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条 自助驾驶的基本规定 关于允许驾驶自走式机械的基本规定
1. 驾驶自走式机械的准入应受既定的自走式机械类别的制约。
(1) "A "类--不打算在公共道路上行驶或最大设计速度为每小时50公里及以下的机动车辆。
I--非道路机动车辆。
II - 允许最大质量不超过3,500公斤的非公路机动车辆,且座位数(不包括驾驶员座位)不超过8个。
III - 允许最大质量超过3500公斤的非公路机动车(属于 "A IV "类的除外)。
IV--设计用于载客的非公路机动车辆,除驾驶员座位外,座位数超过8个。
(2)"B "类--发动机不超过25.7千瓦的履带式和轮式车辆
3)"C "类--发动机功率在25.7千瓦至110.3千瓦之间的轮式机械。
4)"D "类--发动机功率超过110.3千瓦的轮式机械。
5)"E "类--发动机输出功率超过25.7千瓦的履带式机器。
6)"F "类--自走式农业机械。
2. 2. 操作自走式机械的权利由授权在自走式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的技术条件和操作领域行使区域国家控制(监督)的俄罗斯联邦主体行政当局颁发的拖拉机驾驶员(拖拉机司机)证书或本条第一部分规定的适当类别的自走式机械操作权临时证书(以下简称--拖拉机驾驶员证书)确认。这些证书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有效,无论签发地点在哪里。
3. 拖拉机驾驶员(拖拉机司机)证书颁发给在开展教育活动的组织中通过相应专业培训的人员,该组织拥有培训拖拉机驾驶员、机械师和自走式机械驾驶员的教育过程的设备和器材要求证书,并通过了自走式机械操作权考试。拖拉机驾驶员(tractor driver)证书的有效期为10年。
4. 从事教育活动的组织拥有符合培训拖拉机驾驶员、机械师和自走式机械驾驶员的教育过程的设备和器材要求的证书,为确保在实习期内安全操作自走式机械,向该人颁发为期两个月的自走式机械操作权临时证书。
5. 拖拉机驾驶员(tractor driver)的发证信息录入FGIS USMT或利用部门间电子互动的统一系统提交给FGIS USMT,由俄罗斯联邦主体的行政机关进行,授权其在自走机械和其他类型设备的技术状况和操作领域进行区域国家控制(监督)。
6. 6. 拖拉机驾驶员、机械师和自行机械驾驶员的标准专业培训计划,根据该计划,开展教育活动的组织,如果拥有符合培训拖拉机驾驶员、机械师和自行机械驾驶员的教育过程的设备和器材要求的证书,应制定适当的专业培训计划,并由履行发展和监督职能的联邦执行机构准备和批准。
7. 颁发拖拉机驾驶员、机械师和自行机械驾驶员培训教育过程的设备和器材要求合格证书的程序,应由负责制定和实施自行机械和其他类型设备的技术条件和操作领域的国家政策和规范性法规的联邦执行机构制定。
8. 根据本条规定的拖拉机驾驶员(拖拉机司机)证书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操作自走式机械,应由长期或临时居住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人员进行,而不论其是否为俄罗斯联邦公民。
9. 允许以俄罗斯联邦公民、外国公民或其他国家的无国籍人士获得的自走式机械操作权证书(以下简称外国公民证书),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情况和方式,换取俄罗斯国民的拖拉机驾驶员(拖拉机司机)证书。
10. 在进行与驾驶自走式机械直接相关的企业活动和劳动活动时,不允许凭外国国民证书驾驶自走式机械,除非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
第16条 终止权利的理由 终止自走式机械操作权的理由
(1) 终止自走机械操作权的理由是
1)拖拉机驾驶员(牵引车驾驶员)证书、自走机械操作权临时证书过期。
2)根据自走机械的类别、用途和设计特点,在强制性体检中发现有驾驶自走机械的医学禁忌症或以前未发现的医学限制。
3)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行政犯罪的法律剥夺驾驶车辆的权利。
2. 在失去终止自走机械操作权的理由后,拖拉机驾驶员(拖拉机司机)证书或自走机械操作权临时证书的返还,按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四章。自走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的技术条件和操作领域的地区国家控制(监督)以及违反自走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法律的责任
第17条。自走式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的技术状况和运行领域的地区国家控制(监督)情况
1. 自走机械和其他类型设备的技术状况和运行领域的区域国家控制(监督)是区域国家控制(监督)的一种类型,由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最高政府执行机构授权实施。
2. 2.在自行式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的技术条件和操作领域,地区国家控制(监督)的对象是
1)法人、其经理和其他官员、个人企业家、其授权代表以及自然人遵守规定的情况
a) 由俄罗斯联邦政府制定的关于自走式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的技术条件和操作要求。
(b) 构成欧亚经济联盟法律的法案以及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法人和个人企业家--自行式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制造商的自行式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护照的签发和发放程序,以及自行式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的电子护照的签发程序的规范性法律法案所规定的
c) 经俄罗斯联邦总统批准的有关提供给俄罗斯联邦武装部队、其他部队、军事编队和机构以及为战时建立的特殊编队的自行式机器和其他类型设备的动员准备情况,关于其可用性和工作准备情况。
2)非个体工商户的个人遵守2002年4月25日第40-FZ号联邦法 "关于车辆所有者的强制性民事责任保险 "的规定,为自行式机械和其他类型设备的所有者提供民事责任保险。
3)自走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的技术状况和操作领域的区域国家控制(监督)的组织和实施由2020年7月31日 "关于俄罗斯联邦国家控制(监督)和市政控制 "的第248-FZ号联邦法规定。
4.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了对自走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的技术状况和操作的区域国家控制(监督)的组织和实施的一般要求,以及对自走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操作的禁止。
第5章。最后规定
第18条。本联邦法的生效
本联邦法应在其正式公布之日起一年后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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