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 电容器——一种旨在利用其电容的电气设备;
8) 旋转电机——利用电磁感应将机械能转换为电能或将电能转换为机械能的机电装置;
9) 电抗器——一种以电感线圈为主要元件的电气设备;
10) 输电线路——用于传输和分配电能的装置,由非绝缘或绝缘导体及其配套的绝缘子、保护套管、分接装置、支撑和基座结构组成。根据导体的类型,输电线路可分为柔性(使用导线)和刚性(使用刚性母线)两类;
11) 变压器——一种静态电磁装置,具有两个或多个互感耦合的绕组,旨在通过电磁感应将一个或多个交流系统转换为一个或多个其他交流系统;
12) 电力变压器——用于在电力网络和电力装置中将电能进行转换的变压器,这些网络和装置旨在接收并利用电能;
13) 电流(电压)互感器——一种旨在将初级电流(初级电压)的信息传输至测量、保护、 自动化、报警和控制设备传输一次电流(一次电压)信息,其中二次电流(二次电压)与一次电流(一次电压)基本成正比,且在正确接线的情况下,其相位相对于一次电流(一次电压)的偏移角接近于零;
III.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市场高压设备流通规则
9. 本技术法规第3条和第4条所列的高压设备,须经确认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方可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投放市场。
10. 本技术法规第3条和第4条所列的高压设备,如未通过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确认,不得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市场上投放。
IV. 高压设备的安全要求
11. 高压设备的安全性应通过以下方式予以保障:
a) 制造商、制造商授权代表、销售商和(或)进口商向消费者告知关于运输、储存、安装、调试、运行(投入运行、 维护与修理、运行期间的技术参数监控(诊断范围、测试))的要求,以确保高压设备在制造商声明的使用寿命内安全运行,同时告知用户在制造商规定的使用寿命之外安全运行高压设备的可能性及条件,以及安全报废的条件;
b) 制造商、制造商授权代表、销售商和(或)进口商应向消费者告知高压设备及(或)其单个部件对人的生命和(或)健康、财产及环境构成的危险性,包括在高压设备上标注安全标志。
12. 外壳提供的防护等级应足以确保高压设备在技术文件规定的运行条件下安全运行。
13. 高压设备的结构设计应确保绝缘具有必要的电气强度。
14. 高压设备各部件(可更换的熔断器除外)的发热温度,在设备所有规定的工作模式下(额定工况、过载工况、以及规定值和持续时间的短路电流通过时),均不得超过其最大允许值。
15. 高压设备的结构设计应确保其防火和防爆安全性。
16. 高压设备的制造工艺应杜绝有害化学物质(如有)以危及人类生命和(或)健康及环境安全的数量发生泄漏、挥发和喷雾。
17. 高压设备的结构设计应确保其在安装和运行过程中的安全性(包括对负责安装和运行高压设备的人员的安全),并应配备专为起重机械使用而设计的结构部件。
18. 高压设备的联锁装置设计以及所采用的保护电路(如有)应确保其安全运行,防止操作失误和联锁装置误动作。
19. 高压设备应配备确保其在安装(包括吊装和搬运)及运行(包括维护和检修)过程中安全的装置。
20. 高压设备产生的电磁场强度(包括X射线辐射、噪声和振动)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
21. 高压设备的操作文件应以俄语和官方语言编制。操作文件中的计量单位、字母商标(如有)、专有名词及地名可使用其他语言表述。
22. 高压设备应具备抵御外部环境气候因素影响的必要耐受能力。
23. 高压设备在因内部短路而产生电弧的情况下,应具备足够的耐受能力。
24. 高压设备应具备必要的机械强度,并能抵抗外部环境中的机械因素影响。
25. 高压设备的运行文件应包含以下信息:
a) 结构技术说明;
b) 高压设备及其组成部件的工作原理说明;
c) 标记中所用符号的说明;
d) 主要技术参数和特性;
e) 制造年月及(或)制造日期标注位置和确定方法的相关信息;
f) 使用寿命;
g) 冷却或加热系统的特性(如有);
h) 储存、运输、安装、调试和运行的要求(包括投入运行、维护和修理,以及运行期间的技术参数监控(诊断和测试范围)),以确保高压设备在制造商声明的使用寿命内安全运行;
i) 关于在超过制造商规定的使用寿命期限后,高压设备能否安全运行及安全运行条件的说明,包括必要的诊断和测试范围;
k) 关于高压设备安全报废处理的说明;
l) 对负责高压设备安装、调试、维护和修理的人员资格的要求;
m) 关于高压设备及其(或)单个部件对人的生命和(或)健康、财产及环境构成的危险因素的信息,包括标注在高压设备上的安全标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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