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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防火认证,Fire Safety Certificate,俄罗斯联邦防火认证法规 FZ-123
来源: | 作者:pmt1ac5e9 | 发布时间 :2018-10-16 | 3472 次浏览: | 分享到:
俄罗斯防火认证Fire Safety Certificate-俄罗斯联邦防火认证法规 FZ-123 Fire Safety Certificate2008年7月22日俄罗斯联邦法FZ-123《消防安全要求的技术法规》 是防火认证的根本依据。由于国家防火服务处由内务部归入到紧急事务管理局,新的防火安全领域认证体系(SCFS-The system of certification of products and services in the field of fire safety)于2003年8月14日在俄罗斯登记薄重新登记(登记号为РОССRU0017.01ББ00);相应地,新的《俄罗斯防火安全领域认证规则》和《防火安全领域认证程序》也于2003年6月20日在司法部重新登记(登记号为4784)。这两个文件发表于2003年6月24日的《俄罗斯新闻》上。当然,旧的《防火安全领域认证体系》(1996年2月6日在俄罗斯登记薄登记,登记号为РОССRU0001.01ББ00)以及对应的《规则》和《程序》(1996年4月9日在司法部注册,注册号为1061)因而作废。防火安全证书证明特定的材料或结构符合防火安全标准,而且也是获得GOST R符合性证书的先决条件。


1.火灾危险区域使用的电气设备根据电气设备的设计提供的防水和外部固体物体的防护等级进行分类。防火电气设备的分类按照本联邦法附件表4和表5进行。
2.确定防火电气设备外壳防护等级的方法由消防安全监管文件确定。
3.电气设备外壳的防护等级标记使用国际保护标志(IP)和两位数字进行,第一个是防止固体物进入,第二个是防止水进入。
第二十三条防爆电气设备的分类
1.防爆电气设备按防爆等级、防爆类型、组别和温度等级分类。
2.防爆电气设备按防爆等级分为以下几种:
1)特别是防爆电气设备(0级);
2)防爆电气设备(1级);
3)提高防爆可靠性的电气设备(2级)。
特别是防爆电气设备是一种防爆电气设备,带有额外的防爆装置。
4.防爆电气设备在设备正常运行和损坏期间均提供防爆保护,但防爆设备损坏除外。提高防爆可靠性的电气设备仅在设备正常运行期间(在没有事故和损坏的情况下)确保防爆。
5.防爆型电气设备按防爆类型分为:
1)隔爆外壳(d);
2)用保护气体(p)在压力下填充或吹扫壳体;
3)本质安全电路(i);
4)带有带电部件的壳体石英填充(q);
5)带有带电部件(o)的壳体注油;
6)特殊类型的防爆,由物体的特性决定;
7)任何其他类型的保护(e)。
6.防爆电气设备根据区域使用的可接受性分为设备:
1)含有工业气体和蒸气(II组和IIA组,IIB组,IIC组);
2)与矿井甲烷(第一组)。
7.根据最大允许表面温度,II组防爆电气设备分为以下温度等级:
1)T1(450摄氏度);
2)T2(300摄氏度);
3)T3(200摄氏度);
4)T4(135摄氏度);
5)T5(100摄氏度);
6)T6(85摄氏度)。
8.必须标明防爆电气设备。应指出以下顺序:
1)电气保护等级的标志(2,1,0);
2)与防爆电气设备有关的标志(Ex);
3)保护类型的标志(d,p,i,q,o,s,e);
4)电气设备组或子组的标志(I,II,IIA,IIB,IIC);
5)电气设备温度等级的标志(T1,T2,T3,T4,T5,T6)。
9.防火电气设备的测试方法属于适当的级别,类型,组(子组),温度等级,由消防安全监管文件确定。
第7章火灾危险的室外装置的分类
第24条 火灾危险的室外设施的分类目的
1.火灾危险的室外设施的分类用于制定消防安全要求,旨在防止火灾的可能性,并在室外设施发生火灾时为人员和财产提供防火保护。
2.火灾危险对户外设施的分类是基于确定属于适当类别的。
3.火灾危险的室外设施类别应在基本建设和重建对象的项目文件中注明,并应在安装上注明类别标识。
第25条 火灾危险的户外设施类别的定义
1.在火灾危险方面,户外装置分为以下几类:
1)增加火灾和爆炸危险(AH);
2)火灾和爆炸危险(BN);
3)火灾危险(HV);
4)中度火灾危险(GN);
5)降低火灾危险(NAM)。
2.火灾危险的室外设施类别是根据设施中存在的可燃物质和材料的火灾危险特性,其数量和工艺流程特征确定的。
