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兹别克斯坦医药产品临床试验和试验材料检查的说明(2001年7月25日第334号卫生部长令附录第1号)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卫生部长2001年7月25日第334号附录1
药品临床试验和试验材料检验的说明
该指令定义了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进行临床试验和检验药物测试材料的程序,并且对执行这些程序的组织是强制性的。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现行法律,临床试验仅在获得乌兹别克斯坦卫生部药品和医疗设备质量控制总局药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FC)许可的情况下进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简称总局)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卫生部根据FC(以下简称FC临床基地)的建议授权医疗机构。
1. 一般规定
1.1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药品和制药活动法》第10条和第11条的规定,制定了关于开展药理和医药产品临床试验和临床试验材料审查的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并采取考虑到国际实践中应用的规范 - ICH / GCP 规则、赫尔辛基宣言(1964 年)和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关于临床试验的指令。
1.2.该指令适用于所有类型的药品临床试验,并规定了在完整(I-IV 期)、缩减或有限计划下对患者(志愿者)进行的药品临床试验的基本要求,如以及多中心临床试验。
1.3. 药品临床试验材料的审查委托给FC。
2. 基本概念
2.1 药品的临床试验——确定或确认药品对患者(志愿者)的疗效和安全性,在 FC 临床基地的合同基础上进行。
2.1.1 I 期临床试验 - 旨在初步评估研究药理学和医药产品的安全性以及通过研究患者(志愿者)的药代动力学和药效学确定初步给药方案的试验。
2.1.2. II 期临床试验 - 对药品进行测试,以在具有适当特征的受试者中确定治疗效果和短期安全性,研究药代动力学,以及确定最佳治疗剂量、给药方案、剂量效应依赖性。
2.1.3 III 期临床试验——药品注册后进行的试验,以确认治疗效果、安全性并确定包括不良反应在内的长期影响。
2.1.4 IV 期临床试验——药品投放市场后对其进行测试,以确定药品的治疗意义、进一步使用的策略,以及获得有关不良反应谱和频率的更多信息药品与其他药品的反应和相互作用。
2.1.5 减少临床试验 - 在有限数量的患者(志愿者)的合同基础上进行试验,其目的是在相同条件下对两种药物的疗效和安全性进行比较评估,或研究它们的生物等效性/生物利用度以相同摩尔剂量使用后。
2.1.6 有限计划下的临床试验 - 对有限数量的患者进行的试验,其目的是评估药品的功效和安全性。
2.1.7。多中心临床试验是根据单一方案在多个医疗机构(由多个研究人员)进行的药品试验。
2.2.受试者 - 参与药品临床试验的患者(志愿者)。
2.3.研究用药品——在生产国注册的成品药品或药剂,即未经批准用于医疗用途的物质(或物质混合物),具有特定剂型,具有确定的药理活性和毒理学特征,在临床试验期间进行研究。
2.4.安慰剂是在临床试验期间用作对照的药理学非活性剂,其在剂型和物理特性上模仿研究药物。
2.5.研究者——在医疗机构直接进行药品临床试验并熟悉或接受过临床试验实施培训的专家。
2.6.临床试验负责人是负责开展临床试验并协调所有研究者活动的研究者。
2.7.临床试验客户(发起人)——发起医药产品临床试验并负责其组织、控制和/或融资的法人或自然人。
2.8.进行药品临床试验的治疗和预防机构(临床基地)——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卫生部根据FC的提议确定的可以进行临床试验的治疗和预防机构的一种医药产品。
2.9 伦理委员会 - 评估临床试验计划(协议)的伦理、道德和法律方面的委员会,并按照国际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协调会议制定的良好临床实践要求行事在欧洲经济共同体 (ICH GCP) 国家和世界医师协会赫尔辛基宣言中进行了修正和补充。
2.10 对药品临床试验进行的验证(以下简称检验) FC 是对物质基础(场所、设备和设备)、文件进行官方 FC 验证的程序,这些文件一起或单独使得能够评估临床试验的质量和获得的数据。
2.11 知情同意 - 研究人员获得研究人员(其法定代表人)书面同意参加临床试验的程序(在研究人员熟悉可能影响其决定的所有试验特征后签署并注明日期) .
2.12.临床试验计划(以下简称方案)是一份文件,它规定了临床试验的主要目标、方法、程序、统计方面和组织,以及通常先前获得的有关研究药物的数据产品和试验的基本原理。
2.12.1。对方案的修订——对变更的书面描述或对临床试验方案文本的正式解释。
2.13.临床试验报告——临床试验的书面结果及其分析。
2.14 不良事件 - 受试者的任何不利医学表现,不一定与药物的使用有因果关系(实验室数据的变化;与使用研究药物及时一致的症状或疾病等) .
