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法律 关于自走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使用许可的法律
通过
国家杜马
2021年6月16日
由联邦委员会批准
联邦委员会
2021年6月23日
本联邦法规定了自行式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的技术条件和操作领域的法律和组织原则,包括与自行式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的操作许可、禁止此类机械的操作、自行式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的国家登记和国家核算、此类机械的技术检查以及自行式机械的技术条件和操作领域的区域国家控制(监督)有关的活动。
本联邦法的规定不适用于发动机(引擎)功率超过4千瓦或最大设计时速超过50公里的 "L"、"M"、"N "类地面自行式轮式车辆,设计用于运输人员、货物或安装在其上的设备的拖车(半拖车)和运输车辆、自行式机械、俄罗斯联邦武装部队、其他部队、军事单位和机构的军事、特种和其他类型的设备、实验(试验)设备。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1条:基本概念
在本联邦法中,应使用以下术语。
1)自行机械--拖拉机、自行筑路机械、市政、农业机械、越野机动车和其他具有50立方厘米以上的内燃机或最大功率超过4千瓦的电动机的地面非铁路机动车,为其制定自行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的使用许可护照(自行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的电子驾驶许可护照)。
2)其他类型的设备--自走机械的拖车(半拖车),为其颁发自走机械和其他类型设备的证书(自走机械和其他类型设备的电子驾驶护照),为执行自走机械的主要和(或)附加功能所需的集料、工具和设备,以及用于农业生产和加工的技术装置(用于危险生产设施的技术装置除外)。
3)拖车--没有配备驱动车辆的发动机,并打算作为自走机械的一部分行驶的机动车辆。术语 "拖车 "应包括术语 "半拖车 "和 "拖车式拖车"。
4)技术条件--自走机械和其他类型设备的一系列特性,这些特性符合或不符合界定自走机械和其他类型设备的适用性、可操作性和安全性的技术要求。
5)自走式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的操作--在自走式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的生命周期中,从其国家注册(如果规定了这种注册)的时刻起,一直到其处置的阶段,它们被用于其预定的目的。
6)自走式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的安全运行--自走式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的运行,其设计和技术条件完全可以保证不对公民的生命或健康、自然人或法人的财产、国家或市政财产、环境造成伤害的风险降到最低。
7)自走机械和其他类型设备的国家登记--与登记和允许运行有关的所有行动,以及在联邦国家信息系统中登记和注册拖拉机、自走机械及其拖车(以下也称FGIS USMT)的登记数据和改变这些数据。
第二条 自走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的技术条件和操作领域活动的法律规定
关于自行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的立法是以《俄罗斯联邦宪法》、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以及构成欧亚经济联盟法律的法案为基础,包括本联邦法、俄罗斯联邦的其他联邦法律和其他管理法规以及俄罗斯联邦主体据此通过的法律和其他管理法规。
第三条:俄罗斯联邦政府在自行式机械和其他类型设备的技术条件和操作方面的权力
俄罗斯联邦政府在自行式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的技术条件和操作方面的权力包括。
1)确定负责制定和实施自走式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的技术条件和操作领域的国家政策和规范性法律条例的联邦行政机构。
2)提供自走式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的技术条件和操作领域的统一国家政策
3)批准在海关联盟关于自行式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安全的技术法规生效前制造和批准使用的自行式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的技术条件和操作要求清单
4)批准允许驾驶自行式机械的规则,包括考试程序、允许参加考试的条件、用于考试的技术控制装置的组成、对这些技术控制装置的要求及其使用条件,以及拖拉机驾驶员(拖拉机司机)证书和有权驾驶自行式机械的临时证书的发放
5)批准自走式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的国家注册程序
6)批准根据欧亚经济联盟法律的规定,向生产自走机械和其他类型设备的组织发放自走机械和其他类型设备的护照空白的程序
7)批准关于拖拉机、自行机械和拖车登记和注册的联邦国家信息系统的规定,以及该系统的维护程序。
8)批准自走式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的技术检查规则。
9) 批准对开展教育活动的组织的设备和教育过程的要求,申请拖拉机驾驶员、机械师和自行机械驾驶员培训的设备和教育过程的合格证书