3.如果装置包含(储存、加工、运输)可燃气体,闪点不超过的易燃液体,则该装置属于AN类。
28摄氏度物质当与水、氧气和(或)相互作用时可燃烧(假设这些物质可能燃烧的火灾风险大小超过百万分之一)距离室外安装30米)。
4.如果可燃粉尘和(或)纤维,闪点超过28摄氏度的易燃液体、可燃液体存在储存、加工或运输、该装置被归类为BN。(或)蒸汽 - 空气混合物,在距离室外单元30米的距离内,每年形成超过百万分之一的压力波。
5.如果装置包含(储存、加工、运输)可燃物和(或)缓慢燃烧的液体、固体可燃物和(或)慢燃物质和(或)物质(包括灰尘和(或)纤维),则属于高压类别。 ),物质和(或)与水、空气氧气和(或)相互作用时能够燃烧的物质,以及如果不能实现安装被分类为AN或BN的标准(如果可能燃烧的火灾风险值)指定物质和(或)材料每年延伸百万分之一,距离室外安装30米。)
6.如果装置包含(储存、加工、运输)不燃物质和(或)熔融状态的材料其安装属于GN类,其加工过程伴随着辐射热、火花的释放。火焰以及燃烧或作为燃料处理的可燃气体、液体和/或固体。
7.如果安装包含(储存、加工、运输)大多数不可燃物质和冷态材料,并且如果符合上述标准则不属于AN、BN、HV或GN类,则安装分类为DN。
8.火灾危险的户外设施类别的定义是通过连续检查其属于最危险(NA)到最不危险(DN)的类别来进行的。
9.确定火灾危险的户外设施类别的分类特征的方法由消防安全规范文件确定。
第8章  火灾爆炸和火灾危险对建筑物、构筑物和房屋的分类
第26条 建筑物、构筑物,房屋的火灾和爆炸危险分类的目的
建筑物和火灾和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类用于制定消防安全要求,旨在防止火灾的可能性,并在建筑物和房屋发生火灾时为人员和财产提供防火保护。第二十七条火灾,爆炸和火灾危险确定建筑物,构筑物,建筑物和房屋的类别1.在火灾和爆炸危险方面,无论其功能目的如何,用于生产和储存的场所分为以下几类:
1)增加火灾和爆炸危险(A);
2)火灾和爆炸危险(B);
3)火灾危险(B1 - B4);
4)中度火灾危险(H);
5)降低火灾危险(D)。
2.用于其他目的的建筑物,构筑物,建筑物和房屋不应分为几类。
3.火灾和爆炸危险场所的类别根据房舍内可燃物质和材料的类型,数量和火灾危险特性,以及房舍的空间规划解决方案和在其中进行的工艺过程的特点确定。
4.应通过连续检查房屋是否属于最危险(A)至最不危险(D)的类别来确定房屋类别。
5. A类包括可燃气体(转弯)的易燃液体,闪点不超过28摄氏度的易燃液体,其数量可能形成爆炸性蒸气 - 空气混合物,点燃时,房间内计算出的超额爆炸压力超过5千帕,和(或)物质和材料,当与水,空气中的氧气或彼此相互作用时会爆炸和燃烧,其数量超出计算的超压量房间内爆炸超过5千帕。
6. B类包括易燃粉尘或纤维(转弯)的场所,闪点超过28摄氏度的易燃液体,可燃液体,其数量可能形成爆炸性粉尘 - 空气或蒸气 - 空气混合物,点燃时,计算出的多余超过5千帕的房间内的爆炸压力。
7.类别B1-B4包括可燃和缓慢燃烧的液体、固体可燃和缓慢燃烧的物质和材料(包括灰尘和纤维),能够与水相互作用的物质和材料、空气氧气或彼此只能燃烧,只要它们所在的房屋(转弯)不属于A类或B类。
8.根据在指定房间内放置火灾负荷的数量和方法及其空间规划特征,以及构成火灾负荷的物质和材料的火灾危险特性,进行B1,B2,B3或B4类房间的分配。
9. D类包括不燃物质和材料是热、加热或熔化的场所,这些场所伴随着辐射热、火花和火焰,以及可燃气体、液体和固体被焚烧或作为燃料处理的。
10. D类是指不可燃物质和材料处于寒冷状态的场所。
11.火灾、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建筑物,结构和结构的类别根据该建筑物、结构中特定危险类别的房屋的份额和总面积确定。
12.如果建筑物中A类房屋的总面积超过所有房屋面积的5%或200平方米,则该建筑物被归类为A.
13.如果建筑物中A类房屋的总面积不超过其所有房间总面积的25%(但不超过1000平方米),则该建筑不属于A类,这些房间配备自动灭火装置。
14.如果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则建筑物属于B类:建筑物不属于A类,A类和B类房屋的总面积超过所有房间总面积的5%或200平方米。
15.如果建筑物中A类和B类房屋的总面积不超过其所有房屋总面积的25%(但不超过1000平方米),则该建筑物不属于B类,这些房间配备自动灭火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