ТР ТС 032/2013 (TR CU 032/2013)海关联盟技术法规“关于承压的设备安全性”
通过
董事会的决定
欧亚经济委员会
2013年7月2日第41期
标准化文件清单Перечни документов по стандартизации,
确保符合要求обеспечивающих соблюдение требований
技术规则настоящего Технического регламента
本技术规定是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2010年11月18日“技术法规共同原则和规则协定”制定的。
本技术法规规定在海关联盟境内统一强制执行承压设备运行安全要求,确保设备自由流通。
如果海关联盟其他技术规定被采用,则设备也必须符合海关联盟技术规定的要求。
海关联盟委员会于2014年2月1日生效该法规。
一、适用范围
1、本技术规定为开发(设计)制造的承压设备规定了安全要求,以保护人身和健康,财产,防止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2、本技术规定涵盖以下类型的设备:
a)用于在压力环境下介质是气体、液化气体和蒸气的容器以及用于第1组工作环境并具有:
最大允许工作压力高于0.05MPa,容量大于0.001m³,最大允许工作压力的容积值超过0.0025MPa•m3
最大允许工作压力20 MPa,容量大于0.0001 m3至0.001 m3。
第1组工作环境下,介质用气体的容器类别列于本技术规定附录1的表1中
(b)用于气体介质容器,液化气体溶液,用于第2组工作环境的蒸汽:
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在0.05MPa以上,容量超过0.001m3,最大允许工作压力的乘积值超过0,005MPa·m3
最大允许工作压力超过100MPa,容量大于0.0001 m3至0.001 m3。
第2组工作介质用气体容器的类别见本技术规范附录1的表2
c)用于第1组工作介质中液体的容器,具有:
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在0.05MPa以上,容量超过0.001 m3,最大允许工作压力的容积值为0.02MPa·m3
第1类液体和工作介质用容器类别列在本技术规定附录1的表3中
d)用于液体容器,用于第2组的工作介质,并具有:
最大允许工作压力MPa•m3
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大于100MPa,容量大于0.0001 m3至0.01 m3。
第2类用于液体工作介质的容器类别见本技术规范附录1的表4
e)容量为0.002 m3的锅炉,用于生产温度高于110℃或蒸汽压力高于0.05MPa的热水,以及容量大于0.002 m3的直接燃烧容器。
蒸汽和热水锅炉及直接燃烧容器的类别见本技术规定附录1的表5
f)管道,其最高允许工作压力在0.05 MPa以上,公称直径大于25mm,用于气体和蒸汽,用于第1组的工作介质中。
用于气体和蒸汽的管道类别,用于第1组的工作介质,见本技术法规附录1表6。
g)管道的最高允许工作压力超过0.05 MPa,公称直径大于32 mm毫米,公称直径大于100 MPa的最大允许工作压力的乘积,用于气体和蒸汽,用于组内工作介质。
适用于气体和蒸汽的管道类别,用于第2组的工作介质,见本技术法规附件1表7。
h)最大允许工作压力高于0.05MPa,公称直径为25mm,最大允许工作压力为200MPa·mm的管道设计用于液体并用于第1组工作介质中。
第1组液体和工作介质设计的管道类别见本技术规范附录1的表8
i)管道的最大允许压力为500 MPa•mm,专为液体设计,用于组工作介质2。
本规范附件1表9列出了第2类液体和工作介质设计的管道类别
j)耐压项目的设备(组装单元)及其组件
k)公称直径为25 mm的阀门(用于第1组工作介质的设备),公称直径为32 mm的阀门(用于组2的气体介质的设备),公称直径为200 mm的阀门(用于液体,用于第2组的工作介质。
最大允许工作压力超过50MPa,容量大于0.0001 m3至0.001 m3。
第1类液体和工作介质用容器类别列在本技术规定附录1的表3中
本“技术规则”附件1的表1列出了用于气体和用于第1组工作环境的容器类别。
j)设备(组件单元)的元件及其承压部件;
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配件(用于工作环境为第1组的设备),公称直径大于32mm的配件(用于第2组工作流体、气体的设备),公称直径大于200mm的配件(用于液体和用于第2组工作环境的管道);
m)显示压力安全装置;
n)压力室(医疗除外);
o)设备安全装置。
3.本技术规定不适用于以下产品:
a)除用于压力控制站或压缩机站的设备外,主要用于运输天然气、石油和其他产品的主要管线、内陆和本地配送管道;
b)瓦斯分配网络和瓦斯消耗网络;
c)特别设计用于核能领域的设备和放射性介质的设备;
d)根据工艺过程或在蔓延高温合成方式过程中燃烧并在其内产生爆炸压力下运行的容器;
e)特别设计用于海运和河船及其他浮动设施和水下应用的设备;
e)铁路运输、机动车辆及其他运输工具的车辆制动设备;
g)特别设计用于飞机和其他飞机的容器;
h)防御装备;
i)不是独立容器的部分机器(泵或涡轮机外壳、蒸汽缸、液压、内燃机、空气机器和压缩机);
j)医疗压力容器;
l)带气雾分配器的设备;
m)高压电气设备(开关柜,分配器,变压器和旋转电机)的壳体;
n)过压运行的电力传输系统(电缆电源产品和通信电缆)元件的外壳和外壳;
o)从非金属柔性(弹性)护套制造(制造)的设备;
n)用于排气或吸入气体的噪声抑制器;
p)用于碳酸饮料的容器或虹吸管。
16、设备附带的技术文件包括:
a)设备技术护照;
b)安全分析报告的副本;
c)总图;
d)安全装置护照(如果按照项目文件提供);
e)计算安全设备的能力(如果可以按照项目文件);
e)设备强度的计算书;
g)手动(指令)操作手册;
h)按照供货合同(合同)的图纸、方案、计算和其他文件。
17、设备技术护照是识别设备的主要文件。
在设备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设备技术护照的存在是强制性的。
设备技术护照由制造商签发。
在设备护照上、制造商的印章盖章,并注明其注册日期。
18、根据设备类型、设备技术护照必须包含符合本技术规定第19-23段的信息。
管道护照包括以下信息:
a)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b)批准;
c)制造日期(生产);
d)工作环境;
e)工作介质的工作参数:压力,MPa(kgf / cmO安全设备在过压下运行),温度℃;
e)使用寿命估计;
g)估计资源;
h)估计启动次数;
i)制造(制造)和管道安装的方案,图纸,证书和其他文件。
20、锅炉护照包括以下信息(制造商形成的信息量取决于锅炉的类型):
a)一般信息:
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
制造日期(制造);
类型(型号);
名称和目的
序列号
使用寿命估计
锅炉及主要零件的使用寿命;
估计启动次数;
锅炉及其元件的几何尺寸;
b)技术特点及参数:
燃料的计算类型及其燃烧热,MJ / kg(kcal / kg);
h(t / h)过压运行设备的安全;
炉子类型和特点(燃烧器);
设计,工作,试压,MPa(kgf / cm3安全设备工作压力过大);
额定容量锅炉最大允许液压阻力,MPa(kgf / cm2安全设备在过压条件下运行);
标称温度下的最小允许压力,MPa(kgf / cm2)在过压下运行的安全设备;
锅炉出口额定蒸汽温度°C;
过热蒸汽(液体)的设计温度°С;
锅炉入口标称液体温度℃;
锅炉出口处的标称和最大液体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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