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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俄罗斯认证,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2018年6月20日第469号决议“关于批准白俄罗斯共和国技术条例 “电信设施安全" (TR 2018/024/BY)
来源: | 作者:上海经合 | 发布时间 :2025-02-07 | 305 次浏览: | 分享到:
白俄罗斯共和国技术条例 “电信手段安全"(TR 2018/024/BY) 第 1 条 适用范围 1. 本技术条例适用于根据附件1和2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投入使用的电信设施,不论其设计如何,包括包含在其他技术设施中的电信设施。 2. 2. 本技术条例不适用于 不打算也不能在公共电信网络上使用的电信设施,无线电电子设施除外; 专门用于满足国家管理、国家安全、国防、法律和秩序保护、预防和消除紧急情况需要的电信设施(用于保护国家机密的设施和在加密和保密通信系统中使用的电信设施除外); 为了国家军事组织机构的利益,在加密和保密通信系统中使用的电信设施综合体(硬件通信综合体); 履行民航和海运控制和监测系统功能的电信设施; 电视和无线电广播接收器; 卫星导航设备 用于业余无线电服务的设备; 以前使用(消耗)的电信手段; 根据法院判决(裁决)被扣押、逮捕、没收或以其他方式转为国家税收的电信设备,包括根据未履行的纳税义务、未支付的罚款而执行的电信设备,以及由刑事诉讼机构解除扣押的电信设备; 法人实体和个体工商户进口的电信设备,如果他们拥有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合格确认系统对 使用这些部件和材料生产的成品进行合格评估的文件,则可将其作为部件和材料用于自己的生 产; 根据一项对外贸易协议的规定,以单份(数量)进口的电信设备,仅供进口上述产品的法人实体和个体企业家自用(包括用于研究、学习和测试); 作为样品、展品和广告材料进口的电信设施,用于展览、交易会和促销活动,不得用于公共电信网络。 (3) 本技术法规规定了对电信设施的要求,以保护人的生命、健康和遗传、财产、环境保护, 防止在产品用途、质量或安全方面误导消费者。


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2018年6月20日第469号决议
2018年6月20日第469号
“关于批准白俄罗斯共和国技术条例
“电信设施。安全" (TR 2018/024/BY)
并修改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理事会2016年10月21日的决定。
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理事会 2016 年 10 月 21 日决定。N 849”

 

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 2004 年 1 月 5 日 “关于技术规范和标准化 ”的法律第 8 条第 1 款第 1.6 项,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理事会决定: 1:

1. 批准所附白俄罗斯共和国技术条例 "电信设施。安全“(TR 2018/024/BY)(以下简称 ”技术条例"),并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2. 2. 规定在该技术法规颁布之日之前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合格评定系统中颁发(接受)的电信设施合格评定文件在其有效期结束之前一直有效。

通信和信息化部应

3.1. 与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协调,不迟于技术法规生效日之前三十个日历日,批准与技术法规相关的 国家标准清单,在自愿基础上应用这些标准可确保遵守技术法规的要求,并确保其不断更新;

3.2. 提供解释技术法规适用问题的权利。

4. 4. 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符合性确认系统强制性符合性确认对象清单第 10 项,由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理事会 2016 年 10 月 21 日的决定批准。N 849 “关于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符合性确认系统中符合性确认的若干问题”(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法律互联网门户网站,2016 年 11 月 2 日,5/42844),将被排除在外。

5. 本法令自正式公布之日起生效,但第 4 款除外,该款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白俄罗斯共和国技术条例
“电信手段。安全"(TR 2018/024/BY)
 
第 1 条 适用范围

 

1. 本技术条例适用于根据附件1和2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投入使用的电信设施,不论其设计如何,包括包含在其他技术设施中的电信设施。

2. 2. 本技术条例不适用于

不打算也不能在公共电信网络上使用的电信设施,无线电电子设施除外;

