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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关于批准《高压设备安全要求》技术法规的决定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工业和建设部代理部长2025年11月7日第481号命令
来源: | 作者:上海经合 | 发布时间 :2026-07-21 | 14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哈萨克斯坦关于批准《高压设备安全要求》技术法规的决定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工业和建设部代理部长2025年11月7日第481号命令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技术法规法》第8条第1)款的规定,现下令: 1. 批准随附的《高压设备安全要求》技术法规。 2.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工业和建设部工业委员会应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确保: 1) 自本命令签署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哈萨克语和俄语电子版形式将本命令发送至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下属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立法与法律信息研究所”(共和国国有企业,享有经济管理权),以便将其纳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规范性法律文件基准控制库; 2)将本命令发布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工业和建设部官方网站。 3. 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工业和建设部负责该领域的副部长监督本命令的执行。 4. 本命令自首次正式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生效。

哈萨克斯坦关于批准《高压设备安全要求》技术法规的决定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工业和建设部代理部长2025年11月7日第481号命令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技术法规法》第8条第1)款的规定,现下令:

      1. 批准随附的《高压设备安全要求》技术法规。

      2.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工业和建设部工业委员会应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确保:

      1) 自本命令签署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哈萨克语和俄语电子版形式将本命令发送至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下属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立法与法律信息研究所”(共和国国有企业,享有经济管理权),以便将其纳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规范性法律文件基准控制库;

      2)将本命令发布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工业和建设部官方网站。

      3. 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工业和建设部负责该领域的副部长监督本命令的执行。

      4. 本命令自首次正式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生效。

      代理

部长     伊·沙尔汗

      “已核准”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贸易与一体化部

      “已核准”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紧急情况部

      “已核准”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国民经济部

      “已核准”

生态部

 

技术法规

《高压设备安全要求》

I、适用范围

      1. 本《高压设备安全要求》技术法规(以下简称“技术法规”)是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技术法规法》第8条第1)款制定的。

      2. 本技术法规规定了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投放市场的高压设备必须遵守的最低安全要求,以及符合性评估的表格、方案和程序、识别规则、标识要求及其标注规则。

      3. 本技术法规适用于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投放市场、用于电力生产、转换、分配或电力传输的高压设备,具体包括:

      a) 成套配电设备(包括单侧维护式预制开关柜、户外成套配电设备以及气体绝缘成套配电设备);

   b) 成套变电站;

      c) 电容器(包括用于通过输电线路实现高频通信、用于分压和功率抽取、用于纵向补偿以及用于提高功率因数的电容器);

      d) 旋转电机(电动机、发电机、无功补偿器、电机变流器);

      e) 电抗器(包括限流电抗器、分流电抗器、灭弧电抗器);

      f) 母线;

      g) 电力变压器(包括自耦变压器、线路变压器和调压变压器);

      h) 电压变压器;

      i) 电流变压器。

       4. 本技术法规的适用范围还包括由本技术法规第3条所列任何种类的高压设备在结构上组合成单一装置的高压设备(例如,电流和电压组合变压器等)。

      5. 高压设备的识别应通过使用《对外经济活动商品分类目录》(以下简称“对外经济活动商品分类目录”)中的代码及其对应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按经济活动类型划分的产品国家分类目录04-2008》中的代码进行, 同时通过核对标识或随货单据中列明的高压设备名称及技术参数,与本技术法规第3条和第4条所列高压设备名称及技术参数是否一致来确定。

      6. 高压设备的识别应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贸易与一体化部代理部长2021年6月29日第433-НҚ号命令批准的《符合性评估规则》(已在《规范性法律文件国家登记册》第23364号登记)进行。

