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16、如果本条第2.15条规定的要求不符合(或)认证产品的检验控制为否定的,认证机构应当中止符合性证书的有效性(方案1c)。
2.17、在海关联盟成员国境内发行产品时,必须保存一套文件:
- 电梯和电梯安全装置 -制造商从生产电梯起至少10年
- 从贯彻(单品)的最后条款之日起至少10年的卖方(供应商) - 电梯和电梯安全设备(单品)。
电梯认证符合技术规定要求的文件副本和合格证复印件,必须存放在合格证书有效期内签发合格证书的认证机构及其有效期届满后五年内;
2.18、提交认证的一组文件以海关联盟成员国的国家语言和(或)俄语进行。
3、根据本技术规定附件3规定的方案4d,按照以下顺序,以电梯符合声明的形式,对现场安装的电梯的合规性进行评估:
3.1、自己和认可测试实验室(中心)参与获得证据的基础上电梯的符合性声明。
由于其自身的验证协议的证据使用电梯运行时,电梯安装,护照,安装图安装电梯和项目文档用于安装电梯后。
电梯的安装图必须包含验证电梯安装符合本技术规定要求的信息和尺寸。在图中,显示了类型和部分(具有尺寸),包括矿井,机器和隔间,了解电梯部件的位置和互连以及从电梯到建筑物的建筑物(结构)的负载;
3.2、申请被提交给认可的检测实验室(中心);
3.3、经认可的测试实验室(中心)在与申请人的合同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进行检查,研究,测试和测量。同时:
- 检查电梯设备的安装顺序,以及安装在建筑物(施工)中的电梯的安装文件和设计文件;
- 检查电梯和电梯安全装置的功能;
- 电气网络和电气设备的绝缘测试,电梯设备接地(归零)的视觉和测量控制;
- 牵引元件与牵引滑轮(摩擦鼓)耦合的试验和在带电驱动的电梯上的制动系统测试;
- 用液压驱动器对电梯上液压缸和管道的紧密度进行试验;
- 测试机舱的强度,牵引元件,悬架和(或)机舱的支撑,其紧固元件;
3.4、检查,研究,测试和测量的结果记录在协议中,其副本附在电梯护照上。
认证测试实验室(中心)的专家在电梯护照中记录检查,研究,测试和测量的结果;
3.5、电梯符合本技术规定要求的声明附于电梯护照上。电梯的护照和声明在电梯的指定生命周期内存放;
3.6、在调试之前,不允许使用电梯运输人员和(或)货物,但与其安装,调试和测试有关的情况除外;
3.7、电梯按照海关联盟成员国立法规定的程序投入使用。
4、在指定使用寿命期间对电梯的一致性进行评估,由认可(授权)组织按照关税同盟成员国立法规定的方式至少每12个月进行一次技术调查。
电梯合规性评估的结果由电梯的护照正式确定。
5、对已达成预定使用寿命的升降机的合规性进行评估,按照海关联盟成员国立法规定的认证(授权)机构的形式进行。
5.1、在检查电梯时确定:
- 符合本技术规定附件1规定的一般安全要求(关于电梯的指定)符合本技术法规附则1规定的特殊安全要求的电梯符合分配的使用寿命;
- 必要措施(包括现代化电梯)和实施措施的时机,确保电梯符合本技术规定的要求;
5.2、检查电梯时:
- 确定电梯设备的状况,包括电梯安全装置,识别缺陷,故障,磨损和腐蚀;
- 控制器,驾驶室悬挂,配重以及导轨及其紧固元件的金属结构;
- 电气网络和电气设备的绝缘测试,电梯设备接地(零点调整)的视觉和测量控制。
关于调查的信息在电梯的护照中显示;
5.3、根据调查结果,制定了以下意见:
- 使用电梯的条件和延长的可能期限;
- 升级或更换电梯的建议。
现代化或更换后电梯的合格评定按照本条第3款规定的顺序进行。
评估现代化电梯的合规性时,另外:
- 检查现代化电梯的符合性与本技术规则附件1规定的一般安全要求,以及(关于电梯的指定)符合本“技术规则”附件1规定的特殊安全要求;