10)制定在自走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的技术条件和操作领域组织和实施区域国家控制(监督)的一般要求
11)批准禁止自走式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运行的缺陷和条件清单
12)本联邦法和其他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四条:负责制定和实施自走式机械和其他类型设备的技术条件和运行领域的国家政策和规范性法律条例的联邦执行机构的权力
负责制定和实施自走机械和其他类型设备的技术条件和运行领域的国家政策和规范性法律条例的联邦执行机构的权力应包括
1)制定和实施自走式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的技术条件和操作领域的国家政策和规范性法律条例
2)批准向开展教育活动的组织颁发符合培训拖拉机驾驶员、机械师和自走式机械驾驶员的教育过程的设备和器材要求的证书的程序
3)制定和批准拖拉机驾驶员、机械师和自走式机械驾驶员的专业培训示范方案,开展教育活动的组织应根据该方案制定相关的专业培训方案
4)批准在自行机械和其他类型设备的技术状况和操作领域行使区域国家控制(监督)的俄罗斯联邦主体执行机构官员的制服、徽章和标志的样本,以及他们穿戴制服的程序。
5)本联邦法和其他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五条 俄罗斯联邦主体最高行政机关在自行机械和其他类型设备的技术状况和运行方面的权力,以及俄罗斯联邦主体授权在自行机械和其他类型设备的技术状况和运行方面行使区域国家控制(监督)的行政机关的权力
1. 俄罗斯联邦主体最高行政机关的权力应包括
1)确定俄罗斯联邦主体有权在自行机械和其他类型设备的技术状况和运行领域实施区域性国家控制(监督)的行政权力机构
2)批准在自行机械和其他类型设备的技术条件和运行领域组织和实施区域国家控制(监督)的程序
3)本联邦法和其他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力。
2. 俄罗斯联邦主体的行政机关在自行机械和其他类型设备的技术状况和运行领域被授权行使地区国家控制(监督)的权力应包括
1)实施自走式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的国家登记。
2)在自走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的技术状况和运行领域组织和实施区域国家控制(监督)。
3)颁发自走式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的护照及其副本,以及根据欧亚经济联盟法律规定的这些护照的有效形式
4)按照本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自走式机械驾驶权的考试,并颁发确认自走式机械驾驶权的证书。
5)对自走式机械和其他类型的机械进行技术检查。
6)根据对自走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的技术状况和操作的区域国家控制(监督)的组织和实施程序,禁止自走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的操作
7)向开展教育活动的组织颁发符合培训拖拉机驾驶员、机械师和自走式机械驾驶员的教育过程的设备和器材要求的证书
8)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对行政违法案件进行诉讼。
9)本联邦法、其他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据此通过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二章:自行机械和其他类型设备的国家登记和国家核算
第6条:自行式机械和其他类型设备的国家注册登记
1. 对自行机械和其他类型的设备进行国家登记的目的是对其进行国家注册登记,并允许其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的要求进行使用。
2. 自走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的国家登记由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行政当局进行,他们有权对自走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的技术状况和操作进行区域国家控制(监督)。
3. 自走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的国家登记应以所有者(未满16岁或被确认为无法律行为能力的人除外)的名义进行,或以经济管理或经营管理权或租赁合同为基础的自走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的所有者,或作为自走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所有者的未满16岁者的父母、养父母或监护人(受托人)之一,或无行为能力公民的监护人。
4. 自走式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的国家登记是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程序进行的。
5. 5. 根据自行式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的国家登记结果,应颁发自行式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的国家登记证书,以及国家登记牌。该证书的形式由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
