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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建筑结构防火安全认证 GOST 30247.0-94 建筑结构 耐火性测试方法一般要求 GOST 30247.0-94(ISO 834-75)
来源: | 作者:上海经合 | 发布时间: 2024-04-11 | 71 次浏览 | 分享到:
GOST 30247.0-94 建筑结构 耐火性测试方法一般要求 GOST 30247.0-94(ISO 834-75)在确定结构的耐火极限时,应使用本标准规定的方法,以便根据规范性文件(包括认证)的防火要求确定其使用的可能性。如果同一结构在不同极限状态下的耐火极限值不同,则按降序标注耐火极限值。耐火极限的数值应与下列数字之一相对应:15、30、45、60、90、90、120、150、180、240、360。

 GOST 30247.0-94 建筑结构 耐火性测试方法一般要求 GOST 30247.0-94(ISO 834-75)

州际标准
建筑结构
耐火测试方法
一般要求
建筑结构构件。耐火测试方法。一般要求

前言
1 由俄罗斯建设部以 V.A.Kucherenko 命名的国家建筑结构和结构复杂问题中央研究设计和实验所 (以 V.A.Kucherenko 命名的 TsNIISK)、TsNIISK 建筑防火研究和热防护中心 (TsPITZS TsNIISK) 和俄罗斯内务部全俄防火研究所 (VNIIPO) 共同开发。

由俄罗斯建设部提出。

2 1994 年 11 月 17 日由国家间建筑标准化和技术规范科学与技术委员会 (ISTCS) 通过。

表决通过

国家名称

国家建筑管理机构名称

阿塞拜疆共和国

阿塞拜疆共和国政府

亚美尼亚共和国

亚美尼亚共和国建筑管理局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建设部

吉尔吉斯共和国

吉尔吉斯共和国国家建筑委员会

摩尔多瓦共和国

摩尔多瓦共和国建设部

俄罗斯联邦

俄罗斯联邦建设部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

3 本标准是 ISO 834-75* "耐火试验--建筑结构要素 "的正式文本。"耐火测试。建筑结构"

________________

* 文中提及的国际和国外文件可通过联系用户支持服务获取。- .

4 根据俄罗斯建设部 1995 年 3 月 23 日 N 18-26 号决议,自 1996 年 1 月 1 日起作为俄罗斯联邦国家标准引入。

5 取代 ST SEV 1000-78

6 修订。2003 年 5 月。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标准热暴露条件下建筑结构和工程系统部件(以下简称结构)耐火性测试方法的一般要求,并用于确定耐火极限。

该标准是特定类型结构耐火测试方法标准的基础。

在确定结构的耐火极限时,应使用本标准规定的方法,以便根据规范性文件(包括认证)的防火要求确定其使用的可能性。

2 规范性参考文件
本标准参考了 GOST 12.1.033-81 《消防安全》。术语和定义

3 定义。

本标准使用下列术语。

3.1 结构的耐火性: 根据 GOST 12.1.033。

3.2 结构的耐火极限: 根据 GOST 12.1.033。

3.3 结构的耐火极限状态:结构在火灾条件下失去保持其承重和/或围护功能的能力时的状态。

4 检验方法的实质
这些方法的实质是根据本标准,在考虑到结构的功能用途的情况下,确定从结构热效应 开始到一种或连续几种耐火极限状态开始的时间。

5 台架设备
5.1 试验台设备包括

- 带燃料供应和燃烧系统的试验炉(以下简称 "炉子");

- 将试样安装在炉子上的固定装置,确保符合试样的安装和加载条件;

- 测量和记录参数的系统,包括胶片、照片或视频记录设备。

5.2 熔炉

5.2.1 熔炉应能在本标准和特定类型结构试验方法标准规定的加载、支撑、温度和压 力条件下对结构试样进行试验。

5.2.2 熔炉开口的主要尺寸应能测试设计尺寸的结构试样。

如果无法测试设计尺寸的试样,则其尺寸和炉口应确保符合特定类型结构耐火试验方法标准规定的试样热效应条件。

窑炉的火室深度不应小于 0.8 米。

5.2.3 火炉砌体的结构,包括其外表面,应能安装和固定试样、设备和固定装置。

5.2.4 试验期间炉内温度及其偏差应符合第 6 节的要求。

5.2.5 炉温须由燃烧的液体燃料或气体提供。

5.2.6 燃烧系统必须可调。

5.2.7 燃烧器的火焰不得接触试验结构的表面。

5.2.8 在对耐火极限按 9.1.2 和 9.1.3 规定的极限状态确定的结构进行试验时,应确保炉内防火空间的超压。

在对承重杆件结构(柱、梁、桁架等)进行耐火试验时,以及在对结构耐火极限影响不 大的情况下(钢筋混凝土、砖石结构等),允许不控制超压。

5.3 用于测试承重结构的烘箱应配备加载和支撑装置,确保试样的加载符合其设计方案。

5.4 对测量系统的要求

5.4.1 试验期间必须测量和记录下列参数:

