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消防系统 - 一套组织措施和技术手段,旨在保护人员和财产免受火灾危害的影响,并(或)限制火灾对保护对象(产品)的影响;
42)建筑 - 任何功能性建筑系统,包括根据功能目的,用于居住或居住的房屋和技术过程的实施;
43)社会火灾风险 - 由于暴露于火灾危险因素导致一群人死亡的危险程度;
44)建筑物结构,建筑物和防火隔间的耐火程度 - 建筑物结构和消防员的分类特征,由用于建造所述建筑物,结构,结构和隔间的结构的耐火极限定义;
45)通知和疏散控制的技术手段 - 一套技术手段(警报器/火警的控制装置),旨在提醒人们火灾;
46)技术环境 - 技术设备(技术系统)中流通的物质和材料;
47)火灾时保护对象的稳定性 - 保护对象的财产,以保护火灾危险因素和火灾危险因素的次要表现影响下的结构完整性和(或)功能目的;
48)疏散出口 - 通往逃生路线的出口,直接通往外面或安全区域;
49)疏散路线 - 直接通往外部或安全区域的人员的移动路径,以满足火灾时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50)疏散 - 人们直接向外部或安全区域进行有组织的独立运动的过程,这些过程可能使人们接触到危险的火灾因素。
第三条在消防安全领域的技术法规,消防安全法律基础是俄罗斯联邦宪法,普遍公认的原则和国际法,俄罗斯联邦法“关于技术法规”国际条约,联邦法“消防安全规范“以及俄罗斯联邦的监管法律行为所依据的联邦法律对象(产品)消防安全有保障的问题。
第4条消防安全领域的技术规定
1.消防安全领域的技术法规是:
1)俄罗斯联邦监管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产品,设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销售和处置的消防安全防火要求的监管文件;
2)消防安全要求的应用和使用领域的关系的法律规范;
3)合格评定领域的关系法律规范。
2.俄罗斯联邦关于消防安全的法规法律行为包括关于技术法规、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监管法律法规的联邦法律,其中规定了强制性消防安全要求。
3.有关消防安全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家标准,包含消防安全要求(规则和规定)的操作规范。
4.根据现有的消防安全要求设计和建造的现有建筑物、结构和结构不适用本联邦法的规定,除非特定建筑物和结构的进一步操作导致火灾对生命或健康的威胁。在这种情况下,设施的所有者或被授权拥有、使用或处置建筑物和结构的人必须采取措施使受保护设施的消防安全系统符合本联邦法的要求。
第五条确保保护对象的防火安全
1.每个保护对象必须有一个消防安全系统。
2.为保护对象建立消防安全系统的目的是防止火灾,确保人员安全并在发生火灾时保护财产。
3.保护对象的消防安全系统包括防火系统、消防系统、一套确保消防安全的组织和技术措施。
4.保护对象的消防安全系统必须包含一系列措施,不包括超出本联邦法规定的可接受火灾风险值的可能性,旨在防止因火灾而对第三方造成伤害的风险。
第6条 保护对象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条款
1.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则认为提供受保护物体的防火安全:
1)完全符合联邦法律对技术法规制定的强制性消防安全要求;
2)火灾风险不超过本联邦法规定的允许值。
2.如果火灾风险未超过本联邦法规定的相关许可值,则认为确保联邦技术法规未规定消防安全要求的保护对象的消防安全。
3.当遵守联邦法律关于技术法规和消防安全法规要求的强制性消防安全要求时,不需要计算火灾风险。
4.有关政府当局,地方当局根据本联邦法第63条在消防安全措施框架内提供城乡住区、城区和封闭行政区域实体的消防安全。