2.15 不良反应是对研究人员的健康不利的危险反应,前提是不能排除该反应与药物使用之间的因果关系。
2.15.1 严重不良反应或严重不良事件 - 使用药物(无论剂量如何)导致住院或住院时间增加、残疾、受试者死亡、先天性异常的任何危及生命的不良副作用。
2.15.2 意外的不良反应是一种不良反应,其性质或严重程度与研究者手册(用于研究药品)或医疗使用说明、包装插页、摘要中提供的有关药品的可用信息不相符药品的特性(对于已批准的药品)。设施)。
2.16 临床试验材料审查是对药品临床试验材料的检查、审查和专门评估,以准备合理的结论,以决定开始临床试验、批准其结果或拒绝其结果。
3. 提供给 FC 的材料
获得临床许可
药物测试
为了进行药品的临床试验,客户向 FC 提交任何形式的申请,并附上:
- 根据药物试验的类型和阶段、FC 的方法学建议和监管文件以及欧洲经济共同体制定的药物临床试验方案。协议的结构在附录 1 中给出;
- 研究人员手册(与人体研究相关的药物临床前和临床(如果有)研究结果摘要)或药物医疗用途说明。研究者手册的结构见附录 2;
- 受试者信息和/或书面知情同意书(附录 3);
- 个人登记表(如有必要);
- 先前与药品临床试验相关的检查结果(如果有)。
4. 临床材料检查
药物检测
4.1 本说明第 3 段中规定的客户提交的材料需要在 FC 中进行检查,该检查在合同基础上进行,包括以下阶段:
初步审查 - 澄清提交的材料在数量的完整性和执行的正确性方面是否符合既定要求;
- 检查所提供的材料,以便根据方案就临床试验的实施做出决定。
4.2.如果在审查提交的材料期间需要获取有关药品临床试验的额外数据,FC 可能会要求客户提供额外的材料。药品临床试验材料的审查期限不包括其准备时间。
如果客户未能在 90 个日历日内发送要求的附加材料或证明其准备所需时间的信函,则临床试验材料将不予考虑。 FC 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所作出的决定。日后应客户要求,按规定方式重新送审材料。
4.3.如果在审查期间对临床试验材料提出意见,客户应在 90 个日历日内完成。客户定稿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期。
如果客户在 90 个日历日内未提交修改后的材料或证明其修改所需时间范围的信函,则临床试验材料将不予考虑。今后,如果需要,客户可以按照规定的方式重新提交材料进行审查。
4.4.如果检查的结论是肯定的,FC 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向国家伦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提交临床试验材料的可能性,以评估临床试验的伦理道德和法律方面,(在伦理委员会条例规定的情况下)人寿保险文件的执行和患者(志愿者)的健康,以及(如有必要)建议将药品送去进行质量控制。
4.5.伦理委员会对临床试验材料的评估(肯定决定)结果、药品质量控制结果(如有)由客户提交给FC。
4.6.授权进行临床试验并确定测试药品的临床基础的决定由 FC 在对临床前研究材料和先前临床试验(如果有)的有效性的检查得出积极结论的情况下做出药品及其安全性:
- 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药品的副作用风险将显着低于预期的积极效果;
- 对临床试验方案和提交的材料进行检查的积极结论;
- 委员会对临床试验计划的伦理和道德法律方面的积极评估;
- 以法律规定的方式确认患者(志愿者)的人寿和健康保险的文件。如果临床试验是根据国际协议进行的,则适用国际保险规则。
同时,FC 批准临床试验的方案(方案)。
FC 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所做出的决定。
4.7.如果需要对已批准的临床试验方案进行修改,客户向 FC 提交适当的申请。 FC 会按规定的方式考虑提交的材料。
5. 进行临床试验
在临床基础上
5.1 在决定进行测试、确定临床地点并批准 FK 药物的临床试验方案后,客户与临床地点签订协议进行测试,并将所有必要的材料和药物提供给临床地点进行临床试验.