专门用于满足国家管理、国家安全、国防、法律和秩序保护、预防和消除紧急情况需要的电信设施(用于保护国家机密的设施和在加密和保密通信系统中使用的电信设施除外);

为了国家军事组织机构的利益,在加密和保密通信系统中使用的电信设施综合体(硬件通信综合体);

履行民航和海运控制和监测系统功能的电信设施;

电视和无线电广播接收器;

卫星导航设备

用于业余无线电服务的设备;

以前使用(消耗)的电信手段;

根据法院判决(裁决)被扣押、逮捕、没收或以其他方式转为国家税收的电信设备,包括根据未履行的纳税义务、未支付的罚款而执行的电信设备,以及由刑事诉讼机构解除扣押的电信设备;

法人实体和个体工商户进口的电信设备,如果他们拥有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合格确认系统对 使用这些部件和材料生产的成品进行合格评估的文件,则可将其作为部件和材料用于自己的生 产;

根据一项对外贸易协议的规定,以单份(数量)进口的电信设备,仅供进口上述产品的法人实体和个体企业家自用(包括用于研究、学习和测试);

作为样品、展品和广告材料进口的电信设施,用于展览、交易会和促销活动,不得用于公共电信网络。

(3) 本技术法规规定了对电信设施的要求,以保护人的生命、健康和遗传、财产、环境保护, 防止在产品用途、质量或安全方面误导消费者。


 第 2 条:术语和定义


 


为本技术法规的目的,应适用白俄罗斯共和国 2005 年 7 月 19 日《电信法》(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法律登记册,2005 年,N 122,2/1142)、白俄罗斯共和国 2016 年 10 月 24 日《技术要求合格评定和合格评定机构认可法》(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法律互联网门户网站,2016 年 10 月 29 日,2/2435)规定含义的术语及其定义,以及下列含义的术语:

设备 - 结构完整的技术手段,具有机身(外壳),必要时具有用于外部连接的装置(端口),供消费者(用户)使用;

电信设施安全 - 电信设施的一系列属性和特征,在正常使用、储存、运输和处置条件下,电信设施不会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遗传、财产和环境造成危害,并在不违反无线电频谱使用要求、电信网络的安全性、完整性和稳定性的情况下履行其功能;

电信网络安全--电信网络抵御对网络中包括信息或电信信息的接收、传输、处理和存储在内的手段、通信线路和技术过程(协议)的不稳定影响的能力;

将电信设施投入流通--在商业活动中无偿或有偿交付或进口电信设施(包括从制造商仓库发货或无仓库发货),以便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分销(销售);

不稳定影响--由于雷电放电、交直流网络电压浪涌、有线通信线路与交流网络短路、过电压和过电流对通信线路触点和电信设施供电的影响而对电信设施造成的自然或人为影响;

接口 - 两个相关系统之间的共同边界;

用户-网络接口 - 用户终端设备与网络终端之间的接口;

组件 - 技术手段的结构完整部分,供消费者(用户)安装在设备中;

预定用途 - 按照制造商在装置(设备)和(或)操作文件中规定的用途使用电信设施;

网络终端--接入网用户端与公共电信网连接并由一个用户使用的接口设备;

电信信息 - 通过电信电磁信号传输的信息;

技术手段 - 任何电工、电子和无线电电子产品,以及任何含有电气和(或)电子元件的产品,可归入以下类别之一:

部件、设备和/或装置;

安装(移动或固定)--一套相互连接的设备,必要时还包括其他产品,供消费者(用户)作为具有单一功能用途和单一技术文件的产品使用;

电信网络运行的稳定性 - 电信网络在电信设施制造商规定的运行条件下,在电信网络的某些元素发生故障时,以及在自然和人为的外部不稳定影响条件下,保持其完整性的能力;