- 炉火室内的介质参数--温度和压力(考虑到 5.2.8);

- 测试承重结构时的加载和变形参数。

5.4.2 应在至少五个位置用热电传感器(热电偶)测量炉膛内介质的温度。用于围护结构测试的炉口每隔 1.5 米,用于核心结构测试的炉长(或高 度)每隔 0.5 米,必须至少安装一个热电偶。

热电偶的焊接端应安装在距校准试样表面 100 毫米处。

热电偶焊接端到炉壁的距离至少为 200 毫米。

5.4.3 炉内温度须用电极直径为 0.75 至 3.2 毫米的热电偶测量。电极的热端必须是自由的。热电偶的保护套管(圆筒)必须从其焊接端(25±10)毫米处拆除(切割并移除)。

5.4.4 用电极直径不超过 0.75 毫米的热电偶测量样品的温度,包括围护结构未加热 表面的温度。

在被测结构样品上固定热电偶的方法应确保测量样品温度的精确度在 ±5% 以内。

此外,还可使用配有支架或其他技术手段的便携式热电偶,测定结构未加热表面上预计温升最大的任何一点的温度。

5.4.5 允许使用带保护罩或其他直径电极的热电偶,但其灵敏度和时间常数不得低于按 5.4.3 和 5.4.4 制造的热电偶。

5.4.6 必须使用精度等级为 1 级或更高的仪器来记录测量温度。

5.4.7 用于测量炉压和记录测量结果的仪器精度须达到±2.0 Pa。

5.4.8 测量仪器应能连续记录或以不超过 60 秒的间隔离散记录参数。

5.4.9 须使用棉签或天然棉签来确定围护结构的完整性损失。

棉签的尺寸应为 100-1000 毫米,质量为 3-4 克。使用前,棉签应在温度为 (105±5)℃ 的干燥柜中保存 24 小时。棉签从干燥箱中取出的时间不得早于测试前 30 分钟。不允许重复使用拭子。

5.5 校准工作台设备

5.5.1 熔炉的校准包括控制炉内的温度和压力。在这种情况下,将校准试样置于炉口,用于测试结构。

5.5.2 校准试样的耐火极限不得低于校准时间。

5.5.3 围护结构试验炉的校准试样须由至少 150 毫米厚的钢筋混凝土板制成。

5.5.4 用于测试核心结构的窑炉的校准试样须为至少 2.5 米高、横截面至少 0.04 米的钢筋混凝土柱。

5.5.5 校准时间不得少于 90 分钟。

6 温度制度
6.1 在测试及校准期间,应在烘箱内建立标准温度制度,其特征为以下关系:

(1)式中 T 为时间 t 对应的炉内温度,°С;

 - 是热影响开始之前炉内的温度(等于环境温度),°С;

t - 从试验开始计算的时间,分钟。

必要时,可根据实际火灾条件建立另一种温度制度。

6.2 炉内测得的平均温度(5.4.2) 与按式(1) 计算的T 值的偏差H 须按下式确定,以百分数表示

(2)炉内平均测量温度为 t 时刻炉内热电偶读数的算术平均值。

表 1 列出了与依存关系 (1) 相对应的温度以及平均测量温度的允许偏差。

表 1




t, мин

, °С

Допускаемое значение отклонения H, %

5

556

±15

10

659


15

718

±10

30

821


45

875

±5

60

925


90

986


120

1029


150

1060


180

1090


240

1133


360

1193


在 10 分钟的测试后,用单个炉子热电偶测试不燃材料结构时,允许温度偏差不超过 100°C。

其他结构的温度偏差不得超过 200°C。

7 用于测试结构的试样
7.1 结构测试试样应为设计尺寸。如无法按设计尺寸制作试样,试样的最小尺寸应在考虑到 5.2.2 的情况下,根据相关类型结构的测试标准确定。

7.2 试样的材料和细节,包括墙壁、隔墙、地板、覆盖层和其他结构的对接处,应符合其制造和使用的技术文件。

如有必要,应根据测试实验室的要求,在制造结构的同时,用专门为此目的用相同材料制造的标准样品对结构材料的特性进行控制。材料的标准控制样品应与结构的实验样品保存在相同的条件下,直至测试之时,其测试应按适用的标准进行。

7.3 试样的含水量应符合规范要求,并与相对湿度 (60±15)% 、温度 (20±10)°C 的环境保持动态平衡。

试样的湿度应直接在试样上或其代表性部分上测定。

为获得动态平衡湿度,允许在不超过 60°C 的气温下对试样进行自然或人工干燥。

7.4 同一类型的结构应制作两个相同的试样进行试验。

试样应附有一套必要的技术文件。

7.5 在进行认证测试时,应根据所接受的认证计划的要求选择样品。

8 试验
8.1 测试应在环境温度为 1 至 40°C 和气流速度不超过 0.5 m/s 的条件下进行,除非设计应用的条件要求其他测试条件。

环境温度应在距试样表面至少 1 米处测量。

试验开始前 2 小时,炉内和室内的温度必须稳定。

8.2 试验期间须记录以下内容:

- 极限状态开始的时间及其类型(第9节);

- 炉内、结构未加热表面和其他预定位置的温度;

- 按 9.1.2 和 9.1.3 规定的极限状态确定耐火性的结构进行试验时,炉内的超压;

- 承重结构的变形;

- 试样未加热表面出现火焰的时间;

- 裂缝、孔洞、脱层和其他现象(如破坏承载条件、冒烟)的出现时间和性质。

上述测量参数和记录现象清单可根据特定类型结构试验方法的要求加以补充和修改。

8.3 试验应持续到出现一种或连续出现结构的所有正常化极限状态为止。

9 极限状态
9.1 建筑结构的耐火极限状态主要有以下几种。

9.1.1 因结构倒塌或发生极限变形 (R) 而丧失承载能力。

9.1.2 由于结构中形成贯穿性裂缝或孔洞,燃烧产物或火焰通过这些裂缝或孔洞渗入未受热表面而导致完整性丧失 (E)。

9.1.3 由于结构未受热表面温度上升至结构极限值而导致的隔热能力丧失 (I)。

9.2 必要时,应在特定结构测试标准中规定结构的其他极限状态及其出现标准。

10 结构耐火极限的指定
建筑结构耐火极限的标注由极限状态的常规标注(见 9.1)和一个与达到其中一种状态的 时间(第一时间)相对应的数字(以分钟为单位)组成。

例如

R 120--耐火极限 120 分钟--丧失承载能力;

RE 60--耐火极限 60 分钟--丧失承载能力和完整性,无论这两种极限状态中哪一种先出现;

REI 30--耐火极限 30 分钟--丧失承载能力、完整性和隔热能力,无论三种极限状态中哪一种先出现。

在起草测试报告和签发证书时,应明确规定结构耐火极限的极限状态。

如果结构在不同的极限状态下有不同的耐火极限标准(或设定),则耐火极限的名称由两部分或三部分组成,中间用斜线隔开。

例如

R 120 / EI 60 - 耐火极限 120 分钟 - 失去承重能力; 耐火极限 60 分钟 - 失去完整性或隔热能力,无论后两种极限状态中哪一种出现得较早。

如果同一结构在不同极限状态下的耐火极限值不同,则按降序标注耐火极限值。

耐火极限的数值应与下列数字之一相对应:15、30、45、60、90、90、120、150、180、240、360。

11 检验结果的评估
结构的耐火极限(分钟)是根据两个试样测试结果的算术平均值确定的。两个测试样本耐火极限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与较高值相比)相差不得超过 20%。如果结果相差超过 20%,则应再进行一次测试,并以两个较小数值的算术平均值确定耐火极限。

在确定结构的耐火极限时,试验结果的算术平均值应取第 10 节所列数字系列中最接近的较低值。

测试结果可用于通过计算方法评估其他类似(形式、材料、设计)结构的耐火性。

12 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应包含以下数据

1) 进行测试的机构名称;

2) 客户名称

3) 试验日期和条件,必要时还应包括样品的生产日期;

4)产品名称、制造商信息、商标和样品标签,并注明设计的技术文件;

5) 该结构测试方法的标准名称;

6) 试样草图和说明、试样状态控制测量数据、材料的物理和机械性能及其湿度;

7) 试样的安放和固定条件,有关对接的信息;

8) 在荷载下测试的结构--测试所接受的荷载和加载方案的信息;

9)不对称结构试样--受热影响一侧的说明;

10) 试验期间的观察结果(图表、照片等),试验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11) 试验结果的处理、评估,说明极限状态和耐火极限的类型和性质;

12)测试报告有效期。





附录 A
(强制性)

试验安全要求

1 操作试验设备的人员中必须有一名安全负责人。

2 测试结构时,必须准备一个 50 千克手提式粉末灭火器、一个手提式 CO 灭火器、一个手提式灭火器、一根直径至少为 25 毫米的加压消防软管。

3 严禁向窑炉防火空间的内衬浇水。

4 在对结构进行试验时,必须:在炉子周围划出至少 1.5 米的危险区,试验期间未经许可的人员不得进入;如果试验预计会导致结构倒塌、倾覆或开裂,则应采取措施保护试验人员的健康(如支架、防护网)。应采取措施保护窑炉本身的结构。

5 实验室应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使进行试验的人员在工作区内有足够的能见度,并使他们在试验期间无需呼吸器或热防护服即可安全工作。

6 必要时,试验室内的测量和控制站区域应采取空气超压保护措施,以防烟气渗入。

7 燃料供应系统中应装有灯光和/或声音报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