- 验证电梯设备的安装符合现代化项目文件;
- 对电梯现代化建议的实施情况进行验证,结论根据电梯合规性评估结果,指定使用寿命进行评估。
申请人在合格评定的积极成果的基础上制定符合性声明,指定电梯的新使用寿命,在护照上记录电梯的使用寿命和技术准备情况;
5.4、在不需要现代化或更换电梯并实现延长使用寿命的条件的情况下,确定电梯的使用期限;
5.5、本技术规定生效之前投入使用的电梯,使用寿命应在本技术规定生效之日起不超过7年的期限内符合本技术规定的要求。
第七条、海关联盟成员国市场上出售产品标志
1、符合安全要求并已通过合格评定程序的升降机,安全装置应在海关联盟成员国市场上标有单一产品流通EAC标记。
2、在电梯和安全装置在市场上流通之前,进行关税同盟成员国市场上产品流通的单一EAC标志。
3、海关联盟成员国市场上产品流通的单一EAC标志应按照批准的清单以及附在其中的操作文件附于电梯的每个电梯和安全设备上。
4、海关联盟成员国市场上标有电梯,安全装置的单一EAC标志的产品标示符合其符合本技术规定的要求。
5、海关联盟成员国市场上产品流通的单一EAC标志应以电梯整个使用寿命内清晰清晰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保护条款
1、海关联盟成员国有义务采取一切措施,限制,禁止在海关联盟成员国关税区的电梯上销售升降机和安全装置,危及人身和财产的生命和健康。海关联盟成员国主管机关有义务通知海关联盟委员会和海关联盟其他成员国的主管机关作出的决定,说明采取此决定的理由,并提供证据解释这一措施的必要性8.1)
2、以下情况可作为适用保护条款的依据:
- 不遵守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的要求;
- 如果适用这些标准,则不适用与本技术法规相关的标准;
- 禁止在市场上流通电梯生产的其他原因。
第九条、过渡期
电梯的合格证书,在本技术法规生效之前由海关联盟成员国的认证机构签发的电梯的安全装置,在证书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在其所签发的海关联盟成员国领土内有效。
附录1、安全要求
附件1
符合海关联盟“电梯安全”(TR TC 011/2011)技术规定
1、为确保电梯的安全,必须满足以下一般要求:
1.1、用户和未经授权的人员对电梯的设备无法访问,安装在:
-控制柜;
- 机房;
- 轿厢;
- 电梯位于电梯轿厢内的设备;
1.2、有可能采取措施保护用户和未经授权的人员因与电梯设备的移动部件接触而受伤;
1.3、保护装置的存在,如果门没有关闭,停止或防止机舱运动的互锁不被锁定;门维修设备,应急门,检查和应急舱盖,舱门未关闭。这种要求不适用于在装载/卸载期间舱室接近地板区域和将提升在电梯设计中的客舱完成舱室的模式达到楼面面积时,预先打开自动门;
1.4、人员从停车场安全撤离人员的可能性;
1.5、用户和其他人可以使用的电梯设备,不应有对其造成危险的不规则表面;
1.6、提供用于照明舱室的装置,用于运输人员,包括在发生停电的情况下;
1.7、电梯的设备必须对应于预期电梯运行的气候,地震条件;
1.8、资金的可用性和(或)措施,以防止人员从建筑物(建筑物)的地板和相邻区域以及客舱中掉入矿井;
1.9、电梯门口的尺寸必须能安全地进入和离开舱室到地板区域,安全地装卸客舱;
1.10、地板面积和车厢门槛之间的水平和垂直距离必须确保安全进入和离开舱室;
1.11、舱室结构元件与轴之间的距离应排除在矿井门打开且舱室处于地板区域的情况下人员进入矿井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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