     7. 本技术法规不适用于专门用于国防设施、无线电技术设施、通信设备(电力线高频通信除外)、 医疗设备、铁路机车车辆及铁路运输基础设施、电气化交通及电气化交通基础设施(属于海关联盟《关于铁路机车车辆安全》技术法规(TR TS 001/2011)、 《关于高速铁路运输安全》(TR TS 002/2011)、《关于铁路运输基础设施安全》 (TR TS 003/2011),由海关联盟委员会2011年7月15日第710号决定通过),在船舶、航天器及飞行器上,以及用于本技术法规第3条第1款未列明的其他用途的产品。

II. 基本概念

      8. 在本技术法规中,采用以下术语和定义:

      1) 高压设备的安全性——指高压设备在生产、安装、调试、运行、储存、运输和报废过程中,不存在可能对人的生命和(或)健康、财产及环境造成危害的不可接受风险的状态;

      2) 高压设备——指在结构和(或)功能上具有整体性的相互关联电气产品集合,或额定电压高于1000伏交流电和1500伏直流电的单个电气产品或装置;

      3) 高压产品的识别——通过特征性标志确保对特定高压产品进行唯一识别的程序;

       4) 制造商——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注册的法人,或作为个体工商户注册的自然人,以自身名义从事产品的生产或生产与销售;

      5) 成套变压器(变流)变电站——由变压器(变流器)及各组件(成套配电装置或户外成套配电装置及其他元件)组成的变电站,以组装完毕或完全准备就绪待组装的形式交付。安装在封闭场所内的成套变压器(变流)变电站或其部分属于室内装置,安装在露天场所的则属于室外装置;

      6) 成套配电装置——由完全或部分封闭的柜体或模块组成,其中内置有电气设备、保护装置和自动化装置,以组装完毕或完全准备就绪待组装的形式供应;

      7) 电容器——一种旨在利用其电容的电气设备;

      8) 旋转电机——利用电磁感应将机械能转换为电能或将电能转换为机械能的机电装置;

     9) 电抗器——一种以电感线圈为主要元件的电气设备;

      10) 输电线路——用于传输和分配电能的装置,由非绝缘或绝缘导体及其配套的绝缘子、保护套管、分接装置、支撑和基座结构组成。根据导体的类型,输电线路可分为柔性(使用导线)和刚性(使用刚性母线)两类;

      11) 变压器——一种静态电磁装置,具有两个或多个互感耦合的绕组,旨在通过电磁感应将一个或多个交流系统转换为一个或多个其他交流系统;

      12) 电力变压器——用于在电力网络和电力装置中将电能进行转换的变压器,这些网络和装置旨在接收并利用电能;

      13) 电流(电压)互感器——一种旨在将初级电流(初级电压)的信息传输至测量、保护、 自动化、报警和控制设备传输一次电流(一次电压)信息,其中二次电流(二次电压)与一次电流(一次电压)基本成正比,且在正确接线的情况下,其相位相对于一次电流(一次电压)的偏移角接近于零;

III.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市场高压设备流通规则

      9. 本技术法规第3条和第4条所列的高压设备,须经确认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方可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投放市场。

      10. 本技术法规第3条和第4条所列的高压设备,如未通过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确认,不得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市场上投放。

IV. 高压设备的安全要求

      11. 高压设备的安全性应通过以下方式予以保障:

      a) 制造商、制造商授权代表、销售商和(或)进口商向消费者告知关于运输、储存、安装、调试、运行(投入运行、 维护与修理、运行期间的技术参数监控(诊断范围、测试))的要求,以确保高压设备在制造商声明的使用寿命内安全运行,同时告知用户在制造商规定的使用寿命之外安全运行高压设备的可能性及条件,以及安全报废的条件;

  b) 制造商、制造商授权代表、销售商和(或)进口商应向消费者告知高压设备及(或)其单个部件对人的生命和(或)健康、财产及环境构成的危险性,包括在高压设备上标注安全标志。

      12. 外壳提供的防护等级应足以确保高压设备在技术文件规定的运行条件下安全运行。

     13. 高压设备的结构设计应确保绝缘具有必要的电气强度。

      14. 高压设备各部件(可更换的熔断器除外)的发热温度,在设备所有规定的工作模式下(额定工况、过载工况、以及规定值和持续时间的短路电流通过时),均不得超过其最大允许值。

