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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关于批准《高压设备安全要求》技术法规的决定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工业和建设部代理部长2025年11月7日第481号命令
来源: | 作者:上海经合 | 发布时间 :2026-07-21 | 12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哈萨克斯坦关于批准《高压设备安全要求》技术法规的决定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工业和建设部代理部长2025年11月7日第481号命令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技术法规法》第8条第1)款的规定,现下令: 1. 批准随附的《高压设备安全要求》技术法规。 2.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工业和建设部工业委员会应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确保: 1) 自本命令签署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哈萨克语和俄语电子版形式将本命令发送至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下属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立法与法律信息研究所”(共和国国有企业,享有经济管理权),以便将其纳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规范性法律文件基准控制库; 2)将本命令发布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工业和建设部官方网站。 3. 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工业和建设部负责该领域的副部长监督本命令的执行。 4. 本命令自首次正式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生效。

      n) 关于限制进入运行中高压设备(包括其裸露的导电部件)的要求,以及确保高压设备安全的其他要求;

      o) 外部作用因素(机械和气候)的极限允许值;

      п) 关于高压设备产生的电磁场、热辐射、X射线辐射、噪声和振动的信息,以及将这些影响降低至安全水平的指导;

      р) 关于外部电磁场对含有电子元件的高压设备工作性能的影响的信息,以及确保其抗干扰能力的指导说明;

      с) 关于高压设备潜在火灾和(或)环境危险的信息,以及将其降低至允许水平的指导说明;

      т) 高压设备的外形尺寸和安装尺寸(如有);

      у) 对高压设备安装及基础(支撑)的要求(如适用);

      ф) 制造商和(或)制造商授权代表以及制造商售后服务部门的所在地信息,以及与之联系的联系方式;

     h) 制造商的保修条款;

      j) 随设备提供的备件、工具及附件清单(如有);

      k) 高压设备制造所依据的文件(标准、企业标准、技术条件或其他文件)的标识和名称(如有);

      ш) 验收或类似试验结果的相关信息(应用户要求提供,且仅适用于发电机、无功功率补偿器、电力变压器、分流电抗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

      26. 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所有可能受到外部环境因素影响的高压设备部件(包括备件)均应进行封存,或采取其他措施以防止其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

V.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市场产品符合性标志

      27. 高压设备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标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市场产品符合性标志。

      28. 标识的标注方式应确保在高压设备整个使用寿命期间,标识文字均清晰可辨。

      29. 以拆卸状态运输的高压设备各部件,应附有标识及组装说明,以确保其在安装现场能够正确组装。

      高压设备的配套仪表、装置,以及端子排、连接线和接地元件均应进行标识。标识中所含信息应与高压设备随附的使用说明书中的信息一致。

VI. 确保高压设备符合技术法规的要求

      30. 高压设备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应通过遵守本技术法规第四章和第五章规定的要求,以及遵守列入相关标准清单中的标准的要求来实现;自愿采用这些标准可确保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以下简称“标准清单”)。

      31. 高压设备的检测(试验)和测量方法由列入《标准清单》的标准规定,该清单包含实施和执行技术法规要求以及对产品进行符合性评估(确认)所需的检测(试验)和测量规则及方法,包括样品抽取规则。

      32. 未采用相互关联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化文件,不视为不符合《技术法规》的要求。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标准化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为满足《技术法规》的要求,允许在特殊经济区内的工业企业以及列入共和国工业化规划的企业中,直接采用国际、区域标准化文件及外国的标准化文件。

      作为标准化对象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投放市场的标准化文件,不得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相抵触。

      若未采用技术法规所附标准化文件清单中列出的相关标准化文件,则应基于风险分析进行符合性评估。

VII. 确认符合《技术法规》的要求

      33. 高压设备(包括自用设备)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投放市场前,须确认其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

      34. 高压设备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确认,应以强制性认证的形式进行,并应考虑本技术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

      35. 以认证形式对高压设备进行符合性确认,应遵循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贸易与一体化部代理部长2021年6月29日第433-НҚ号命令批准的《符合性评估规则》 (已在《规范性法律文件国家登记册》中登记,登记号为第23364号)。

     36. 高压设备是否符合本技术法规规定的要求,应由经认可的符合性确认机构进行确认。

      37. 针对本技术法规第3条第(d)项和第(g)项规定的高压设备,其强制性认证应按照方案5进行。

      38. 针对本技术法规第3条(a)、(b)、(c)、(d)、(e)、(g)、(i)项所列高压设备的强制性认证,应按照方案5、7、8、9进行。在此情况下,产品强制性认证方案由申请人与符合性确认机构共同确定。

      39. 进行产品认证时,证书的签发应基于经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认可体系认可的试验实验室出具的试验报告。

      40. 批量生产产品的认证申请人可以是制造商,也可以是制造商授权的代表。

     41. 将批量生产的产品进口至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时,申请其认证的申请人应为制造商授权的代表。

      42. 申请产品批次(单件产品)认证的申请人可以是制造商、销售商、进口商或制造商授权的代表。

      43. 将分批生产的产品(单件产品)进口至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时,其认证申请人应为进口商。

      44. 第22、23、24条规定的要求自2031年7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