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与材料和部件相关的符合性证明和符合性声明或协议(协议)(如有);
本技术法规第八节规定的标准清单,用于生产(如果由制造商应用);
管理系统的证书(证书副本)(方案2c);
合同(供应合同)和批次的运输单据和单件设备和(或)覆盖(方案3c和4c);
有关选择申请人的其他文件,作为确认设备符合性和(或)涵盖本技术规定要求的基础,以及联盟(海关联盟)其他技术规定的要求,其效力延伸至(如果有的话);
c)向欧洲经济联盟合格评定机构统一登记册(以下称认证机构)所列认可的认证机构提交设备和(或)覆盖的认证申请书和本段(b)项规定的技术文件。
应用程序指定管理系统通过认证的文件(方案2c)。
应用程序必须包含批次的标识特征(批量大小,标识此批次的装运文件的必要条件)以及其中包含的设备和(或)涂层(名称,类型,类型等(如果可用))(方案3c和4c) ;
d)在确认合规程序完成后,在联盟市场上贴上产品流通单一符号;
e)书面通知认证机构设备变更和(或)涂料或其生产技术,这可能会影响设备和/或覆盖范围符合本技术规定的要求(方案1c);
e)在遵守程序完成后,形成本段(b)所述的技术文件,测试设备和(或)覆盖范围的协议(协议),制造商的生产状况分析报告(方案1c)和合格证书。
60.通过设备认证和(或)覆盖,认证机构:
a)分析申请人提供的申请和技术文件,并通知申请人进行认证的决定(指明认证的条件)或拒绝(指明原因);
b)识别和选择设备样本和(或)覆盖范围从申请人进行测试;
c)在测试实验室(中心)提供设备样品和(或)覆盖范围(方案1c,2c和3c)或单个设备和(或)覆盖范围(方案4c)的测试;
d)对制造商的生产状况进行分析,其结果由相关法案制定(方案1c);
e)检测设备和(或)涂层样品,分析生产状况(方案1c)和分析申请人提交的技术文件的积极成果,制定了2012年12月25日欧亚经济委员会第293号决议批准的统一形式的合规证书,发给申请人;
e)通过在检测实验室(中心)检测设备和(或)涂层和/或分析生产状况(方案1c),检查认证设备和(或)整个合格证有效期的涂层;
g)在检验实验室(中心)检测设备和(或)涂层样品,并通过认证机构对认证管理体系的管理体系分析检验结果的结果,对认证设备和(或)涂层进行检验。 (方案2c);
h)根据检验结果:
确认检验合格证明书的有效性;
检查控制结果为否定,决定是否中止或撤销合格证书的有效性。
对检验控制结果作出决定;
i)将符合性证书的信息输入欧亚经济联盟合格评定书的已发行或通过文件统一登记册。
61.在提供管理体系认证的计划下进行认证的情况下,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由在会员国境内注册并经该成员国立法认证的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进行。
62.连续生产的设备和(或)保修合格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对于一批设备和(或)覆盖(单件),合格证书的有效性未确定。
63.本技术法规第59条规定的设备认证和(或)覆盖范围之后形成的一套文件应由申请人和认证机构在以下条款中保存:
用于连续生产的设备和(或)覆盖范围 - 从合格证书有效期终止之日起不少于10年;
在产品(单一产品)上发货 - 从最后一个设备产品销售之日起不少于10年,(或)一批产品(单一产品)涂层。
这些文件是根据他们的要求提供给国家控制(监督)机构的。
64.当声明设备的一致性和(或)覆盖范围时,申请人可能是:
a)电路1e和3d - 制造商(制造商授权的人);
b)对于电路2e和4d,制造商(制造商授权的人)或卖方。
65.申请人选择声明设备一致性和(或)覆盖范围的方案。
66.根据方案1d和2d的设备符合性和(或)覆盖面的声明是由申请人根据自己的证据进行的。在申请人自己的测试实验室和(或)测试实验室(中心)进行设备样本和(或)覆盖范围的测试。
根据方案3d和4d的设备和(或)覆盖范围的符合性声明由申请人根据自己的证据和在试验实验室(中心)参与获得的证据进行。
67.申报人在声明设备的一致性和(或)覆盖范围时:
a)形成和分析确认设备符合性和(或)覆盖范围的文件,符合本技术规定的要求,包括:
护照(用于设备);
设计文件(方案1d和3d);
设备和(或)覆盖物的文件(方案1和3);
强度计算结果;
用于测试设备和(或)在申请人自己的测试实验室和/或测试实验室(中心)进行的涂层样品的协议(协议);
确认材料和部件特性的文件(如有);
符合证明书,符合性声明或关于材料和部件的测试报告(如有);
本技术法规第八节规定的标准清单,用于生产(如果由制造商应用);
合同(供应合同)和一批产品(单一产品)的运输单据(方案2d和4d);
有关选择申请人的其他文件,作为确认设备符合性和(或)涵盖本技术规定要求的基础,以及联盟(海关联盟)其他技术规定的要求,其效力延伸至(如果有的话);
b)根据本技术规定第三节执行设备的识别和(或)覆盖;
c)确保生产控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设备生产过程的一致性和(或)覆盖本技术规定的要求;
d)采用符合欧盟经济委员会2012年12月25日第293号决议批准的统一格式和规则制定的符合性声明;
e)完成符合性程序声明后,在联盟市场上应用单一产品流通标志;
e)在设备和(或)覆盖范围符合性声明完成后,形成一套文件,其中包括本段“a”项规定的文件和符合性声明。
68.符合性声明须按照“欧洲经济委员会2013年4月9日”的决定N 76所规定的程序进行注册。
69.本技术法规第67条“e”项规定的设备符合声明和(或)覆盖面后形成的一套文件应由申请人在以下条款中保存:
用于从符合性声明终止之日起不少于5年的连续生产的设备和(或)覆盖范围;
对于一批产品(单一产品),不得少于最后一件产品销售之日起5年,(或)一批产品(单一产品)涂层。
这些文件是根据他们的要求提供给国家控制(监督)机构的。
70.宣布连续生产设备和(或)覆盖范围的合规性时,合格声明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对于批次的设备和(或)涂层(单件),合格声明的有效性尚未确定。
71.经认可(授权)组织发放指定服务期后,设备和(或)覆盖范围以技术条件(技术性调查)评估的形式进行评估。
评估技术条件(技术调查)的程序以及组织评估技术状况(技术性调查)的认证(授权)程序由成员国的立法确定。
十,设备标识和(或)覆盖国际电联市场上的单一产品流通迹象
72.符合本技术规定要求的设备和(或)覆盖范围以及适用于其的联盟(海关联盟)其他技术规定的要求,并通过了合格评定程序,在联盟市场上标有单一产品流通标志。
73.在联盟市场上产品流通单一标志的标志在设备发布和(或)在该市场流通的(或)覆盖范围之前进行。
74.联盟市场上产品流通的单一标志应适用于每个设备单位和(或)覆盖范围,在设备和/或覆盖范围的整个生命周期内以任何形式提供清晰明了的形象,并附在附件护照上。如果商标不能直接应用于设备和(或)涂料,则允许在欧盟市场上单独使用符合产品流通的标识,并附上附件护照中的指示。
75.在联盟市场上标注设备和/或单一产品流通标志的覆盖面证明符合联盟(海关联盟)适用于本设备和(或)覆盖范围的所有技术规定,并规定在联盟市场上应用单一产品流通标记。
十一、国家控制(监督)
76.符合本技术规定要求的国家控制(监督)是按照成员国立法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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