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联盟TR CU法规规定对于功率小于18KW 工业用拖拉机和微型拖拉机按照海关联盟TR CU 010/2011 机械安全技术法规 进行EAC符合性声明。 功率大于18KW的农林用拖拉机需要按照TR CU 031/2012进行拖拉机OTTC认证。
小于18KW的工业拖拉机或微型拖拉机 EAC 符合性声明 认证时间1周,不需要实际送样测试,证书有效期5年,程序非常简单。
下面重点介绍下农林拖拉机法规和要求。
TR CU 031/2012 关于农林拖拉机和拖车的安全性
由海关联盟根据委员会的决定2012年7月20日第60号批准
TR CU 031/2012“关于农林拖拉机和拖车的安全性”
前言
1. 本海关联盟技术法规是根据2010年11月18日白俄罗斯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技术法规共同原则协定制定的。
2. 制定本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的目的是在海关联盟关税区内建立对轮式和履带式农林拖拉机和拖车的统一要求,强制实施和履行;确保在海关联盟共同关税区内流通的轮式和履带式农林拖拉机和拖车的自由流通。
3. 如果拖拉机和拖车采用了海关联盟其他技术法规,对拖拉机和拖车提出了要求,则拖拉机和拖车必须符合适用于它们的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的要求。
第1条 范围
一、本海关联盟技术规定适用于不论原产国新制造、进口的轮式和履带式农林拖拉机(以下简称拖拉机)及其拖车(以下简称拖车),在海关联盟共同关税区内自由流通。
海关联盟的这项技术规定适用于最大设计速度至少为6公里/小时的拖拉机和拖车。
功率大于18KW。
本技术法规的要求也适用于影响其安全的新制造和进口的拖拉机和拖车零部件部件(以下简称部件),与拖拉机和拖车在海关联盟关税区放行流通的,不论原产国的均受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要求管制。管制部件清单在本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的附录1中给出。
海关联盟这项技术规定不适用于:
拖拉机和拖车以个人订单以及个人创意的单独制造的;
本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生效前在海关联盟关税区内流通、使用、运行或修理的拖拉机和拖车。
2. 海关联盟的这项技术法规规定了对拖拉机、拖车及其部件的要求,旨在保护人类生命和健康、财产、环境保护,并防止在其目的和安全方面误导消费者(用户)的行为。
第 2 条 定义
第3条 市场流通规则
1. 符合海关联盟本技术规定以及其他适用的海关联盟技术规定,经海关联盟确认符合本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第6 条,以及适用于它们的海关联盟其他技术法规的拖拉机、拖车及零部件允许在欧亚联盟在市场上流通。
2、拖拉机、拖车及零部件未确认符合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要求的,不得在海关联盟成员国市场上打上产品流通EAC标志,不得在市场上流通。
3. 海关联盟成员国市场上未标有统一流通EAC标志的拖拉机、挂车及零部件不得在市场上流通。
第4条 安全要求
1. 拖拉机和拖车的设计必须确保生命周期各个阶段的安全。
2. 拖拉机和拖车的类别和类型分类见海关联盟技术法规附录3。
3. T1、T2、T3、T5、C类(C4除外)拖拉机和R类拖车的安全要求清单,以及建立安全要求和控制方法的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标准UN ECE标准和法规,在本海关联盟技术法规附录4 表4.1中给出。
4、T4、C4类专用拖拉机的安全要求清单,以及建立安全要求及其控制方法的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标准UNE CE标准和法规,见海关联盟技术法规附录4表4.2 .
5. 本海关联盟技术法规附件4中对拖拉机和拖车的安全要求见本海关联盟技术法规附件5。
第 5 条 确保符合安全要求
1. 拖拉机和挂车符合海关联盟的本技术法规,通过直接满足其要求和满足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 ECE标准和规则的要求,以及附录 4 和 5 中的要求来确保满足海关联盟的这项技术规定。
通过直接满足其要求以及满足本海关联盟技术法规附录1中给出的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 标准和法规的要求,确保拖拉机和拖车零部件符合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的要求。
2. 符合性评估(认证)所需的拖拉机和拖车的控制方法在欧洲经济委员会UN ECE标准和海关联盟技术法规附录 4 中规定。
配件符合性评估(认证)所需的组件控制方法在UN ECE(E-mark)标准和法规中规定,该标准和法规列在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的附录1中:规定了二十一种安全配件的EAC认证要求。
第 6 条 符合性确认(EAC认证)-EAC certificate
1. 拖拉机、挂车或零部部件在投放到海关联盟市场前必须经过EAC认证(EAC certificate),确保符合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的安全要求。
符合性EAC认证(EAC certificate)是根据海关联盟委员会批准的《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符合性评估(认证)标准方案应用程序条例》的方案进行的(以下简称 -委员会)。
为符合性EAC认证(EAC certificate)的拖拉机和拖车按类别和类型分类,请参见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的附录3。
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的附录1中给出了需要单独进行符合性EAC认证(EAC certificate)的零部件的清单。
如果拖拉机或拖车的制造商是仅供应给其自己的装配厂的部件的制造商,海关联盟技术法规附录1中规定的零部件的符合性EAC认证(EAC certificate)是根据认证机构和认可测试实验室(中心)出具的测试报告签发符合性认证证书。
拖拉机和挂车的整机认证测试只有在根据本条第1款第5款的测试结果为合格或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附录1所列零部件全部有EAC合格证书(EAC certificate)时才能进行。
2. 拖拉机、拖车或零部件必须采取符合性EAC认证(EAC certificate)形式采用方案 1c、3c、4c进行。
3. 拖拉机、拖车或批量生产的零部件的EAC认证(EAC certificate)应该根据方案 1c 进行。拖拉机、拖车或零部件由制造商(制造商的授权代表)提交认证申请。
对于一批词的拖拉机、拖车或零部件的认证按3c方案进行,单件产品EAC认证(EAC certificate)——按4c方案进行。在海关联盟共同关税区内制造的一批拖拉机、拖车或零部件(单件)由制造商(制造商授权代表人)申请,一批拖拉机、拖车或零部件(单件)进口到海关联盟共同关税区的商品由进口商或制造商(制造商的授权人)代表进行申请。
4. 拖拉机、拖车或零部件的EAC认证由海关联盟认证机构和认可认证的测试实验室进行。
用于认证目的的测试由海关联盟EAC认证机构和认可测试实验室(中心)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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