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测试认证集团/海关联盟EAC认证中心

Центр сертификации EAC Таможенного союза ​ООО ТЕСТ СЕРТ 

上海经合工业设备检测有限公司    俄语区域产品认证专家

021-36411223      eac@cu-tr.org   WeChat:18621862553
欧亚经济联盟技术法规 “用作燃料的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要求” (TR EAEU 036/2016)
来源: | 作者:上海经合 | 发布时间 :2024-06-03 | 732 次浏览: | 分享到:
亚经济联盟技术法规 “用作燃料的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要求” (TR EAEU 036/2016),本技术条例适用于在联盟领土上投入流通和流通中的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并作为燃料供家庭和 工业消费,以及作为汽车燃料供汽车运输使用(以下简称--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 符合本技术条例要求以及适用于它们的联盟其他技术条例要求的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在经过合格评定程序后,应在联盟市场上贴上产品流通的统一EAC标记。未标有在联盟市场上流通的统一产品EAC标志的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不得在联盟领土上流通。
EAC认证即俄罗斯联邦海关联盟CU-TR认证,是海关联盟成员国制定的保证产品安全的统一标准和要求,为了简化联盟国间认证程序确定统一的一种认证在联盟多国通用。统一标志为EAC,也叫EAC认证。EA认证适用于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亚美尼亚、吉尔吉斯斯坦等俄罗斯联邦国家,在2013年2月15日之后,属于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管制清单上的产品(目前已经有五十多部法规),都必须办理EAC认证。
添加图片注释,不超过 140 字(可选)
欧亚经济联盟技术法规 “用作燃料的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要求” (TR EAEU 036/2016)
本技术条例根据2014年5月29日《欧亚经济联盟条约》第52条制定。
本技术法规规定了在欧亚经济联盟(以下简称 “联盟”)境内应用和执行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的强制性安全要求,以及与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储存、运输、销售和处置过程相关的要求,以及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的标签要求,以确保其在联盟境内的自由流动。
如果联盟对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通过了其他规定要求的技术条例,则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也应遵守其所适用的联盟所有技术条例的要求。
I. 适用范围
1. 本技术条例适用于在联盟领土上投入流通和流通中的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并作为燃料供家庭和 工业消费,以及作为汽车燃料供汽车运输使用(以下简称--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