6. 6.在进行国家登记时,将数据输入FGIS USMT或使用机构间电子互动的统一系统发送到FGIS USMT,由有权对自走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的技术状况和操作进行区域国家控制(监督)的俄罗斯联邦主体的行政权力机构进行。
第7条:自行式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的国家登记
1. 在俄罗斯联邦注册的法人或私营企业家,或在俄罗斯联邦居住地或逗留地注册的个人,以及本联邦法规定的其他情况下拥有的自行机械和其他类型的设备必须进行国家登记。
2. 在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行政权力机构中进行国家登记,授权其在自走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的技术条件和操作领域进行区域国家控制(监督),应符合以下条件
1)颁发自行式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护照的自行式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自行式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的电子护照)。
2)颁发自行式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证书(自行式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电子证书)的自行式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其整体或以车身、框架或底盘的形式作为制造其他机械的主要部件使用,或被驱动或运输到最终生产商,或从俄罗斯联邦出口。
3)自行式车辆和其他类型的机械,其原型(测试车辆)用于与在公共道路上行驶有关的测试。
本条第二部分的要求不适用于由从事商业活动的法律实体或个人企业家销售的自走式机器和其他类型的机械。
第8条:自走式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的国家注册制度
1. 自走机械和其他类型的机械的国家注册是通过使用FGIS USMT的登记册进行的,该登记册由联邦执行机构负责起草和实施自走机械和其他类型的机械的技术条件和操作领域的国家政策和规范性法律规定。
2. 2.FGIS USMT是一个登记册的集合体,其中包含关于已登记的拖拉机、自行式机械及其拖车、其技术状况和所有者、已颁发的拖拉机驾驶员证书(拖拉机驾驶员)、驾驶自行式机械的临时证书,以及确保处理这些信息的信息技术和技术手段。
3. 3. 维护FGIS USMT的登记册,并向参与提供国家和市政服务以及履行国家和市政职能(包括控制(监督)职能)的其他人员和国家机关提供这些登记册中的信息,应使用确保用于提供上述服务和履行上述职能的信息系统以电子形式进行信息和技术互动的基础设施。
4. 4.FGIS USMT包含以下信息,其组成由FGIS USMT的条例决定
1)自走式机械及其拖车的国家注册信息。
2)自行式机器及其拖车的登记数据
3)自行式机器及其拖车的国家登记信息。
4)自行式机器和拖车的所有者信息。
5)允许驾驶自走式机械的人员信息。
6) 拖拉机驾驶员(拖拉机司机)的发证信息
7) 自走式机械及其拖车的技术检查信息。
8)关于自走式机械临时驾驶执照的信息。
5. 5.FGIS USMT应强制提供以下信息
1)自行式机械及其拖车的国家注册信息。
2)自行式机械和拖车的技术检查信息。
3)自走式机械和拖车的所有者信息。
4)允许驾驶自走式机械的人员信息。
5) 拖拉机驾驶员(拖拉机司机)的发证信息。
6. 拖拉机、自行式机械和拖车的会计和登记的联邦国家信息系统条例》确定了将放入FGIS USMT的数据组成、将从该系统的登记册中获得信息的人员范围、该系统的顺序、获取FGIS USMT中所载信息的顺序,并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批准。
7. 对FGIS USMT所含信息的保护和对FGIS USMT中个人数据的处理,由该系统的运营者按照俄罗斯联邦的法律规定进行。
第九条 自走式车辆和其他类型机械的护照
1. 自走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的数据表是按照欧亚经济联盟的立法来制定和发放的(自走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的电子数据表是制定的)。
2. 2.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程序,向制造自行式机器和其他类型机器的组织发放自行式机器和其他类型机器的空白护照。
第三章:自走式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的技术条件和操作
第10条 自走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的技术条件和操作 自走式机械和其他类型设备的技术条件和操作的基本要求
1.自走机械和其他类型设备的技术条件必须保证其安全运行。
2. 在关税同盟关于自走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安全的技术法规生效之前已经制造并被批准运行的自走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的技术条件和运行要求清单应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批准。