      15. 高压设备的结构设计应确保其防火和防爆安全性。

      16. 高压设备的制造工艺应杜绝有害化学物质(如有)以危及人类生命和(或)健康及环境安全的数量发生泄漏、挥发和喷雾。

      17. 高压设备的结构设计应确保其在安装和运行过程中的安全性(包括对负责安装和运行高压设备的人员的安全),并应配备专为起重机械使用而设计的结构部件。

      18. 高压设备的联锁装置设计以及所采用的保护电路(如有)应确保其安全运行,防止操作失误和联锁装置误动作。

  19. 高压设备应配备确保其在安装(包括吊装和搬运)及运行(包括维护和检修)过程中安全的装置。

      20. 高压设备产生的电磁场强度(包括X射线辐射、噪声和振动)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

  21. 高压设备的操作文件应以俄语和官方语言编制。操作文件中的计量单位、字母商标(如有)、专有名词及地名可使用其他语言表述。

      22. 高压设备应具备抵御外部环境气候因素影响的必要耐受能力。

      23. 高压设备在因内部短路而产生电弧的情况下,应具备足够的耐受能力。

      24. 高压设备应具备必要的机械强度,并能抵抗外部环境中的机械因素影响。

      25. 高压设备的运行文件应包含以下信息:

      a) 结构技术说明;

      b) 高压设备及其组成部件的工作原理说明;

  c) 标记中所用符号的说明;

      d) 主要技术参数和特性;

      e) 制造年月及(或)制造日期标注位置和确定方法的相关信息;

      f) 使用寿命;

      g) 冷却或加热系统的特性(如有);

      h) 储存、运输、安装、调试和运行的要求(包括投入运行、维护和修理,以及运行期间的技术参数监控(诊断和测试范围)),以确保高压设备在制造商声明的使用寿命内安全运行;

      i) 关于在超过制造商规定的使用寿命期限后,高压设备能否安全运行及安全运行条件的说明,包括必要的诊断和测试范围;

      k) 关于高压设备安全报废处理的说明;

      l) 对负责高压设备安装、调试、维护和修理的人员资格的要求;

    m) 关于高压设备及其(或)单个部件对人的生命和(或)健康、财产及环境构成的危险因素的信息,包括标注在高压设备上的安全标志信息;

      n) 关于限制进入运行中高压设备(包括其裸露的导电部件)的要求,以及确保高压设备安全的其他要求;

      o) 外部作用因素(机械和气候)的极限允许值;

      п) 关于高压设备产生的电磁场、热辐射、X射线辐射、噪声和振动的信息,以及将这些影响降低至安全水平的指导;

      р) 关于外部电磁场对含有电子元件的高压设备工作性能的影响的信息,以及确保其抗干扰能力的指导说明;

      с) 关于高压设备潜在火灾和(或)环境危险的信息,以及将其降低至允许水平的指导说明;

      т) 高压设备的外形尺寸和安装尺寸(如有);

      у) 对高压设备安装及基础(支撑)的要求(如适用);

      ф) 制造商和(或)制造商授权代表以及制造商售后服务部门的所在地信息,以及与之联系的联系方式;

     h) 制造商的保修条款;

      j) 随设备提供的备件、工具及附件清单(如有);

      k) 高压设备制造所依据的文件(标准、企业标准、技术条件或其他文件)的标识和名称(如有);

      ш) 验收或类似试验结果的相关信息(应用户要求提供,且仅适用于发电机、无功功率补偿器、电力变压器、分流电抗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

      26. 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所有可能受到外部环境因素影响的高压设备部件(包括备件)均应进行封存,或采取其他措施以防止其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

V.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市场产品符合性标志

      27. 高压设备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标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市场产品符合性标志。