电信网络的完整性是指确保同一电信网络的电信设施之间以及电信网络之间为建立连接和(或)在电信服务用户之间传输电信信息而进行互动的能力,这种能力通过电信网络符合其功能指标的要求、互动协议的兼容性、接口、控制参数时的统一测量以及电信网络各组成部分的特性来确保。


 第 3 条:技术要求

 

1. 电信设施的设计和建造,在用于其预期目的并在其整个使用寿命期间满足安装、操作和维护要求时,应符合本条第 2 至第 4 款所列要求。

2. 2. 电信设施的设计和技术参数应确保

电信网络运行的稳定性及其资源的利用符合电信网络的目的;

与适当的同步、信号、技术支持和操作系统、公共电信网络上使用的现有自动结算系统以及类似的电信设施兼容;

通过适当的用户对网络、网络和网络间接口进行交互;

基本和附加电信服务的可行性,其在额定负载下的功能;对外部自然和人为的不稳定影响的必要抵抗力。

3. 无线电电子设备应确保

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安全委员会下属的国家无线电频率委员会的决定,在所分配的无线电频段内按规定的参数运行;

允许的不良发射水平,包括附带发射;

在外部允许干扰的影响下,收发器在工作无线电频段内稳定运行;

无线电频率范围内电磁场的安全水平。

4. 4. 拟在低于 50 V AC 和低于 75 V DC 的额定电源电压下使用的电信设施,如与可能受大气放电和电源系统故障引起的瞬态过电压影响的有 线电信线路相连,须提供必要的防触电保护。

5. 5. 电信设施的标记和操作文件应附有识别电信设施和其预期用途的必要信息。

(6) 电信设施的操作文件应包括

有关电信设施用途的信息; 电信设施的基本特征和参数;

所安装软件的版本(如有);

电信设施的安装、与交流电网络、电信网络和其他技术手段的连接、启动、调整(设置)的规则和条件,如果满足这些规则是确保电信设施符合本技术规范要求的必要条件;

安全操作(使用)的规则和条件;

储存、运输(装运)、销售、安装和处置的规则和条件(如果有必要制定相关要求);

发现电信设施故障时应采取措施的信息;

制造商的名称和地点,联系制造商的信息;

制造商、销售商(供应商)(如有)授权人的姓名和地址,联系方式;

电信设施的生产月份和年份以及(或)应用地点的信息和确定生产年份的方法。

7 业务文件应以白俄罗斯共和国国语(白俄罗斯语和/或俄语)纸质和/或电子形式执行。   


 第 4 条:确保遵守技术要求

 

1. 电信设施是否符合本技术规范,应通过直接满足本技术规范的技术要求或满足与本技术规范相关的国家标准的要求来确保,在自愿的基础上,应用这些标准应确保符合本技术规范的要求,其清单应由通信和信息化部与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协调批准。

2. 2. 本技术条例附件 2 所列电信设施的符合性确认可采用强制性认证的形式进行。

 
第 5 条:确认电信设施符合性的计划
技术要求

 

1. 本技术条例附件 1 所述电信设施的强制性认证形式的符合性确认应根据附件 3 电信设施认证所用的符合性确认方案进行:

方案 1c - 用于批量生产的电信设施;

方案 2c - 用于批量生产的电信设备,条件是制造商拥有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合格确认体系认证的质量管理体系;

方案 3c - 用于批量生产的电信设备;

方案 4c - 单个产品。

2. 本技术条例附件 2 规定的电信设施符合性声明形式的符合性确认应根据附件 4 电信设施符合性声明所用的符合性确认方案进行:

1d - 对于批量生产的电信设施;

2d - 用于一批电信设施(单一产品)。

规定的方案不适用于无线电电子手段的合格声明。

3.  在申报登记机关和经认可的测试实验室(中心)参与下获得的证据材料的基础上,以 电信设施符合性声明的形式进行的符合性确认,应根据本技术条例附件 4 规定的电信设 施符合性声明中适用的符合性确认方案进行:

3d - 对于批量生产的电信设施;

4d - 用于一批电信设施(单一产品);

6d - 对于批量生产的电信设备,如果制造商拥有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合格确认系统认证的质量管理体系。   
  

 电信设备清单、
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流通的电信手段清单
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流通的电信手段清单
强制认证形式(合格证书)


1. 执行数据传输系统功能的电信设施:

数据包交换和路由设备;

确保数据传输网络安全的设备;

提供网络服务的设备;

用于汇集和管理数据网络资源的设备;

通过数据传输网络传输语音、视频和多媒体信息的设备,但终端用户设备除外。

2. 执行数字传输系统功能的电信设施:

同步数字分级数字传输系统设备;

同步数字分级数字传输系统设备;

可灵活配置的多功能信道形成设备;

光传输网络设备;

光通道频谱压缩设备;

传输介质转换器。

3. 具有交换和服务管理系统功能的电信设施:

机构和工业自动电话交换机;

节目交换机

媒体网关

信号网关

媒体网关控制器;

SIP 代理服务器、重定向服务器、注册服务器;

基于互联网协议(IMS)提供多媒体服务的核心子系统设备。

4. 执行数字广播信号的形成、编码、解码、复用、转换、传输和接收功能的电信设施:

编码器;

通信站使用的解码器。

5. 无线电电子设备

无线电中继无线电设备;

数字广播和电视的固定发射机和中继器;

移动无线电通信系统的基站和中继器  



 电信设备清单、
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流通的电信设施清单
并须通过以下形式确认其符合性
符合性声明

 

1. 通过交换式通信信道和非交换式音频信道进行数据传输的信号转换装置 (SCD),包括包含在任何其他设备、调制解调器、传真调制解调器中的信 号转换装置。

2. 与有线电信线路连接的各类电话机。

文档电信终端,包括作为任何其他设备组成部分的终端。传真机、传真板,包括作为任何其他设备组成部分的传真机、传真板。

4. 执行交换和服务管理系统功能的电信设施:

应用服务器;

视频和音频会议控制与管理设备。

5. 用于建设用户接入网的电信设施:

有线数字用户接入设备;

以太网网络接入设备,包括以太网媒体转换器;

无源光网络设备。

6. 蜂窝移动通信系统的终端用户设备,包括其他设备中的无线电模块。

7. 用户无线电台。

8. DECT 标准无线电设备,包括包含在其他设备中的无线电模块。

9. 宽带无线接入设备,包括其他设备中的无线电模块。

10. 在 25 兆赫至 30 千兆赫无线电频带内运行、用于传输电信信息的短程无线电通信设 备,包括其他设备中的无线电模块:

10.1. 用于遥测、遥控、信号、数据、视频和音频信息传输的非特定短程无线电通信设 备,包括智能家居系统、无线摄像机、便携式收音机、婴儿监视器及类似设备;

10.2. 用于跟踪、监控和数据收集的短程无线电通信设备,设计用于紧急探测、通 过无线电信道读表、组织工业条件下的无线通信线路、组织无线传感器和执行器 的运行,包括监控和与工人的通信;

10.3. 用于道路运输和交通管理的综合信息传输和处理手段,在道路车辆、道路基础设 施和道路车辆之间提供数据传输,用于各种信息和参考、旅游和运输目的,包括 收费公路的自动收费,但短程道路雷达除外;

10.4. 使用无线电通信报告安全警报装置启动情况的无线电信号装置;

10.5. 模型控制系统和装置,包括在陆地、空中、水上和水下使用的家用无线电模型,无人驾驶飞行器除外; 10.6;

10.6. 无线电麦克风和无线音频系统,包括用于短距离传输音频信号的低功率单向发射器; 10.7;

10.7. 用于识别物体的射频识别系统,包括询问装置和射频识别(RFID)标签,但射 频识别(RFID)标签和其他射频识别系统的无源装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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