5.作为消防安全措施的一部分,拥有保护对象(建筑物和生产设施)的法人实体必须在保护对象委托之前的通知程序中提交,这是根据本联邦法第64条的消防安全声明。
6.火灾风险评估的计算是消防安全声明或工业安全声明(在必须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制定的设施)的组成部分。
7.计算火灾风险评估的程序由俄罗斯联邦的监管法律法案确定。
8.不需要制定消防安全声明来证实消防技术产品和通用产品的消防安全。
第2章火灾和火灾危险的分类
第7条火灾和火灾危险分类的目的
1.按可燃材料类别分类火灾用于表示灭火剂的范围。
2.分类火借其使用的复杂性决定了军队、消防等部门和必要的灭火等服务手段的组成灭火。
3.分类的使用证明,以保护人员和财产在火灾情况下所需的消防安全措施的危险因素火。
第8条火灾的分类火灾按可燃物的种类分类,分为以下几类:
1)固体可燃物质和材料的火灾(A);
2)易燃液体或熔化固体和材料的火灾(B);
3)燃气火灾(C);
4)金属火灾(D);
5)电压不足的可燃物质和电气设备材料的火灾(E);
6)核材料,放射性废物和放射性物质的火灾(F)。
第9节火灾危险
1.火灾对人和财产的危害包括:
1)火焰和火花;
2)热通量;
3)环境温度高;
4)增加燃烧和热分解有毒产物的浓度;
5)低氧浓度;
6)降低烟雾的可见度。
2.伴随的火灾危险表现包括:
1)碎片被毁建筑物的一部分,建筑物、技术设施、设备、单位、产品和其他财产;
2)被破坏的加工厂、设备、单位、产品和其他财产释放到环境中的放射性和有毒物质和材料;
3)去除技术装置、设备、单元、产品和其他财产的高压导电部分;
4)火灾引起的爆炸危险;
5)接触灭火剂。
第3章物质和材料的火灾和爆炸危险以及火灾危险的指标和分类
第10条 火灾和爆炸危险和火灾危险的物质和材料分类的目的
1.用于火灾和爆炸危险和火灾危险的物质和材料的分类用于确定物质和材料的接收、应用、储存、运输、加工和处置的消防安全要求。
2.为了建造建筑物和消防系统的消防安全要求,使用了火灾危险的建筑材料分类。
第11条。物质和材料的火灾和爆炸危险以及火灾危险指标
1.根据联邦法的附录表1,列出了根据其聚集状态评估物质和材料的火灾和爆炸危险以及火灾危险所需的指标清单。
2.确定附件表1所列物质和材料的火灾和爆炸危险及火灾危险指标的方法 该联邦法律应由消防安全监管文件确定。
3.使用物质和材料的火灾和爆炸危险以及火灾危险的指标来确定物质和材料的使用要求并计算火灾风险。
第十二条有关火灾危险的物质和材料(建筑、纺织品和皮革材料除外)的分类
1.火灾危险物质和材料的分类基于其性质和形成火灾或爆炸危险因素的能力。
2.物质和材料的可燃性分为以下几组:
1)不可燃物质 - 不能在空气中燃烧的物质和物质。不燃物质可能具有火灾和爆炸危险(例如氧化剂或与水、空气氧气或相互作用时发出易燃物质的物质);
2)缓慢燃烧 - 在暴露于点火源时可在空气中燃烧但在拆除后无法独立燃烧的物质和材料;
3)可燃物 - 可以自燃的物质和物质以及在点火源的影响下点燃并在其去除后独立燃烧。
3.关于物质和材料可燃性的试验方法由消防安全的规范性文件确定。
4.易燃液体中有一组易燃和高危险的易燃液体其蒸气点火在低温下发生,由消防安全规范文件确定。
第13条 火灾危险的建筑纺织品和皮革材料的分类
1.火灾危险的建筑物、纺织品和皮革材料的分类基于其性质和形成危险火灾因素的能力。
2.建筑纺织品和皮革材料的火灾危险具有以下特性:
1)可燃性;
2)易燃性;
3)火焰在表面上传播的能力;
4)产烟能力;
5)燃烧产物的毒性。
3.对于可燃性,建筑材料分为可燃(G)和不可燃(NG)。
4.建筑材料对于以下可燃性参数值是不可燃的,通过实验确定:温度升高 - 不超过50摄氏度,样品重量损失 - 不超过50%,稳定火焰燃烧的持续时间 - 不超过10秒。
5.不满足本条第4款规定的参数值中至少一个的建筑材料涉及燃料。可燃建筑材料分为以下几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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