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规定的特殊安全要求。
能源效率等级在电梯的技术文档及其标记中有所指示。
2、为了确保现场安装的电梯的安全,在调试前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2.1、电梯的安装由合格的人员根据安装文件进行安装,安装文件包含组装,调整和调整说明,以及按照电梯安装的设计文件;
2.2、按照本技术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方式,对运行中安装的电梯的合规性和安装进行确认。
3、为确保安全,在电梯的指定使用寿命期间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3.1、根据制造商的操作手册,将电梯用于其预定目的,维护,修理,检查电梯;
3.2、合格人员履行电梯维修保养工作;
3.3、以本技术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方式对电梯的技术性调查形式进行合格评定;
3.4、在分配的使用寿命届满后,不进行符合性评估,以确定延长使用期限的可能性和条件,进行现代化或更换的符合性评估的电梯,不得进行符合性评估。
符合性评估是按照本技术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程序进行的。
5 *、 如果在本技术规定生效之前在电梯的护照上没有任何关于指定使用寿命的护照信息,电梯的指定生命周期将从其启动之日起计为25年。
________________
*编号对应于原件。 - 数据库制造商的注意事项。
6、使用电梯的安全要求由海关联盟成员国的立法确定。
第5条、确保符合安全要求
通过直接满足其安全要求或符合与本协议相关的标准要求,可确保电梯和电梯安全装置符合海关联盟技术规定。
根据本技术规定相关标准的要求自觉实施,证明电梯和电梯安全装置符合本技术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电梯、电梯安全装置的一致性确认
1、确认本技术法规要求附件2规定的电梯和电梯安全装置的合规性,以强制性认证的形式进行,并将其发送至海关联盟成员国领土。
2、电梯和电梯安全装置的认证按以下顺序进行:
2.1、附件2规定的电梯和电梯安全装置的认证由根据既定程序认证的认证机构(以下称为认证机构)根据与申请人的合同进行;
2.2、按照附件3规定的方案1c进行用于连续生产的电梯和电梯安全装置的强制性认证。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是电梯的制造商(由制造商授权人),电梯的安全设备;
2.3、一次性电梯的强制性认证,单次电梯的安全装置,同时制造的批量的电梯和同时制造的批量的电梯安全装置根据方案3c(一次一批)和附件3规定的方案4c(一次性生产)进行;
2.4、对于强制性认证,申请人申请认证,其中规定了以下信息:
- 申请人的姓名和地点;
- 制造商的名称和位置;
- 允许识别认证对象的信息;
- 有关认证对象测试地点的信息;
- 自愿提供的标准信息,以确保电梯和电梯安全装置符合本技术规定的要求;
2.5。认证申请附有证明符合本技术规定要求的文件:
a)电梯认证:
- 技术说明;
- 操作手册(说明书);
- 具有元素列表的基本电气图;
- 具有液压驱动电梯的元件列表的液压图;
- 测试和测量方案,由制造商或其代表(如果有的话)进行的风险分析;
- 符合安全设备技术规定的证书副本,或在本技术规定的情况下,测试和测量方案;
- 由海关联盟成员国领土内认证机构颁发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如有)的副本;
b)电梯安全装置的认证:
- 技术文件(说明,图纸,图纸);
- 由海关联盟成员国领土内认证机构颁发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如有)的副本;
2.6、进行电梯认证时,申请人出示本条第(a)项第2.5条规定的单升升降电梯,一次性电梯标准型号,一系列串联式电梯的标准型号和文件。
2.7、在对附件2规定的电梯安全装置进行认证时,申请人向认证机构提交海关联盟成员国境内的测试:
- 一次性生产的安全装置,一次性制造安全装置的标准样品,批量生产的一系列安全装置的样品;
- 测试认证安全设备所需的组件;
- 本条b)项第2.5条规定的文件。
由电梯制造公司制造的电梯安全装置,由他们用于完成自己生产的电梯的生产并作为用于在其自己的生产电梯上替换相同的电梯安全装置的备件提供的电梯安全装置不受强制性认证。检验这种电梯安全装置的程序是根据海关联盟委员会批准的清单制定的。
这些测试的结果记录在协议中。通过电梯认证提供协议副本;
2.8、本技术法规附件1规定的电梯和电梯安全装置的识别由认证机构确定其特征的特征为基本特征;
2.9、电梯的基本特点是组合以下特点:
- 客舱
-刚性导轨;
- 导轨垂直方向的倾斜角度不超过15度;
- 提供或降低驾驶室的驱动器的可用性;
2.10、附件2中规定的电梯安全装置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其功能目的,这是由本技术法规第2条规定的相关概念的定义产生的。
使用申请人提供的技术文件进行识别。
识别的结果是将产品转让或不转让给本技术法规的技术规定的对象;
2.11、电梯和电梯安全装置强制性认证的研究(测试)和测量以规定的方式进行测试实验室(中心)认证;
2.12、认证机构根据与申请人的合同规定的条件,按照选定的认证方案进行认证,并决定是否签发合格证书或拒绝发放。
合格证及其附件应包含电梯类型(型号),制造商,原产国以及以下电梯安全装置和装置的信息:
- 绞车
- 液压单元(用于液压升降);
- 控制系统(控制器);
- 门驱动;
- 防火门;
- 门锁;
- 安全钳
- 限速器
- 缓冲区
- 安全设备
拒绝发布合格证书的决定必须包含电梯或电梯安全装置与本技术规定要求不兼容的合理理由。
消除此种差异后,申请人应重新向认证机构申请符合证明书;
2.13、本技术规程附件2规定的方案1c的电梯和电梯安全装置的合格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五年。
对于电梯和电梯安全装置,在制造商的合格证书的规定有效期内由制造商发出的电梯和安全装置,合格证书在电梯的整个使用寿命内有效。
对于来自单次制造的电梯的单用电梯,升降机和电梯安全装置的升降机和安全装置,根据本技术规程附件3规定的方案3c和4c颁发的合格证书有效期至电梯使用寿命结束为止;
2.14、在连续生产的电梯和升降机安全装置的合格证有效期到期时,申请人可以按照本条规定的方式向认证机构申请获得合格证书,或者联系发放本证书的认证机构申请续签证书合规性。根据对申请人信息的分析和认证认证对象的检查结果的分析,合格证书的有效期,考虑到本技术规则附件3中规定的应用方案1c,可以分别延长至五年,由进行以前认证的认证机构决定。根据方案1c)进行认证。
为了延长合规证书的有效性,申请人向认证机构发送延长合格证书有效期的申请,并附有信息,表明自上次检查以来,已对认证的电梯和电梯安全装置的结构未作任何改动。
认证机构根据对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检验控制结果的分析,决定延长或拒绝延长合格证书的有效性,并在决定之日起不超过10天的期限内通知申请人作出的决定。拒绝延长证书有效性的决定必须包含电梯和电梯安全装置不符合本技术规定要求的合理理由。
关于延长或拒绝延长合格证书有效期的信息,由认证机构在自决定之日起不超过10天的期限内发送给被授权监督遵守本技术规定要求的国家控制(监督)机关; * 6.2.14.4 )
2.15、申请人有义务通知颁发符合性证书的认证机构对附件2中规定的电梯安全装置的修改以及影响其安全性的电梯结构的变化。
认证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进行分析,并决定是否重新发布电梯的符合性证书,其中包括电梯的改装设计和(或)安全装置或新电梯试验和(或)电梯安全装置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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