      28. 标识的标注方式应确保在高压设备整个使用寿命期间,标识文字均清晰可辨。

      29. 以拆卸状态运输的高压设备各部件,应附有标识及组装说明,以确保其在安装现场能够正确组装。

      高压设备的配套仪表、装置,以及端子排、连接线和接地元件均应进行标识。标识中所含信息应与高压设备随附的使用说明书中的信息一致。

VI. 确保高压设备符合技术法规的要求

      30. 高压设备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应通过遵守本技术法规第四章和第五章规定的要求,以及遵守列入相关标准清单中的标准的要求来实现;自愿采用这些标准可确保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以下简称“标准清单”)。

      31. 高压设备的检测(试验)和测量方法由列入《标准清单》的标准规定,该清单包含实施和执行技术法规要求以及对产品进行符合性评估(确认)所需的检测(试验)和测量规则及方法,包括样品抽取规则。

      32. 未采用相互关联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化文件,不视为不符合《技术法规》的要求。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标准化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为满足《技术法规》的要求,允许在特殊经济区内的工业企业以及列入共和国工业化规划的企业中,直接采用国际、区域标准化文件及外国的标准化文件。

      作为标准化对象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投放市场的标准化文件,不得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相抵触。

      若未采用技术法规所附标准化文件清单中列出的相关标准化文件,则应基于风险分析进行符合性评估。

VII. 确认符合《技术法规》的要求

      33. 高压设备(包括自用设备)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投放市场前,须确认其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

      34. 高压设备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确认,应以强制性认证的形式进行,并应考虑本技术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

      35. 以认证形式对高压设备进行符合性确认,应遵循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贸易与一体化部代理部长2021年6月29日第433-НҚ号命令批准的《符合性评估规则》 (已在《规范性法律文件国家登记册》中登记,登记号为第23364号)。

     36. 高压设备是否符合本技术法规规定的要求,应由经认可的符合性确认机构进行确认。

      37. 针对本技术法规第3条第(d)项和第(g)项规定的高压设备,其强制性认证应按照方案5进行。

      38. 针对本技术法规第3条(a)、(b)、(c)、(d)、(e)、(g)、(i)项所列高压设备的强制性认证,应按照方案5、7、8、9进行。在此情况下,产品强制性认证方案由申请人与符合性确认机构共同确定。

      39. 进行产品认证时,证书的签发应基于经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认可体系认可的试验实验室出具的试验报告。

      40. 批量生产产品的认证申请人可以是制造商,也可以是制造商授权的代表。

     41. 将批量生产的产品进口至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时,申请其认证的申请人应为制造商授权的代表。

      42. 申请产品批次(单件产品)认证的申请人可以是制造商、销售商、进口商或制造商授权的代表。

      43. 将分批生产的产品(单件产品)进口至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时,其认证申请人应为进口商。

      44. 第22、23、24条规定的要求自2031年7月1日起生效。

      45. 若对高压设备的结构或生产工艺进行可能影响该设备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变更,申请人在实施此类变更前,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签发符合性证书的符合性确认机构。该机构应决定是否需要对高压设备进行补充研究(试验)和测量,以及(或)分析生产状况。

      46. 以外语编写的文件,包括纳入证据材料套件的文件,经申请人与符合性确认机构协商后,应附有俄语和官方语言的译文。

VIII. 过渡期

      47. 在本《技术法规》生效之日前签发或接受的产品符合性评估文件,在其有效期届满前均保持有效。

      48. 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对于在先前签发的符合性评估文件有效期内生产的产品,允许在其制造商规定的使用寿命和(或)使用期限内进行流通。

      49. 本技术法规自首次正式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生效。

 

   《高压设备安全要求》技术法规附件1

相互关联的标准清单,通过自愿采用这些标准,可确保符合《高压设备安全要求》技术法规的要求

法规原文 https://adilet.zan.kz/rus/docs/G25IS000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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