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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亚经济联盟技术法规 “用作燃料的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要求” (TR EAEU 036/2016)
来源: | 作者:上海经合 | 发布时间 :2024-06-03 | 733 次浏览: | 分享到:
亚经济联盟技术法规 “用作燃料的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要求” (TR EAEU 036/2016),本技术条例适用于在联盟领土上投入流通和流通中的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并作为燃料供家庭和 工业消费,以及作为汽车燃料供汽车运输使用(以下简称--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 符合本技术条例要求以及适用于它们的联盟其他技术条例要求的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在经过合格评定程序后,应在联盟市场上贴上产品流通的统一EAC标记。未标有在联盟市场上流通的统一产品EAC标志的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不得在联盟领土上流通。
19. 标记应清晰可辨,其制作方式应能确保其安全不受环境影响。
20. 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的处置应符合成员国的法律规定。
21. 在符合储存和运输条件的前提下,应确保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在欧盟境内流通的整个期间符合本技术条例附件规定的要求,但不得少于生产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所依据的文件中规定的保质储存期。
V. 确保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符合技术条例的要求
22. 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遵守本技术条例的要求,以及其所适用的联盟其他技术条例的要求,将确保其在联盟领土上的安全流通。
23. 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的研究(试验)和测量方法应在国际和区域(国家间)标准清单所列标准中确定,如无这些标准,则应在国家(州)标准中确定,国家(州)标准应包含适用和满足本技术条例要求以及实施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合格评定所必需的研究(试验)和测量规则和方法,包括取样规则。
VI. 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合格评定
24. 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符合本技术条例要求的评估应以EAC符合性声明的形式进行。
25. 强制性符合性确认应以EAC符合性声明的形式进行。
26. 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在欧盟领土上释放进入流通前,须根据下列方案之一以EAC符合声明的形式进行符合性确认: 3d、4d及6d。
27. 在申报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符合性时,申请人可以是根据成员国立法在其领土上注册的法人实体,也可以是作为个体企业家的自然人,即制造商或进口商(销售商)或制造商授权的人。
28. 系列生产的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的EAC符合性声明按方案 3d 和 6d 进行,成批生产的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的EAC符合性声明按方案 4d 进行。
29. 申报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合格时,申请人可以是
a) 方案 Zd 和 6d - 制造商(由制造商授权的人);
b) 对于方案 4d - 制造商(制造商授权的人)或进口商(销售商)。
30. 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合格声明方案的选择应由申请人作出。
31. 根据方案 3d、4d 和 6d 进行的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EAC符合性声明,应由申请人根据在联盟合格评定机构统一登记册中的经认可的测试实验室(中心)参与下获得的证据进行。
32. 申报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符合性时,申请人应
(a) 填写和分析确认液化碳氢气体符合本技术条例要求的文件,包括
载有确认合格对象信息(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名称、预期用途、品牌 (如有))的文件;
液化烃气体样品符合本技术规范要求的试验协议(协议),如果试验协议发出后不超过 3 个月;
供应协议(合同)和运输文件(方案 4d
管理体系证书(证书副本)(方案 6d);
质量护照;
法人或个人作为个体工商户在国家注册的证明文件副本;
申请人选择的其他文件,作为确认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以及适用于它们(如有)的欧亚联盟其他技术法规要求的依据;
b) 对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进行鉴定;
c) 确保生产控制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的生产过程符合本技术条例的要求(方案 3d 和 6d);
d)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管理系统的稳定性(方案 6d);
e) 对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进行测试;
f) 接受按照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2012年12月25日第293号决定批准的统一格式和规则起草的EAC符合性声明;
g) 在质量护照上加盖产品在联盟市场上流通的统一EAC标志;
h) 在完成合格确认程序后,形成一套文件,其中包括本段 “a ”项规定的文件和合格声明。
33. 符合性声明须按照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 2013年4月9日第76号决定规定的方式进行登记。
根据适用的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EAC符合性声明方案,EAC符合性声明的有效性应自其在已发布或已接受的符合性评估文件统一登记册中登记之日起确定。
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EAC符合性声明的登记期限为一年:
如果根据方案 3d 确认符合性 - 不超过3年;
如果根据方案 4d 确认合格 - 考虑到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的储存期,但不超过1年;
根据方案 6d 确认合格时 - 不超过5年。
作为EAC符合性声明和已登记EAC符合性声明依据的成套文件应由申请人保存:
在确认批量生产的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符合标准的情况下 - 自符合标准声明终止之日起 3 年内;
在确认一批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合格的情况下--自EAC符合性声明登记之日起 5 年内。
34. 一批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的EAC符合性声明只对属于某一特定批次的液化碳氢化合物气 体有效。
VII. 在欧亚联盟市场上流通的带有统一产品EAC标记的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的标签。
35. 符合本技术条例的要求,以及符合本联盟其他技术条例的要求,并按照本技术条例第 VI 节的规定经过合格评定程序的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应在本联盟市场上贴上统一产品流通EAC标志。
36. 在联盟市场上流通的产品的统一EAC标记应在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在联盟领土上流通之前进行。
37. 欧亚联盟市场上产品流通的统一EAC标记应贴在质量护照上。
VIII. 国家对遵守技术法规要求的控制(监督)
38. 对技术条例要求遵守情况的国家控制(监督)应根据成员国的立法进行。
IX. 保护条款
39. 成员国授权机构应采取一切措施,限制和禁止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在联盟境内流通,并禁止不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退出欧亚联盟市场。
在这种情况下,欧亚联盟成员国的授权机构应将相关决定的通过通知其他成员国的授权机构,说明通过决定的原因,并提出证据解释采取相关措施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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