024/BY)
 
第 1 条 适用范围

 

1. 本技术条例适用于根据附件1和2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投入使用的电信设施,不论其设计如何,包括包含在其他技术设施中的电信设施。

2. 2. 本技术条例不适用于

不打算也不能在公共电信网络上使用的电信设施,无线电电子设施除外;

专门用于满足国家管理、国家安全、国防、法律和秩序保护、预防和消除紧急情况需要的电信设施(用于保护国家机密的设施和在加密和保密通信系统中使用的电信设施除外);

为了国家军事组织机构的利益,在加密和保密通信系统中使用的电信设施综合体(硬件通信综合体);

履行民航和海运控制和监测系统功能的电信设施;

电视和无线电广播接收器;

卫星导航设备

用于业余无线电服务的设备;

以前使用(消耗)的电信手段;

根据法院判决(裁决)被扣押、逮捕、没收或以其他方式转为国家税收的电信设备,包括根据未履行的纳税义务、未支付的罚款而执行的电信设备,以及由刑事诉讼机构解除扣押的电信设备;

法人实体和个体工商户进口的电信设备,如果他们拥有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合格确认系统对 使用这些部件和材料生产的成品进行合格评估的文件,则可将其作为部件和材料用于自己的生 产;

根据一项对外贸易协议的规定,以单份(数量)进口的电信设备,仅供进口上述产品的法人实体和个体企业家自用(包括用于研究、学习和测试);

作为样品、展品和广告材料进口的电信设施,用于展览、交易会和促销活动,不得用于公共电信网络。

(3) 本技术法规规定了对电信设施的要求,以保护人的生命、健康和遗传、财产、环境保护, 防止在产品用途、质量或安全方面误导消费者。


 第 2 条:术语和定义


 


为本技术法规的目的,应适用白俄罗斯共和国 2005 年 7 月 19 日《电信法》(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法律登记册,2005 年,N 122,2/1142)、白俄罗斯共和国 2016 年 10 月 24 日《技术要求合格评定和合格评定机构认可法》(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法律互联网门户网站,2016 年 10 月 29 日,2/2435)规定含义的术语及其定义,以及下列含义的术语:

设备 - 结构完整的技术手段,具有机身(外壳),必要时具有用于外部连接的装置(端口),供消费者(用户)使用;

电信设施安全 - 电信设施的一系列属性和特征,在正常使用、储存、运输和处置条件下,电信设施不会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遗传、财产和环境造成危害,并在不违反无线电频谱使用要求、电信网络的安全性、完整性和稳定性的情况下履行其功能;

电信网络安全--电信网络抵御对网络中包括信息或电信信息的接收、传输、处理和存储在内的手段、通信线路和技术过程(协议)的不稳定影响的能力;

将电信设施投入流通--在商业活动中无偿或有偿交付或进口电信设施(包括从制造商仓库发货或无仓库发货),以便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分销(销售);

不稳定影响--由于雷电放电、交直流网络电压浪涌、有线通信线路与交流网络短路、过电压和过电流对通信线路触点和电信设施供电的影响而对电信设施造成的自然或人为影响;

接口 - 两个相关系统之间的共同边界;

用户-网络接口 - 用户终端设备与网络终端之间的接口;

组件 - 技术手段的结构完整部分,供消费者(用户)安装在设备中;

预定用途 - 按照制造商在装置(设备)和(或)操作文件中规定的用途使用电信设施;

网络终端--接入网用户端与公共电信网连接并由一个用户使用的接口设备;

电信信息 - 通过电信电磁信号传输的信息;

技术手段 - 任何电工、电子和无线电电子产品,以及任何含有电气和(或)电子元件的产品,可归入以下类别之一:

部件、设备和/或装置;

安装(移动或固定)--一套相互连接的设备,必要时还包括其他产品,供消费者(用户)作为具有单一功能用途和单一技术文件的产品使用;

电信网络运行的稳定性 - 电信网络在电信设施制造商规定的运行条件下,在电信网络的某些元素发生故障时,以及在自然和人为的外部不稳定影响条件下,保持其完整性的能力;

电信网络的完整性是指确保同一电信网络的电信设施之间以及电信网络之间为建立连接和(或)在电信服务用户之间传输电信信息而进行互动的能力,这种能力通过电信网络符合其功能指标的要求、互动协议的兼容性、接口、控制参数时的统一测量以及电信网络各组成部分的特性来确保。


 第 3 条:技术要求

 

1. 电信设施的设计和建造,在用于其预期目的并在其整个使用寿命期间满足安装、操作和维护要求时,应符合本条第 2 至第 4 款所列要求。

2. 2. 电信设施的设计和技术参数应确保

电信网络运行的稳定性及其资源的利用符合电信网络的目的;

与适当的同步、信号、技术支持和操作系统、公共电信网络上使用的现有自动结算系统以及类似的电信设施兼容;

通过适当的用户对网络、网络和网络间接口进行交互;

基本和附加电信服务的可行性,其在额定负载下的功能;对外部自然和人为的不稳定影响的必要抵抗力。

3. 无线电电子设备应确保

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安全委员会下属的国家无线电频率委员会的决定,在所分配的无线电频段内按规定的参数运行;

允许的不良发射水平,包括附带发射;

在外部允许干扰的影响下,收发器在工作无线电频段内稳定运行;

无线电频率范围内电磁场的安全水平。

4. 4. 拟在低于 50 V AC 和低于 75 V DC 的额定电源电压下使用的电信设施,如与可能受大气放电和电源系统故障引起的瞬态过电压影响的有 线电信线路相连,须提供必要的防触电保护。

5. 5. 电信设施的标记和操作文件应附有识别电信设施和其预期用途的必要信息。

(6) 电信设施的操作文件应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