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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关于批准《高压设备安全要求》技术法规的决定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工业和建设部代理部长2025年11月7日第481号命令
来源: | 作者:上海经合 | 发布时间 :2026-07-21 | 9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哈萨克斯坦关于批准《高压设备安全要求》技术法规的决定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工业和建设部代理部长2025年11月7日第481号命令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技术法规法》第8条第1)款的规定,现下令: 1. 批准随附的《高压设备安全要求》技术法规。 2.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工业和建设部工业委员会应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确保: 1) 自本命令签署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哈萨克语和俄语电子版形式将本命令发送至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下属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立法与法律信息研究所”(共和国国有企业,享有经济管理权),以便将其纳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规范性法律文件基准控制库; 2)将本命令发布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工业和建设部官方网站。 3. 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工业和建设部负责该领域的副部长监督本命令的执行。 4. 本命令自首次正式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生效。

哈萨克斯坦关于批准《高压设备安全要求》技术法规的决定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工业和建设部代理部长2025年11月7日第481号命令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技术法规法》第8条第1)款的规定,现下令:

      1. 批准随附的《高压设备安全要求》技术法规。

      2.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工业和建设部工业委员会应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确保:

      1) 自本命令签署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哈萨克语和俄语电子版形式将本命令发送至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下属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立法与法律信息研究所”(共和国国有企业,享有经济管理权),以便将其纳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规范性法律文件基准控制库;

      2)将本命令发布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工业和建设部官方网站。

      3. 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工业和建设部负责该领域的副部长监督本命令的执行。

      4. 本命令自首次正式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生效。

      代理

部长     伊·沙尔汗

      “已核准”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贸易与一体化部

      “已核准”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紧急情况部

      “已核准”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国民经济部

      “已核准”

生态部

 

技术法规

《高压设备安全要求》

I、适用范围

      1. 本《高压设备安全要求》技术法规(以下简称“技术法规”)是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技术法规法》第8条第1)款制定的。

      2. 本技术法规规定了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投放市场的高压设备必须遵守的最低安全要求,以及符合性评估的表格、方案和程序、识别规则、标识要求及其标注规则。

      3. 本技术法规适用于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投放市场、用于电力生产、转换、分配或电力传输的高压设备,具体包括:

      a) 成套配电设备(包括单侧维护式预制开关柜、户外成套配电设备以及气体绝缘成套配电设备);

   b) 成套变电站;

      c) 电容器(包括用于通过输电线路实现高频通信、用于分压和功率抽取、用于纵向补偿以及用于提高功率因数的电容器);

      d) 旋转电机(电动机、发电机、无功补偿器、电机变流器);

      e) 电抗器(包括限流电抗器、分流电抗器、灭弧电抗器);

      f) 母线;

      g) 电力变压器(包括自耦变压器、线路变压器和调压变压器);

      h) 电压变压器;

      i) 电流变压器。

       4. 本技术法规的适用范围还包括由本技术法规第3条所列任何种类的高压设备在结构上组合成单一装置的高压设备(例如,电流和电压组合变压器等)。

      5. 高压设备的识别应通过使用《对外经济活动商品分类目录》(以下简称“对外经济活动商品分类目录”)中的代码及其对应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按经济活动类型划分的产品国家分类目录04-2008》中的代码进行, 同时通过核对标识或随货单据中列明的高压设备名称及技术参数,与本技术法规第3条和第4条所列高压设备名称及技术参数是否一致来确定。

      6. 高压设备的识别应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贸易与一体化部代理部长2021年6月29日第433-НҚ号命令批准的《符合性评估规则》(已在《规范性法律文件国家登记册》第23364号登记)进行。

     7. 本技术法规不适用于专门用于国防设施、无线电技术设施、通信设备(电力线高频通信除外)、 医疗设备、铁路机车车辆及铁路运输基础设施、电气化交通及电气化交通基础设施(属于海关联盟《关于铁路机车车辆安全》技术法规(TR TS 001/2011)、 《关于高速铁路运输安全》(TR TS 002/2011)、《关于铁路运输基础设施安全》 (TR TS 003/2011),由海关联盟委员会2011年7月15日第710号决定通过),在船舶、航天器及飞行器上,以及用于本技术法规第3条第1款未列明的其他用途的产品。

II. 基本概念

      8. 在本技术法规中,采用以下术语和定义:

      1) 高压设备的安全性——指高压设备在生产、安装、调试、运行、储存、运输和报废过程中,不存在可能对人的生命和(或)健康、财产及环境造成危害的不可接受风险的状态;

      2) 高压设备——指在结构和(或)功能上具有整体性的相互关联电气产品集合,或额定电压高于1000伏交流电和1500伏直流电的单个电气产品或装置;

      3) 高压产品的识别——通过特征性标志确保对特定高压产品进行唯一识别的程序;

       4) 制造商——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注册的法人,或作为个体工商户注册的自然人,以自身名义从事产品的生产或生产与销售;

      5) 成套变压器(变流)变电站——由变压器(变流器)及各组件(成套配电装置或户外成套配电装置及其他元件)组成的变电站,以组装完毕或完全准备就绪待组装的形式交付。安装在封闭场所内的成套变压器(变流)变电站或其部分属于室内装置,安装在露天场所的则属于室外装置;

      6) 成套配电装置——由完全或部分封闭的柜体或模块组成,其中内置有电气设备、保护装置和自动化装置,以组装完毕或完全准备就绪待组装的形式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