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自走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的国家登记应以所有者(未满16岁或被确认为无法律行为能力的人除外)的名义进行,或以经济管理或经营管理权或租赁合同为基础的自走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的所有者,或作为自走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所有者的未满16岁者的父母、养父母或监护人(受托人)之一,或无行为能力公民的监护人。
4. 自走式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的国家登记是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程序进行的。
5. 5. 根据自行式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的国家登记结果,应颁发自行式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的国家登记证书,以及国家登记牌。该证书的形式由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
6. 6.在进行国家登记时,将数据输入FGIS USMT或使用机构间电子互动的统一系统发送到FGIS USMT,由有权对自走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的技术状况和操作进行区域国家控制(监督)的俄罗斯联邦主体的行政权力机构进行。
第7条:自行式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的国家登记
1. 在俄罗斯联邦注册的法人或私营企业家,或在俄罗斯联邦居住地或逗留地注册的个人,以及本联邦法规定的其他情况下拥有的自行机械和其他类型的设备必须进行国家登记。
2. 在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行政权力机构中进行国家登记,授权其在自走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的技术条件和操作领域进行区域国家控制(监督),应符合以下条件
1)颁发自行式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护照的自行式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自行式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的电子护照)。
2)颁发自行式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证书(自行式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电子证书)的自行式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其整体或以车身、框架或底盘的形式作为制造其他机械的主要部件使用,或被驱动或运输到最终生产商,或从俄罗斯联邦出口。
3)自行式车辆和其他类型的机械,其原型(测试车辆)用于与在公共道路上行驶有关的测试。
本条第二部分的要求不适用于由从事商业活动的法律实体或个人企业家销售的自走式机器和其他类型的机械。
第8条:自走式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的国家注册制度
1. 自走机械和其他类型的机械的国家注册是通过使用FGIS USMT的登记册进行的,该登记册由联邦执行机构负责起草和实施自走机械和其他类型的机械的技术条件和操作领域的国家政策和规范性法律规定。
2. 2.FGIS USMT是一个登记册的集合体,其中包含关于已登记的拖拉机、自行式机械及其拖车、其技术状况和所有者、已颁发的拖拉机驾驶员证书(拖拉机驾驶员)、驾驶自行式机械的临时证书,以及确保处理这些信息的信息技术和技术手段。
3. 3. 维护FGIS USMT的登记册,并向参与提供国家和市政服务以及履行国家和市政职能(包括控制(监督)职能)的其他人员和国家机关提供这些登记册中的信息,应使用确保用于提供上述服务和履行上述职能的信息系统以电子形式进行信息和技术互动的基础设施。
4. 4.FGIS USMT包含以下信息,其组成由FGIS USMT的条例决定
1)自走式机械及其拖车的国家注册信息。
2)自行式机器及其拖车的登记数据
3)自行式机器及其拖车的国家登记信息。
4)自行式机器和拖车的所有者信息。
5)允许驾驶自走式机械的人员信息。
6) 拖拉机驾驶员(拖拉机司机)的发证信息
7) 自走式机械及其拖车的技术检查信息。
8)关于自走式机械临时驾驶执照的信息。
5. 5.FGIS USMT应强制提供以下信息
1)自行式机械及其拖车的国家注册信息。
2)自行式机械和拖车的技术检查信息。
3)自走式机械和拖车的所有者信息。
4)允许驾驶自走式机械的人员信息。
5) 拖拉机驾驶员(拖拉机司机)的发证信息。
6. 拖拉机、自行式机械和拖车的会计和登记的联邦国家信息系统条例》确定了将放入FGIS USMT的数据组成、将从该系统的登记册中获得信息的人员范围、该系统的顺序、获取FGIS USMT中所载信息的顺序,并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批准。
7. 对FGIS USMT所含信息的保护和对FGIS USMT中个人数据的处理,由该系统的运营者按照俄罗斯联邦的法律规定进行。
第九条 自走式车辆和其他类型机械的护照
1. 自走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的数据表是按照欧亚经济联盟的立法来制定和发放的(自走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的电子数据表是制定的)。
2. 2.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程序,向制造自行式机器和其他类型机器的组织发放自行式机器和其他类型机器的空白护照。
第三章:自走式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的技术条件和操作
第10条 自走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的技术条件和操作 自走式机械和其他类型设备的技术条件和操作的基本要求
1.自走机械和其他类型设备的技术条件必须保证其安全运行。
2. 在关税同盟关于自走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安全的技术法规生效之前已经制造并被批准运行的自走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的技术条件和运行要求清单应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批准。
自走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的所有者或操作自走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的人有义务将自走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保持在技术上的良好状态。
4. 4. 在2002年4月25日N 40-FZ "关于车辆所有者民事责任强制保险 "的联邦法律确定的情况下,自行式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的所有者应进行民事责任的强制保险。没有履行这一义务的自行式机械和其他类型的设备的所有者,不进行国家登记。自走式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的所有者的民事责任强制保险,只有在按照本联邦法规定对这些机械进行技术检查的情况下才能实施。
第11条 自行式机械和其他类型设备的维护和修理
1 自走式机械和其他类型设备的维护和修理必须确保此类设备的适当技术状况和安全运行,以保持其良好的工作状态。
2. 2 自走机械和其他类型设备的维护和修理的规范、规则和程序由制造商在适当考虑其操作条件的情况下制定。
3.开展自走式机械和其他类型设备的维护和修理工作并提供服务的法人和个人企业家必须确保按照既定的规范和规则进行。
第12条 自走机械和其他类型设备的技术检查
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运行的自行机械和其他类型的设备,应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程序进行技术检查。
第13条 自走机械 禁止操作自走式机械和其他类型的机械
1. 如果存在俄罗斯联邦政府批准的清单中的缺陷和条件,则禁止操作自行机械和其他类型的设备。
2. 禁止操作业主未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履行民事责任保险义务的自走式机械和其他类型的机械。
3. 禁止操作未在国家注册的自走式机械和其他类型的机械,以及禁止没有拖拉机驾驶证(拖拉机驾驶员)或有权驾驶相应类别的自走式机械的临时证书、自走式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的注册证书和技术检验证书的公民操作自走式机械和其他类型的机械。
4. 对自走机械和其他类型设备操作的禁止,应以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机关授权在自走机械和其他类型设备的技术状况和操作领域行使区域国家控制(监督)的官员的决定为准,该决定是根据按照自走机械和其他类型设备的技术状况和操作领域的区域国家控制(监督)的组织和实施程序,根据控制和监督措施的结果通过的。
第14条 医疗支持 自走式机械和其他类型设备安全运行的医疗规定
1. 1995年12月10日N196-FZ《道路安全法》的规定与本条的特别规定适用于有关实施自走机械和其他类型设备安全操作的医疗保障关系。
2. 关于存在(不存在)驾驶自行式机器的医疗禁忌、医疗适应症或医疗限制的医疗报告的形式,应由负责制定和实施医疗保健领域的国家政策和规范性法律条例的联邦行政机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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