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电信设施用途的信息; 电信设施的基本特征和参数;
所安装软件的版本(如有);
电信设施的安装、与交流电网络、电信网络和其他技术手段的连接、启动、调整(设置)的规则和条件,如果满足这些规则是确保电信设施符合本技术规范要求的必要条件;
安全操作(使用)的规则和条件;
储存、运输(装运)、销售、安装和处置的规则和条件(如果有必要制定相关要求);
发现电信设施故障时应采取措施的信息;
制造商的名称和地点,联系制造商的信息;
制造商、销售商(供应商)(如有)授权人的姓名和地址,联系方式;
电信设施的生产月份和年份以及(或)应用地点的信息和确定生产年份的方法。
7 业务文件应以白俄罗斯共和国国语(白俄罗斯语和/或俄语)纸质和/或电子形式执行。
第 4 条:确保遵守技术要求
1. 电信设施是否符合本技术规范,应通过直接满足本技术规范的技术要求或满足与本技术规范相关的国家标准的要求来确保,在自愿的基础上,应用这些标准应确保符合本技术规范的要求,其清单应由通信和信息化部与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协调批准。
2. 2. 本技术条例附件 2 所列电信设施的符合性确认可采用强制性认证的形式进行。
第 5 条:确认电信设施符合性的计划
技术要求
1. 本技术条例附件 1 所述电信设施的强制性认证形式的符合性确认应根据附件 3 电信设施认证所用的符合性确认方案进行:
方案 1c - 用于批量生产的电信设施;
方案 2c - 用于批量生产的电信设备,条件是制造商拥有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合格确认体系认证的质量管理体系;
方案 3c - 用于批量生产的电信设备;
方案 4c - 单个产品。
2. 本技术条例附件 2 规定的电信设施符合性声明形式的符合性确认应根据附件 4 电信设施符合性声明所用的符合性确认方案进行:
1d - 对于批量生产的电信设施;
2d - 用于一批电信设施(单一产品)。
规定的方案不适用于无线电电子手段的合格声明。
3. 在申报登记机关和经认可的测试实验室(中心)参与下获得的证据材料的基础上,以 电信设施符合性声明的形式进行的符合性确认,应根据本技术条例附件 4 规定的电信设 施符合性声明中适用的符合性确认方案进行:
3d - 对于批量生产的电信设施;
4d - 用于一批电信设施(单一产品);
6d - 对于批量生产的电信设备,如果制造商拥有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合格确认系统认证的质量管理体系。
电信设备清单、
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流通的电信手段清单
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流通的电信手段清单
强制认证形式(合格证书)
1. 执行数据传输系统功能的电信设施:
数据包交换和路由设备;
确保数据传输网络安全的设备;
提供网络服务的设备;
用于汇集和管理数据网络资源的设备;
通过数据传输网络传输语音、视频和多媒体信息的设备,但终端用户设备除外。
2. 执行数字传输系统功能的电信设施:
同步数字分级数字传输系统设备;
同步数字分级数字传输系统设备;
可灵活配置的多功能信道形成设备;
光传输网络设备;
光通道频谱压缩设备;
传输介质转换器。
3. 具有交换和服务管理系统功能的电信设施:
机构和工业自动电话交换机;
节目交换机
媒体网关
信号网关
媒体网关控制器;
SIP 代理服务器、重定向服务器、注册服务器;
基于互联网协议(IMS)提供多媒体服务的核心子系统设备。
4. 执行数字广播信号的形成、编码、解码、复用、转换、传输和接收功能的电信设施:
编码器;
通信站使用的解码器。
5. 无线电电子设备
无线电中继无线电设备;
数字广播和电视的固定发射机和中继器;
移动无线电通信系统的基站和中继器
电信设备清单、
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流通的电信设施清单
并须通过以下形式确认其符合性
符合性声明
1. 通过交换式通信信道和非交换式音频信道进行数据传输的信号转换装置 (SCD),包括包含在任何其他设备、调制解调器、传真调制解调器中的信 号转换装置。
2. 与有线电信线路连接的各类电话机。
文档电信终端,包括作为任何其他设备组成部分的终端。传真机、传真板,包括作为任何其他设备组成部分的传真机、传真板。
4. 执行交换和服务管理系统功能的电信设施:
应用服务器;
视频和音频会议控制与管理设备。
5. 用于建设用户接入网的电信设施:
有线数字用户接入设备;
以太网网络接入设备,包括以太网媒体转换器;
无源光网络设备。
6. 蜂窝移动通信系统的终端用户设备,包括其他设备中的无线电模块。
7. 用户无线电台。
8. DECT 标准无线电设备,包括包含在其他设备中的无线电模块。
9. 宽带无线接入设备,包括其他设备中的无线电模块。
10. 在 25 兆赫至 30 千兆赫无线电频带内运行、用于传输电信信息的短程无线电通信设 备,包括其他设备中的无线电模块:
10.1. 用于遥测、遥控、信号、数据、视频和音频信息传输的非特定短程无线电通信设 备,包括智能家居系统、无线摄像机、便携式收音机、婴儿监视器及类似设备;
10.2. 用于跟踪、监控和数据收集的短程无线电通信设备,设计用于紧急探测、通 过无线电信道读表、组织工业条件下的无线通信线路、组织无线传感器和执行器 的运行,包括监控和与工人的通信;
10.3. 用于道路运输和交通管理的综合信息传输和处理手段,在道路车辆、道路基础设 施和道路车辆之间提供数据传输,用于各种信息和参考、旅游和运输目的,包括 收费公路的自动收费,但短程道路雷达除外;
10.4. 使用无线电通信报告安全警报装置启动情况的无线电信号装置;
10.5. 模型控制系统和装置,包括在陆地、空中、水上和水下使用的家用无线电模型,无人驾驶飞行器除外; 10.6;
10.6. 无线电麦克风和无线音频系统,包括用于短距离传输音频信号的低功率单向发射器; 10.7;
10.7. 用于识别物体的射频识别系统,包括询问装置和射频识别(RFID)标签,但射 频识别(RFID)标签和其他射频识别系统的无源装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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