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乌兹别克斯坦授权机构应审议申请并对所提交的文件进行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承认决定或拒绝承认的说明。
40. 乌兹别克斯坦计量控制和计量器具特别检定结果承认证书的注册应按照本条例第32-35段规定的程序进行。
2022年3月11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第114号内阁令对第40段进行了修改。参见乌兹别克语文本。
§ 3.承认方案 III 的计量控制结果
41. 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无法对进口的测量仪器、试验仪器、标准物质和测量技术进行计量检定的其它情况下,应承认方案III的计量检定结果。
2022年3月11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第114号内阁令对第41段进行了修改。参见乌兹别克语文本。
42. 乌兹别克斯坦乌兹标准 机构根据对授权机构专业知识结果的分析和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决定是否承认方案III下的计量控制结果。
2022年3月11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第114号内阁令对第42段进行了修改。参见乌兹别克语文本。
43. 乌兹别克斯坦承认测量仪器、试验仪器、标准物质和测量程序的计量控制结果的条件是
由生产国授权的经认可的实验室(中心)或机构进行计量控制;
确保测量仪器和标准物质与国际测量标准的可追溯性;
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无法对测量仪器、试验仪器、标准物质进行计量检定的情况下,申请方有义务确保对其进行后续(定期)计量检定;
通过测量仪器、试验仪器和标准物质交货文件确认计量控制结果。
2022年3月11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第114号内阁令对第43段进行了修改。参见乌兹别克语文本。
44. 申请人应按本条例附件8规定的格式向授权机构提交对测量仪器、试验仪器、标准物质和测量 技术的计量控制结果的认可申请,并附上以下文件:
由制造国国家计量当局认证的计量控制结果确认文件原件或副本;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部长内阁 2019 年 4 月 24 日№348-国家立法数据库,2019年4月25日,第09/19/348/3006号法令排除了第44点第三段)。
经原件持有人盖章证明的测量技术原件或复印件;
由制造国认可机构或国家计量机构认证的、对测量仪器、试验仪器、标准物质和测量程序进行计量控制的机构的认可或授权文件副本;
对测量仪器、试验仪器、标准物质和测量程序进行后续(定期)计量控制的义务保证书。
2022 年 3 月 11 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第 114 号内阁令对第 44 段进行了修改。参见乌兹别克语文本。
45. 乌兹别克斯坦授权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提交给 "Uzstandart "机构,以决定是 否承认计量控制工程的结果,或向申请人提出拒绝承认的理由。
46. 乌兹别克斯坦机构对授权机构提交的文件进行全面审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承认计量控制成果的决定,或向申请人提出拒绝承认的理由。
47. 在接受承认计量控制结果的决定后,"Uzstandart "机构在 5 个工作日内将通过承认的测量仪器、测试仪器、标准样品和测量方法输入乌兹别克斯坦国家登记册,授权机构根据本条例附录第 9 - 14号的表格起草承认计量控制结果的乌兹别克斯坦计量证书。
第 47 段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2022年3月11日第114号法令修改。参见乌兹别克语文本。
§ 4.计量控制结果承认方案 IV
48. 参加 CIPM MRA 活动的乌兹别克斯坦国家计量机构/指定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出具的有效校准证书,对技术过程中为自身需要而使用的进口测量仪器的校准(核查)结果予以承认。
2022年3月11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第114号内阁令对第48段进行了修改。参见乌兹别克语文本。
49. 申请人应向乌兹别克斯坦授权机构提交计量器具校准(核查)结果认可申请书,申请书格式见本条例附录 81,并附有以下文件:
由机构认证的有效校准(核查)乌兹别克斯坦计量证书原件或复印件;
在无法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对计量器具进行计量控制的情况下,申请人有义务确保对计量器具进行后续(定期)计量控制的保证书。
50. 乌兹别克斯坦授权机构对申请进行审议,并从以下方面对提交的文件进行分析
乌兹别克斯坦校准(核查)证书上是否有 "CIPM MRA "标识;
签发乌兹别克斯坦校准(核查)证书的机构是否在国际计量局关键比对数据库(KCDB)中确认了校准和测量能力(CMCs),并涵盖校准(核查)证书。
51. 乌兹别克斯坦授权机构在一个工作日内根据分析结果,按本条例附录第 10 号规定的表格签发计量控制结果认可证书,或给出拒绝认可的理由。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部长内阁2019年4月24日第348号令对第三章第4款进行了补充--国家立法数据库,2019年4月25日,第09/19/348/3006号)
第四章. 最后条款
52. 乌兹别克斯坦执行承认外国合格证书、合格声明和试验报告以及计量器具、试验器具、标准物质和测量程序的计量控制结果程序的费用,应按法律规定的顺序支付。
53. 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外开展合格评定结果认可工作时,除本条例第 10、11、12、27、38、44 款规定的文件外,不得要求提供其他文件。
附 件 1
关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承认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外进行的合格评定结果的顺序的规定
原文法规 https://lex.uz/docs/2793255
乌兹别克斯坦认证必要的文件:
1.关于产品、标签、图纸的完整信息
- 产品技术说明,技术护照,计算书,手册/说明书,规格书,图纸(总装图,电路图,布置图)
- 商业发票、贸易合同
- 工厂证书和测试报告--企业内部测试报告
- 授权书
文件语言-俄语
清晰的产品照片(6-8张),产品标签,铭牌,包装照片
2.货物空运海运陆运提单,货物所在地点,到货时间,联系人
3. 申请人可以是公司-制造商。
4. 货物抵达乌兹别克斯坦境内后出具证明清关单据 Gtr。
条款 - 乌兹别克斯坦专家到货物所在地,安装后,现场检查测试结束后 15 天出证。
安装后专家上门参观(包括乌兹别克斯坦专家去安装现场测试差旅费已包含在价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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