2. 2. 制定本技术法规的目的在于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财产、环境、动物和植物的生命和(或)健康,防止误导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消费者对其用途、安全性和能源效率的行为,以及节约资源。
II. 基本概念
3. 在本技术条例中,应使用以下概念:
“将液化石油烃气体投入流通”--在商业活动过程中,以无偿或有偿方式,为在联盟境内分销为目的,交付或进口液化石油烃气体(包括从制造商仓库发货或不经仓库发货);
“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的鉴定”--确定提交强制确认的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的特性与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随附文件中标明的特性是否一致;
“制造商”--法人实体或注册为个体企业的个人(包括外国制造商),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的生产或制造和销售,并负责使其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以及适用于他们的欧盟其他技术法规的要求;
“进口商”--作为欧盟成员国居民,与非欧盟成员国居民签订外贸合同,在商业活动中无偿或有偿进口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在欧盟境内分销,并负责使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以及他们应遵守的欧盟其他技术法规要求的法人实体或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个人;以及
“批量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batch of liquefied hydrocarbon gases)--具有相同用途和等级(如有)、质量指标一致并附有质量护照的任何数量的液化碳氢化合物气
“质量护照”--包含制造商信息和通过实验室测试获得的标准化质量指标实际值的文件;
“消费者”--法人实体、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或购买和使用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完全是为了满足自身需要的个人;
“销售商”--法人实体或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他们是欧盟成员国的居民,向消费者销售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并负责使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以及他们应遵守的欧盟其他技术法规的要求;
“变现 ”是指一方将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的所有权有偿转让给另一方;
“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转化为液态的碳氢化合物混合物(丙烷、丙烯、丁烷、丁烯和丁二烯,并含有甲烷、乙烷、乙烯和/或戊烷和戊烯);
“制造商授权人 ”是指根据欧盟成员国立法规定的程序在其境内注册的法人实体或作为个体企业家的自然人,根据与制造商签订的合同,在合格评定和液化烃气体在欧盟境内投入流通期间代表制造商采取行动,并负责液化烃气体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以及ta.“利用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 ”是指旨在防止使用不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的行动,以及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应遵守的其他联盟技术法规。
III. 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在欧亚联盟EAEU市场上的流通规则
4. 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在符合本技术条例的要求及联盟其他技术条例的要求的情况下,应在联盟境内流通。
5.  符合本技术条例要求以及适用于它们的联盟其他技术条例要求的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在经过合格评定程序后,应在联盟市场上贴上产品流通的统一EAC标记。
6.  未标有在联盟市场上流通的统一EAC产品标志的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不得在欧亚联盟领土上流通。
7. 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在储存、运输和销售阶段应遵守本技术条例的要求,以及适用于它们的欧亚联盟其他技术条例的要求。
8. 在联盟领土上流通的每批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应附有质量护照,其中包括以下信息:
a) 制造商名称、所在地(法人地址)、生产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的营业地地址(如果地址不同)--适用于法人及其生产产品的分支机构,或姓氏、名字和父名(如果有)、居住地--适用于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
b) 制造商商标(如有);
c) 制造商授权人(进口商)的姓名、所在地(法人实体地址)或卖方(向欧盟境内进口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时)的姓名、所在地(法人实体地址)--适用于法人实体,或姓氏、名字和父名(如有)、居住地--适用于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
d) 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的名称、品牌(如有)和常规名称(如有);
e) 生产液化碳氢气体所依据的文件的名称和编号;
f) 本技术法规以及适用于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的欧盟其他技术法规规定的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的物理、化学和操作特性的标准值,生产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所依据的文件,以及实验室测试的实际结果;
g) 关于是否含有臭味剂的信息;
h) 批量编号
i) 生产日期
j) 在欧盟市场上流通的产品的统一EAC标记;
k) 保质期
m) 护照编号和签发日期;
n) 护照签发人的姓名和签名。
9. 质量护照应使用俄文,如果联盟成员国(以下简称成员国)立法有相关要求,则应使用在其境内销售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的成员国的国语。
10. 在销售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时,卖方有义务应买方要求提供一份质量护照副本和一份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符合本技术条例要求的EAC符合性声明副本。
IV. 对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及其储存、运输、销售和处置过程的要求,以及对其标签的要求
11.  在欧盟境内投入和流通的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其物理、化学和操作指标应符合附件的要求。
12.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在储存、运输、销售和处置过程中产生的主要危险因素(风险)是火灾和爆炸危险、对人类或动物有机体的负面影响以及环境污染风险。
13. 运输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时,随货文件应包含以下信息:
a) 危险货物类别;
b) 紧急措施代码
c) 危险标志
d) 关于火灾和爆炸危险的信息
e) 对生物体的危险信息;
f) 消除污染的方法和手段;
g) 灭火剂。
14. 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的安全,须遵守本技术条例规定的要求,以及适用于它们的欧盟其他技术条例的要求。
15.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的铁路、公路、海运和内陆水运的运输、储存和销售均应按照成员国的立法进行。
16. 运输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的容器须贴有适当标签,内含本《技术条例》第 13 段规定的信息。
17.  在欧盟境内流通的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标签,除制造商名称和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名称以及注册商标中的其他文字外,须用俄文标注,如成员国立法有相应要求,须用在其境内销售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的成员国的国语标注。在内容和文字完全相同的情况下,允许额外使用外文。
18. 运输标签应按照成员国现行的铁路、公路、海运和内陆水道运输危险货物规则的要求进行。
19. 标记应清晰可辨,其制作方式应能确保其安全不受环境影响。
20. 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的处置应符合成员国的法律规定。
21. 在符合储存和运输条件的前提下,应确保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在欧盟境内流通的整个期间符合本技术条例附件规定的要求,但不得少于生产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所依据的文件中规定的保质储存期。
V. 确保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符合技术条例的要求
22. 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遵守本技术条例的要求,以及其所适用的联盟其他技术条例的要求,将确保其在联盟领土上的安全流通。
23. 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的研究(试验)和测量方法应在国际和区域(国家间)标准清单所列标准中确定,如无这些标准,则应在国家(州)标准中确定,国家(州)标准应包含适用和满足本技术条例要求以及实施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合格评定所必需的研究(试验)和测量规则和方法,包括取样规则。
VI. 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合格评定
24. 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符合本技术条例要求的评估应以EAC符合性声明的形式进行。
25. 强制性符合性确认应以EAC符合性声明的形式进行。
26. 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在欧盟领土上释放进入流通前,须根据下列方案之一以EAC符合声明的形式进行符合性确认: 3d、4d及6d。
27. 在申报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符合性时,申请人可以是根据成员国立法在其领土上注册的法人实体,也可以是作为个体企业家的自然人,即制造商或进口商(销售商)或制造商授权的人。
28. 系列生产的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的EAC符合性声明按方案 3d 和 6d 进行,成批生产的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的EAC符合性声明按方案 4d 进行。
29. 申报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合格时,申请人可以是
a) 方案 Zd 和 6d - 制造商(由制造商授权的人);
b) 对于方案 4d - 制造商(制造商授权的人)或进口商(销售商)。
30. 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合格声明方案的选择应由申请人作出。
31. 根据方案 3d、4d 和 6d 进行的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EAC符合性声明,应由申请人根据在联盟合格评定机构统一登记册中的经认可的测试实验室(中心)参与下获得的证据进行。
32. 申报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符合性时,申请人应
(a) 填写和分析确认液化碳氢气体符合本技术条例要求的文件,包括
载有确认合格对象信息(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名称、预期用途、品牌 (如有))的文件;
液化烃气体样品符合本技术规范要求的试验协议(协议),如果试验协议发出后不超过 3 个月;
供应协议(合同)和运输文件(方案 4d
管理体系证书(证书副本)(方案 6d);
质量护照;
法人或个人作为个体工商户在国家注册的证明文件副本;
申请人选择的其他文件,作为确认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以及适用于它们(如有)的欧亚联盟其他技术法规要求的依据;
b) 对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进行鉴定;
c) 确保生产控制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的生产过程符合本技术条例的要求(方案 3d 和 6d);
d)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管理系统的稳定性(方案 6d);
e) 对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进行测试;
f) 接受按照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2012年12月25日第293号决定批准的统一格式和规则起草的EAC符合性声明;
g) 在质量护照上加盖产品在联盟市场上流通的统一EAC标志;
h) 在完成合格确认程序后,形成一套文件,其中包括本段 “a ”项规定的文件和合格声明。
33. 符合性声明须按照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 2013年4月9日第76号决定规定的方式进行登记。
根据适用的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EAC符合性声明方案,EAC符合性声明的有效性应自其在已发布或已接受的符合性评估文件统一登记册中登记之日起确定。
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EAC符合性声明的登记期限为一年:
如果根据方案 3d 确认符合性 - 不超过3年;
如果根据方案 4d 确认合格 - 考虑到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的储存期,但不超过1年;
根据方案 6d 确认合格时 - 不超过5年。
作为EAC符合性声明和已登记EAC符合性声明依据的成套文件应由申请人保存:
在确认批量生产的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符合标准的情况下 - 自符合标准声明终止之日起 3 年内;
在确认一批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合格的情况下--自EAC符合性声明登记之日起 5 年内。
34. 一批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的EAC符合性声明只对属于某一特定批次的液化碳氢化合物气 体有效。
VII. 在欧亚联盟市场上流通的带有统一产品EAC标记的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的标签。
35. 符合本技术条例的要求,以及符合本联盟其他技术条例的要求,并按照本技术条例第 VI 节的规定经过合格评定程序的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应在本联盟市场上贴上统一产品流通EAC标志。
36. 在联盟市场上流通的产品的统一EAC标记应在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在联盟领土上流通之前进行。
37. 欧亚联盟市场上产品流通的统一EAC标记应贴在质量护照上。
VIII. 国家对遵守技术法规要求的控制(监督)
38. 对技术条例要求遵守情况的国家控制(监督)应根据成员国的立法进行。
IX. 保护条款
39. 成员国授权机构应采取一切措施,限制和禁止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在联盟境内流通,并禁止不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退出欧亚联盟市场。
在这种情况下,欧亚联盟成员国的授权机构应将相关决定的通过通知其他成员国的授权机构,说明通过决定的原因,并提出证据解释采取相关措施的必要性。







