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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亚共体理事会2022年6月10日第90号决定 "关于《关税同盟低压设备安全技术法规》(TR CU 004/2011)修正案"
来源: | 作者:上海经合 | 发布时间 :2023-09-07 | 534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2014年5月29日《欧亚经济联盟条约》第52条和经2014年12月23日欧亚经济最高理事会N 98号决定批准的《欧亚经济委员会条例》附件1第29段,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决定:包括在应用领域内,并须确认符合海关联盟技术法规 "关于机械和设备安全"(TR CU 010/2011)、"电梯安全"(TR CU 011/2011)和 "关于爆炸性气体环境中操作设备的安全"(TR CU 012/2011)的要求,但电缆、电线、绳索除外;

欧亚共体理事会2022年6月10日第90号决定 "关于《关税同盟低压设备安全技术法规》(TR CU 004/2011)修正案"

Решение Совета ЕЭК от 10.06.2022 № 90 "О внесении изменений в технический регламент Таможенного союза "О безопасности низковольтного оборудования" (ТР ТС 004/2011)"


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决定

自2022年6月10日起生效第90号

"关于修改《关税同盟技术条例》的决定

"关于低压设备安全(TR CU 004/2011)"。

 

根据2014年5月29日《欧亚经济联盟条约》第52条和经2014年12月23日欧亚经济最高理事会N 98号决定批准的《欧亚经济委员会条例》附件1第29段,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决定: 


1. 根据附件,修改海关联盟委员会2011年8月16日N 768号决定通过的《海关联盟低压设备安全技术条例》(TR CU 004/2011)。

2. 2. 本决定自正式公布之日起180个日历日后生效。


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成员:

亚美尼亚共和国

M. Grigoryan

来自白俄罗斯共和国

I. Petrishenko

来自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B. Sultanov

来自吉尔吉斯共和国

A. Kozhoshev

来自俄罗斯联邦

A. Overchuk

 

附 件欧亚经济委员会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2022年6月10日第90号决定变更、

海关联盟技术条例修正案

"低压设备安全" (TR CU 004/2011)

 

1.在文本中,适当情况下的 "本海关联盟技术条例 "替换为适当情况下的 "本技术条例",适当情况下的 "关税同盟统一关税区 "替换为适当情况下的 "联盟关税区",适当情况下的 "欧亚联盟成员国市场上产品流通统一标志 "替换为适当情况下的 "联盟市场上产品流通单一标志"。


2. 序言第2和第3段修改如下


2.制定本技术条例的目的是在欧亚经济联盟(以下简称 "联盟")关境内建立统一的低压设备应用和满足要求的强制性规定,并确保在联盟关境内流通的低压设备的自由流动。


3.如联盟(关税同盟)已通过其他技术条例规定了低压设备的要求,则该设备应符合对其适用的联盟(关税同盟)所有技术条例的要求"。


3. 第 1 条第 2 款修改如下


2. 本技术条例不适用于

(a) 低压设备:

牧场围栏的控制装置;

专门设计用于空中、水上、地面和地下运输工具的设备;

为确保原子能使用领域的安全而专门设计用(使用中);


包括在应用领域内,并须确认符合海关联盟技术法规 "关于机械和设备安全"(TR CU 010/2011)、"电梯安全"(TR CU 011/2011)和 "关于爆炸性气体环境中操作设备的安全"(TR CU 012/2011)的要求,但电缆、电线、绳索除外;


由注册为欧亚联盟境内个体工商户的法人实体和个人制造,不用于在欧亚联盟关税区流通、无偿转让、出租、租用或租赁;

b) 医疗器械


c) 确保国防和安全利益的国防产品,包括根据国家国防命令提供的产品;


d) 低压设备制造商根据合同提供的低压设备部件(组件、部件和零件),但这些部件除集成到低压设备中外,不能提供给消费者(用户);


e) 低压设备的部件(组件、部件和零件),其安全性部分或全部取决于这些部件与其他电气设备的集成方式,并且除了作为该设备的部件外无法进行评估(测试)(例如连接器、绕组线、印刷电路板、微动开关、继电器、集成电路、分立半导体、电容器、电感线圈、电阻器、滤波器和其他安装在印刷电路板上的部件或其他部件)。