自走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的所有者或操作自走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的人有义务将自走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保持在技术上的良好状态。
4. 4. 在2002年4月25日N 40-FZ "关于车辆所有者民事责任强制保险 "的联邦法律确定的情况下,自行式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的所有者应进行民事责任的强制保险。没有履行这一义务的自行式机械和其他类型的设备的所有者,不进行国家登记。自走式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的所有者的民事责任强制保险,只有在按照本联邦法规定对这些机械进行技术检查的情况下才能实施。
第11条 自行式机械和其他类型设备的维护和修理
1 自走式机械和其他类型设备的维护和修理必须确保此类设备的适当技术状况和安全运行,以保持其良好的工作状态。
2. 2 自走机械和其他类型设备的维护和修理的规范、规则和程序由制造商在适当考虑其操作条件的情况下制定。
3.开展自走式机械和其他类型设备的维护和修理工作并提供服务的法人和个人企业家必须确保按照既定的规范和规则进行。
第12条 自走机械和其他类型设备的技术检查
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运行的自行机械和其他类型的设备,应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程序进行技术检查。
第13条 自走机械 禁止操作自走式机械和其他类型的机械
1. 如果存在俄罗斯联邦政府批准的清单中的缺陷和条件,则禁止操作自行机械和其他类型的设备。
2. 禁止操作业主未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履行民事责任保险义务的自走式机械和其他类型的机械。
3. 禁止操作未在国家注册的自走式机械和其他类型的机械,以及禁止没有拖拉机驾驶证(拖拉机驾驶员)或有权驾驶相应类别的自走式机械的临时证书、自走式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的注册证书和技术检验证书的公民操作自走式机械和其他类型的机械。
4. 对自走机械和其他类型设备操作的禁止,应以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机关授权在自走机械和其他类型设备的技术状况和操作领域行使区域国家控制(监督)的官员的决定为准,该决定是根据按照自走机械和其他类型设备的技术状况和操作领域的区域国家控制(监督)的组织和实施程序,根据控制和监督措施的结果通过的。
第14条 医疗支持 自走式机械和其他类型设备安全运行的医疗规定
1. 1995年12月10日N196-FZ《道路安全法》的规定与本条的特别规定适用于有关实施自走机械和其他类型设备安全操作的医疗保障关系。
2. 关于存在(不存在)驾驶自行式机器的医疗禁忌、医疗适应症或医疗限制的医疗报告的形式,应由负责制定和实施医疗保健领域的国家政策和规范性法律条例的联邦行政机构确定。
第15条 自助驾驶的基本规定 关于允许驾驶自走式机械的基本规定
1. 驾驶自走式机械的准入应受既定的自走式机械类别的制约。
(1) "A "类--不打算在公共道路上行驶或最大设计速度为每小时50公里及以下的机动车辆。
I--非道路机动车辆。
II - 允许最大质量不超过3,500公斤的非公路机动车辆,且座位数(不包括驾驶员座位)不超过8个。
III - 允许最大质量超过3500公斤的非公路机动车(属于 "A IV "类的除外)。
IV--设计用于载客的非公路机动车辆,除驾驶员座位外,座位数超过8个。
(2)"B "类--发动机不超过25.7千瓦的履带式和轮式车辆
3)"C "类--发动机功率在25.7千瓦至110.3千瓦之间的轮式机械。
4)"D "类--发动机功率超过110.3千瓦的轮式机械。
5)"E "类--发动机输出功率超过25.7千瓦的履带式机器。
6)"F "类--自走式农业机械。
2. 2. 操作自走式机械的权利由授权在自走式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的技术条件和操作领域行使区域国家控制(监督)的俄罗斯联邦主体行政当局颁发的拖拉机驾驶员(拖拉机司机)证书或本条第一部分规定的适当类别的自走式机械操作权临时证书(以下简称--拖拉机驾驶员证书)确认。这些证书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有效,无论签发地点在哪里。
3. 拖拉机驾驶员(拖拉机司机)证书颁发给在开展教育活动的组织中通过相应专业培训的人员,该组织拥有培训拖拉机驾驶员、机械师和自走式机械驾驶员的教育过程的设备和器材要求证书,并通过了自走式机械操作权考试。拖拉机驾驶员(tractor driver)证书的有效期为10年。
4. 从事教育活动的组织拥有符合培训拖拉机驾驶员、机械师和自走式机械驾驶员的教育过程的设备和器材要求的证书,为确保在实习期内安全操作自走式机械,向该人颁发为期两个月的自走式机械操作权临时证书。
5. 拖拉机驾驶员(tractor driver)的发证信息录入FGIS USMT或利用部门间电子互动的统一系统提交给FGIS USMT,由俄罗斯联邦主体的行政机关进行,授权其在自走机械和其他类型设备的技术状况和操作领域进行区域国家控制(监督)。
6. 6. 拖拉机驾驶员、机械师和自行机械驾驶员的标准专业培训计划,根据该计划,开展教育活动的组织,如果拥有符合培训拖拉机驾驶员、机械师和自行机械驾驶员的教育过程的设备和器材要求的证书,应制定适当的专业培训计划,并由履行发展和监督职能的联邦执行机构准备和批准。
7. 颁发拖拉机驾驶员、机械师和自行机械驾驶员培训教育过程的设备和器材要求合格证书的程序,应由负责制定和实施自行机械和其他类型设备的技术条件和操作领域的国家政策和规范性法规的联邦执行机构制定。
