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 城乡聚居区和组织必须具备外部和内部供水系统,以扑灭建筑物和构筑物中可能发生的火灾;
4) 通往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道路、车道及入口应确保消防车辆和救援服务的技术设备能够通行;
5) 建筑物和构筑物应确保消防和救援人员能够进入,同时 将消防设备运送至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任何房间并将其部署至火源处,以便营救人员、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造成的损失,并进一步扑灭火灾及防止复燃;
6) 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体量、规划及结构设计方案,包括防火分隔、防火分区和防火段,以及疏散通道中构筑物的饰面和外墙覆层, 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其结构构件及内部工程系统组件的耐火性能(需考虑消防设备的应用),均应符合限制火势及其危险因素向火灾区域外蔓延的要求;
7) 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性能、其结构构件及内部工程系统的组件、人员, 包括为行动不便人员疏散至安全区域以及救援无法及时疏散人员而设定的结构稳定性要求, 以及满足在发生火灾时确保建筑物和构筑物得以保全并最大限度减少损失的、在经济上合理的各项要求;
8) 建筑结构的耐火性能和火灾危险性应符合疏散期间结构稳定性及对无法疏散人员及时救援的要求,同时应符合在发生火灾时确保建筑物和构筑物得以保全并减少损失的、在经济上合理的各项要求; - 符合相关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性能及结构火灾危险性要求,同时考虑其防爆安全特性;
9)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场所的疏散通道和出口,应在危害发生前确保人员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安全疏散,同时应考虑火灾期间人员接触危险因素的允许暴露水平,并 (或)确保在造成伤害之前,能够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安全疏散;
10) 当无法确保人员完全通过疏散通道和出口安全疏散,以及疏散通道和出口被阻塞时,建筑物和构筑物能否为人员提供有效的救援, 包括确保人员接触火灾危险因素时不会危及生命,且在考虑对健康的影响后,该接触程度处于允许范围内; (或)在发生火灾时,通过采用个体和集体救援手段,确保人员能够及时、安全地从建筑物和构筑物中疏散,以防止对生命构成威胁及对健康造成伤害;
11) 建筑物和构筑物应配备火灾探测、火灾报警和疏散管理系统,以及自动灭火装置,以便在该设施的具体条件下组织人员及时、安全地疏散;
12) 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电气安装应符合其安装环境的爆炸和火灾危险特性,并符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能源部长2015年3月20日第 根据第 230 号命令(在规范性法律文件国家登记册中登记编号为 10851)批准的《电气安装规则》 确保能够防止建筑物结构起火以及火势沿建筑物结构蔓延至相邻场所;
13) 消防和救援单位应位于确保其抵达出警现场的时间不超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标准的距离内。
23. 在其生命周期的所有阶段,建设项目均应符合《消防安全通用要求》技术法规(经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紧急情况部2021年8月17日第405号令批准,已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登记)的要求 《消防安全通用要求》技术法规(在规范性法律文件国家登记册中登记编号为24045)以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紧急情况部2022年2月21日第20-01-01-01-E号令的要求 经第55号令批准的《消防安全规则》(在规范性法律文件国家登记册中登记编号为26867)。
第4节. 卫生与流行病学健康领域的要求
24. 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设计应确保在其整个使用寿命期间,当人员在场并使用时,不会因生物及其他有害因素的影响而对人的生命和健康造成危害,包括物理、化学、 生物及其他有害因素,以确保在建筑物和构筑物整个使用寿命期间,当其被占用或使用时,人员接触这些因素不会危及生命或健康。
25. 建筑物和构筑物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居住场所、公共建筑的房间以及配备设备的工业场所的工作区域内的空气, 由建筑材料释放或因人类活动产生的污染物浓度不得超过对人体健康安全的允许水平;
2) 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结构构件(不包括交通基础设施中的视线范围内的物体)及其内部工程和技术设备系统,在空气温度、 包括湿度和风速,应维持微气候参数符合规范要求的允许限值,并能确保其达到最佳值, 确保符合墙体内表面温度、围护结构热阻及地面热吸收等要求;
3) 外壳结构的外表面不得有水流进房间,且结构的内表面不得出现污渍或结冰, 防止液态冷凝水的形成,限制其在围护结构的半透明部分形成,并确保在材料性能无显著变化的情况下,及时将结构中的湿气排出;
4) 供水系统和内部供水系统应确保持续供应规定水量,并防止可能导致违反既定安全要求的泄漏和污染;
5) 排水系统和管网应确保液体废水的排放,防止其进入供水系统、污染土壤和环境,或向环境排放污染物;
6) 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内部空间应符合其用途及建筑、 应配备自然和人工照明,以满足人类和动物的生活需求,并根据城市规划和建筑领域的规范性技术文件要求,确保必要的日照时长和防晒措施;
7) 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选址与保护,以及其场所的设计,以防止噪声对人体健康及人员在建筑物或构筑物内的活动产生不利影响,同时应考虑到建筑、 在规划和建设时,应充分考虑确保噪声防护,并符合城市规划和建设领域规范性技术文件的要求;
8) 由工艺和工程设备、地下、地面及高架交通工具及其他潜在振动源,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内部地基引起的结构构件振动, 建筑材料、电力线路及设备产生的电离和非电离辐射水平不得超过既定的卫生标准;
9)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毗邻区域应配备用于收集和清运垃圾的容器;
10) 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选址应综合考虑其功能用途、结构特点, 其设计和建造应符合环境标准,以控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包括在建设、运营和退役期间因各种事故导致的对周边环境的污染。在这方面,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环境法典》,确保了对特别受保护的自然和休闲区域、水体及水保护区在环境保护和卫生防疫方面的要求。
第 5 款. 建筑物和构筑物在运行期间预防事故的安全要求,以及针对残疾人的无障碍要求
26. 为确保在运行(使用)过程中符合安全要求,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具备防滑、防坠落、防碰撞、防灼伤、防触电的功能, 包括因爆炸造成的伤害,同时须考虑到防范建筑设施在使用或维护过程中因事故对人员造成的危害。
《建筑、城市规划和建设活动法》第11条, 根据第17条和第27-2条,以及经建筑、城市规划和建设领域主管机关批准的国家规范性文件(建筑规范、规则汇编) 在设施的设计、评估、施工及后续使用过程中,应确保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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