4.4. 第 2:


1) 第三段修改如下


"进口商--按照成员国立法规定的程序在其境内注册的法人实体或自然人个体经营者,与外国制造商(卖方)签订产品转让外贸合同,将这些产品在欧盟海关境内流通和(或)销售,并负责产品符合技术法规要求;";


2) 在第三段之后,补充以下内容的段落:


"低压设备 - 所有输入和输出的额定电压(火花放电脉冲电压除外)不超过交流 1000 V 和直流 1500 V 的电气设备;


使用过的(二手)低压设备--有一种或多种使用痕迹(污染、外部和内部灰尘、暴露于极端温度、液体或阳光下的痕迹、腐蚀、铜锈、擦伤、划痕、凹痕和其他损坏)的低压设备、 破损或更改的预售设置和程序,修理过或更换过的组件、零件和部件,缺失的密封件、塞子、塞子、保护罩、外壳、盒子和其他在操作过程中需要拆卸的部件),消费者(用户)已将其用于预定目的,并有文件证明; ";3) 第四段修改如下


"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 - 制造商在设备上和操作文件中规定的电气设备的输入和 (或)输出电压(电压范围);";4) 在第 5 段后,增加一段如下内容:"批量低压设备--在一定的时间间隔内,在相同的生产条件下生产的一套具有相同名称和(或)称号的低压设备,并附有一份运输文件;";5) 在第 8 段后,增加以下一段:


"家用电气设备--供消费者(用户)用于与生产、贸易或其他商业活动无关的目的的电气设备,其操作文件不包含禁止在家中使用的内容。5. 在第 3 条第 1 款中,"关税同盟、欧亚经济共同体 "应改为 "联盟(关税同盟)"。6. 第 4 条:1) 第二段修改如下"要求的防触电保护水平;";2) 第四段中的 "旋转 "一词改为 "移动"。7. 在第 5 条中1) 在第 1:删除第一段中的"(类型、品牌、型号)"、"并在所附操作文件中说明";删除第二段中的"(类型、品牌、型号)";2) 删除第 2 段第二句中的"(类型、品牌、型号(如有)";


3)删除第 4 点第 6 段中的"--确定对它们的要求";4) 第 5 段修改如下"5. 业务文件应使用俄语,如果欧盟成员国立法有相应要求,则应使用产品销售地所在欧盟成员国的国语。业务文件中的字母商标、专有名称、地名及其他名称和细节可以使用其他语言。计量单位可使用其国际名称。本条第 4 款规定的有关家用低压设备的信息应以纸张形式提供。低压家用设备可附有一套电子媒体操作文件。


非家用低压设备的操作文件只能通过电子媒介执行。


如果本条第 4 款规定的信息范围允许,则允许不编写操作文件,信息可在设备本身或其包装上标明"。


8. 第 6.1 条第 1 款中的 "标准 "改为 "标准清单":

1) 在第 1 款中,"标准清单,在自愿的基础上应用这些标准可确保符合关税同盟技术条例的要求 "应替换为 "国际和区域(国家间)标准清单,如果没有这些标准--国家(州)标准,在自愿的基础上应用这些标准可确保符合这些技术条例的要求";2) 在第 2 款中,"包含研究(试验)和测量规则和方法(包括抽样规则)的标准清单,是应用和满足关税同盟技术法规的要求以及评估(确认)产品符合性所必需的 "应替换为 "包含研究(试验)和测量规则和方法(包括抽样规则)的国际和地区(国家间)标准清单,如果没有这些标准,则为国家(州)标准"。9. 在第 7:1) 在第 4 款第一和第二段以及第 6 款第 6.2 项第一段中,"关税同盟认证机构和检测实验室(中心)统一登记册 "应替换为 "关税同盟合格评定机构统一登记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