8. 根据本条规定的拖拉机驾驶员(拖拉机司机)证书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操作自走式机械,应由长期或临时居住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人员进行,而不论其是否为俄罗斯联邦公民。
9. 允许以俄罗斯联邦公民、外国公民或其他国家的无国籍人士获得的自走式机械操作权证书(以下简称外国公民证书),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情况和方式,换取俄罗斯国民的拖拉机驾驶员(拖拉机司机)证书。
10. 在进行与驾驶自走式机械直接相关的企业活动和劳动活动时,不允许凭外国国民证书驾驶自走式机械,除非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
第16条 终止权利的理由 终止自走式机械操作权的理由
(1) 终止自走机械操作权的理由是
1)拖拉机驾驶员(牵引车驾驶员)证书、自走机械操作权临时证书过期。
2)根据自走机械的类别、用途和设计特点,在强制性体检中发现有驾驶自走机械的医学禁忌症或以前未发现的医学限制。
3)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行政犯罪的法律剥夺驾驶车辆的权利。
2. 在失去终止自走机械操作权的理由后,拖拉机驾驶员(拖拉机司机)证书或自走机械操作权临时证书的返还,按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四章。自走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的技术条件和操作领域的地区国家控制(监督)以及违反自走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法律的责任
第17条。自走式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的技术状况和运行领域的地区国家控制(监督)情况
1. 自走机械和其他类型设备的技术状况和运行领域的区域国家控制(监督)是区域国家控制(监督)的一种类型,由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最高政府执行机构授权实施。
2. 2.在自行式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的技术条件和操作领域,地区国家控制(监督)的对象是
1)法人、其经理和其他官员、个人企业家、其授权代表以及自然人遵守规定的情况
a) 由俄罗斯联邦政府制定的关于自走式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的技术条件和操作要求。
(b) 构成欧亚经济联盟法律的法案以及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法人和个人企业家--自行式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制造商的自行式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护照的签发和发放程序,以及自行式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的电子护照的签发程序的规范性法律法案所规定的
c) 经俄罗斯联邦总统批准的有关提供给俄罗斯联邦武装部队、其他部队、军事编队和机构以及为战时建立的特殊编队的自行式机器和其他类型设备的动员准备情况,关于其可用性和工作准备情况。
2)非个体工商户的个人遵守2002年4月25日第40-FZ号联邦法 "关于车辆所有者的强制性民事责任保险 "的规定,为自行式机械和其他类型设备的所有者提供民事责任保险。
3)自走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的技术状况和操作领域的区域国家控制(监督)的组织和实施由2020年7月31日 "关于俄罗斯联邦国家控制(监督)和市政控制 "的第248-FZ号联邦法规定。
4.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了对自走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的技术状况和操作的区域国家控制(监督)的组织和实施的一般要求,以及对自走机械和其他类型机械操作的禁止。
第5章。最后规定
第18条。本联邦法的生效
本联邦法应在其正式公布之日起一年后开始生效。
俄罗斯EAC认证中心 上海经合工业设备检测有限公司 电话:021-36411293 地址:中国上海浦东新区高科东路777号1号楼2017 邮箱: eac@cu-tr.org gost-r@163.com skype: gostchina 手机和微信WeChat:18621862553 www.cu-tr.com www.cu-tr.org www.gost.org.cn
|
|
Центр сертификации EAC Таможенного союза 沪ICP备10027014号-14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高科东路777号1号楼2017室 021-36411223 021-36411293 skype: gostchina
E-mail: eac@cu-tr.org 微信和手机:18621862553 海关编码查询 沪ICP备10027014号-3
网站内容和图片版权所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复制拷贝和使用 海关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