5.2.在对外国制造的药品进行临床试验(包括多中心临床试验)的情况下,卫生部允许按照既定程序进口研究用药品和用于这些药品临床试验的材料。
5.3.根据附录 4,在临床试验期间,临床场所和客户必须填写必须保存至少 15 年的文件。
5.4.在进行临床试验时,研究者和客户遵循欧洲经济共同体 (ICH / GCP) 的良好临床实践要求。
5.5.只有在患者(志愿者)或其法定代表收到有关试验的本质和可能的后果、药品的特性、预期的有效性、风险程度的信息并提供书面自愿同意参加试验。如果需要,患者(志愿者)可以在不给出理由的情况下终止参与研究。
5.6.在临床试验过程中,研究者应向 FC、伦理委员会和客户报告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的所有严重或意外的不良反应和事件。如果药品正在多个中心进行调查,则客户将所有严重不良反应或现象的案例告知其他调查人员。
5.7.如果在临床试验期间对研究人员的健康或生命造成威胁,以及药品疗效不足或不存在的情况,临床试验负责人有义务停止临床试验或其个别阶段。临床试验负责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和 FC 终止临床试验。
5.8.如果与研究人员的行为有关的健康或生命受到威胁,在药品缺乏有效性或有效性不足的情况下,FC 会决定终止药品或其个别阶段的临床试验,如以及在临床试验审核期间发现的违反伦理标准的情况。PK 测试,或按照伦理委员会的建议。为了继续进行临床试验,客户按照规定的方式向FC提交适当的申请和必要的材料。
5.9.根据临床试验的结果(阳性和阴性),编制一份由临床试验负责人签字的报告(报告编制格式见附件5),提供给客户。 5.10 FC 可以对临床试验的实施进行审计。
5.11 根据批准的方案对临床试验进行的验证由具有组织和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经验的 FC 专家进行,不依赖于试验对象,也不亲自参与试验。
5.12 临床试验实施的验证可以常规进行,或在必要时按照预先制定的标准程序进行。
5.13 临床试验的验证不早于与临床基地或客户就验证的开始日期、目的、验证的持续时间和将要处理的问题清单达成协议后的 7 个日历日进行确认。
5.14 根据临床试验验证的结果,制定法案,提交给研究人员和/或客户审查。
5.15 如果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缺陷,研究人员和/或客户有义务在 30 个日历日内消除它们,并告知 FC 所采取的措施。
5.16 如有必要,FC 可以指定以规定的方式对药品的临床试验进行重新验证。
5.17 如果在审核期间发现严重偏离临床试验方案,则 FC 不会批准该药品的临床试验结果。
FC 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和临床基地做出的决定。
6. 临床报告的检查
药物测试
6.1 为了对临床试验报告进行审查,客户以任何形式向 FC 提交申请。申请应附有药品临床试验报告。
6.2.报告的审查是在合同基础上进行的,包括初步审查和对临床试验材料的专门评估。
6.3. FC 对报告材料的完整性、数量和执行的正确性以及所进行的临床试验是否符合批准的方案进行检查。
6.4.如果初步审查结果为阳性,FC 将对临床试验报告进行专门评估。
6.5 如果在初步审查或专门评估期间发表评论,FK 会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
6.6.客户在 30 个日历日内根据 FC 的意见完成临床试验材料。客户定稿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期。
如果客户在 30 个日历日内未提交修改后的材料或证明修改所需时间范围的信函,则所进行的临床试验报告将不予考虑。今后,如果需要,客户可以按照规定的方式重新提交材料进行审查。
6.7.如果有必要获得有关药品临床试验的额外数据以进行检查,FC 可能会要求客户提供额外的材料和/或指定对临床试验进行审查。提供额外材料和/或验证临床试验所需的时间不包括在专家工作期限内。
如果客户未在 30 个日历日内发送所要求的附加材料或证明其准备所需时间的信函,则临床试验材料将不予考虑。 FC 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所做出的决定。今后,应客户要求,该药品临床试验报告材料按规定方式重新送审。
6.8.如果检查的结论是肯定的,则 FC 批准报告中列出的临床试验结果,并建议或不建议继续该药品的临床试验,推荐或不推荐该药品用于医疗使用和国家注册。 FC 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所做出的决定。
6.9.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卫生部按规定方式审议药品临床试验期间出现的争议问题。
联系我们
海关联盟EAC认证中心 上海经合工业设备检测有限公司 电话:021-36411293 地址:中国上海浦东新区高科东路777号1号楼2017 邮箱: eac@cu-tr.org gost-r@163.com skype: gostchina 手机和微信WeChat:18621862553 www.cu-tr.com www.cu-tr.org www.gost.org.cn
|
|
Центр сертификации EAC Таможенного союза 沪ICP备10027014号-14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高科东路777号1号楼2017室 021-36411223 021-36411293 skype: gostchina
E-mail: eac@cu-tr.org 微信和手机:18621862553 海关编码查询 沪ICP备10027014号-3
网站内容和图片版权所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复制拷贝和使用 海关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