上海经合工业设备检测有限公司从2009年开始专业从事俄罗斯认证,是EAC认证集团和俄罗斯测试认证中心中国代表处可以提供海关联盟CU-TR认证(EAC)和俄罗斯GOST-R认证,阿塞拜疆AZS认证,土库曼斯坦TDS认证,乌兹别克斯坦GOST-UZ认证,哈萨克斯坦GOST-K认证,白俄罗斯TR BY认证,塔吉克斯坦TJT认证等咨询、认证、检测、检验,测试和培训服务,授权资质覆盖机械、电子电气、食品,玩具,轻工产品,儿童用品,防爆,汽车,铁路机车,餐具,建材,家具,油脂,化学品,电梯,压力容器,食品,能源,化工,通讯,轨道交通,纺织服装,大型工业设备,游乐设施和EPC项目等等,

上海经合工业同时我们可以帮助企业:工程师一对一完成技术文件的编写、技术护照,安全论证,计算书,俄罗斯技术规范,专家结论,工业安全证书等,帮助企业顺利拿证辅导一步到位!



海关联盟EAC认证中心

上海经合工业设备检测有限公司

电话:021-36411293       021-36411223

地址:中国上海浦东新区高科东路777号1号楼2017  

邮箱: eac@cu-tr.org   gost-r@163.com   

skype: gostchina   

手机和微信WeChat:18621862553

www.cu-tr.org   www.gost.org.cn

 

     

        二维码                     企业微信                        公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