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法律 关于自走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使用许可的法律
通过
国家杜马
2021年6月16日
由联邦委员会批准
联邦委员会
2021年6月23日
本联邦法规定了自行式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的技术条件和操作领域的法律和组织原则,包括与自行式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的操作许可、禁止此类机械的操作、自行式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的国家登记和国家核算、此类机械的技术检查以及自行式机械的技术条件和操作领域的区域国家控制(监督)有关的活动。
本联邦法的规定不适用于发动机(引擎)功率超过4千瓦或最大设计时速超过50公里的 "L"、"M"、"N "类地面自行式轮式车辆,设计用于运输人员、货物或安装在其上的设备的拖车(半拖车)和运输车辆、自行式机械、俄罗斯联邦武装部队、其他部队、军事单位和机构的军事、特种和其他类型的设备、实验(试验)设备。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1条:基本概念
在本联邦法中,应使用以下术语。
1)自行机械--拖拉机、自行筑路机械、市政、农业机械、越野机动车和其他具有50立方厘米以上的内燃机或最大功率超过4千瓦的电动机的地面非铁路机动车,为其制定自行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的使用许可护照(自行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的电子驾驶许可护照)。
2)其他类型的设备--自走机械的拖车(半拖车),为其颁发自走机械和其他类型设备的证书(自走机械和其他类型设备的电子驾驶护照),为执行自走机械的主要和(或)附加功能所需的集料、工具和设备,以及用于农业生产和加工的技术装置(用于危险生产设施的技术装置除外)。
3)拖车--没有配备驱动车辆的发动机,并打算作为自走机械的一部分行驶的机动车辆。术语 "拖车 "应包括术语 "半拖车 "和 "拖车式拖车"。
4)技术条件--自走机械和其他类型设备的一系列特性,这些特性符合或不符合界定自走机械和其他类型设备的适用性、可操作性和安全性的技术要求。
5)自走式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的操作--在自走式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的生命周期中,从其国家注册(如果规定了这种注册)的时刻起,一直到其处置的阶段,它们被用于其预定的目的。
6)自走式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的安全运行--自走式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的运行,其设计和技术条件完全可以保证不对公民的生命或健康、自然人或法人的财产、国家或市政财产、环境造成伤害的风险降到最低。
7)自走机械和其他类型设备的国家登记--与登记和允许运行有关的所有行动,以及在联邦国家信息系统中登记和注册拖拉机、自走机械及其拖车(以下也称FGIS USMT)的登记数据和改变这些数据。
第二条 自走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的技术条件和操作领域活动的法律规定
关于自行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的立法是以《俄罗斯联邦宪法》、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以及构成欧亚经济联盟法律的法案为基础,包括本联邦法、俄罗斯联邦的其他联邦法律和其他管理法规以及俄罗斯联邦主体据此通过的法律和其他管理法规。
第三条:俄罗斯联邦政府在自行式机械和其他类型设备的技术条件和操作方面的权力
俄罗斯联邦政府在自行式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的技术条件和操作方面的权力包括。
1)确定负责制定和实施自走式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的技术条件和操作领域的国家政策和规范性法律条例的联邦行政机构。
2)提供自走式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的技术条件和操作领域的统一国家政策
3)批准在海关联盟关于自行式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安全的技术法规生效前制造和批准使用的自行式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的技术条件和操作要求清单
4)批准允许驾驶自行式机械的规则,包括考试程序、允许参加考试的条件、用于考试的技术控制装置的组成、对这些技术控制装置的要求及其使用条件,以及拖拉机驾驶员(拖拉机司机)证书和有权驾驶自行式机械的临时证书的发放
5)批准自走式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的国家注册程序
6)批准根据欧亚经济联盟法律的规定,向生产自走机械和其他类型设备的组织发放自走机械和其他类型设备的护照空白的程序
7)批准关于拖拉机、自行机械和拖车登记和注册的联邦国家信息系统的规定,以及该系统的维护程序。
8)批准自走式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的技术检查规则。
9) 批准对开展教育活动的组织的设备和教育过程的要求,申请拖拉机驾驶员、机械师和自行机械驾驶员培训的设备和教育过程的合格证书
10)制定在自走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的技术条件和操作领域组织和实施区域国家控制(监督)的一般要求
11)批准禁止自走式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运行的缺陷和条件清单
12)本联邦法和其他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四条:负责制定和实施自走式机械和其他类型设备的技术条件和运行领域的国家政策和规范性法律条例的联邦执行机构的权力
负责制定和实施自走机械和其他类型设备的技术条件和运行领域的国家政策和规范性法律条例的联邦执行机构的权力应包括
1)制定和实施自走式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的技术条件和操作领域的国家政策和规范性法律条例
2)批准向开展教育活动的组织颁发符合培训拖拉机驾驶员、机械师和自走式机械驾驶员的教育过程的设备和器材要求的证书的程序
3)制定和批准拖拉机驾驶员、机械师和自走式机械驾驶员的专业培训示范方案,开展教育活动的组织应根据该方案制定相关的专业培训方案
4)批准在自行机械和其他类型设备的技术状况和操作领域行使区域国家控制(监督)的俄罗斯联邦主体执行机构官员的制服、徽章和标志的样本,以及他们穿戴制服的程序。
5)本联邦法和其他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五条 俄罗斯联邦主体最高行政机关在自行机械和其他类型设备的技术状况和运行方面的权力,以及俄罗斯联邦主体授权在自行机械和其他类型设备的技术状况和运行方面行使区域国家控制(监督)的行政机关的权力
1. 俄罗斯联邦主体最高行政机关的权力应包括
1)确定俄罗斯联邦主体有权在自行机械和其他类型设备的技术状况和运行领域实施区域性国家控制(监督)的行政权力机构
2)批准在自行机械和其他类型设备的技术条件和运行领域组织和实施区域国家控制(监督)的程序
3)本联邦法和其他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力。
2. 俄罗斯联邦主体的行政机关在自行机械和其他类型设备的技术状况和运行领域被授权行使地区国家控制(监督)的权力应包括
1)实施自走式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的国家登记。
2)在自走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的技术状况和运行领域组织和实施区域国家控制(监督)。
3)颁发自走式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的护照及其副本,以及根据欧亚经济联盟法律规定的这些护照的有效形式
4)按照本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自走式机械驾驶权的考试,并颁发确认自走式机械驾驶权的证书。
5)对自走式机械和其他类型的机械进行技术检查。
6)根据对自走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的技术状况和操作的区域国家控制(监督)的组织和实施程序,禁止自走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的操作
7)向开展教育活动的组织颁发符合培训拖拉机驾驶员、机械师和自走式机械驾驶员的教育过程的设备和器材要求的证书
8)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对行政违法案件进行诉讼。
9)本联邦法、其他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据此通过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二章:自行机械和其他类型设备的国家登记和国家核算
第6条:自行式机械和其他类型设备的国家注册登记
1. 对自行机械和其他类型的设备进行国家登记的目的是对其进行国家注册登记,并允许其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的要求进行使用。
2. 自走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的国家登记由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行政当局进行,他们有权对自走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的技术状况和操作进行区域国家控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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