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6.希望获得认证并充当认证机构的组织必须正式声明,他们已按照许可协议采用了AZS国家认证系统中规定的所有规则和程序。
2.2.7.阿塞拜疆国家认证中心必须向制造商(执行者),贸易组织,消费者和其他相关人员提供有关认证系统、其监管机构以及证书、合格标记和适用规则的信息。
2.2.8.除商业机密信息外,要求认证系统负责的机构将有关认证的规则和方法告知有关各方。非商业秘密信息清单应由认证机构确定并报告有关各方
2.3 认证机构
2.3.1.负责认证系统的公共当局被认为是认证的授权机构,其权限范围如下:
确定合并产品(过程,服务)在阿塞拜疆共和国境内认证的一般原则;
制定加入国际和地区认证体系的决定,并就相互认可认证结果达成协议;
代表阿塞拜疆共和国处理与外国机构和国际组织的关系中的认证问题。
2.4.认证和合规标志
2.4.1.如果认证机构在对产品(过程,服务)进行认证时做出合格的决定,则向客户颁发该产品(过程,服务)AZS合格证书(许可)。
2.4.2. AZS国家认证系统中使用的合格证书以规定的方式注册。国家认证局向“许可证和许可证”门户网站提供有关注册许可证的信息资源的披露。
2.4.3. AZS国家认证系统中使用的遵从AZS标记受法律保护。
2.4.4.禁止非法使用AZS合格标记。
3.关于有安全要求的产品(过程,服务)的强制性认证
3.1.强制认证条款
3.1.1.产品(过程,服务)必须经过强制性认证,以保护人类生命或健康,环境和国家财产利益
3.1.2.产品文档(过程,服务)应进行修订,以包括对人类生命或健康,环境和国家安全的要求,但存在产品(过程,服务)使用,存储和运输的风险。
3.1.3.在所有情况下,强制性认证都包括进行测试以确定产品(过程,服务)的性能,并进行检查以确保在整个生产过程中都遵循这些要求。
强制性认证测试必须使用相关法规文件中定义的方法,在有关认证体系认可的测试实验室(中心)中进行,如果没有,则由认证机构确定。
3.1.4.受强制性认证的产品清单由阿塞拜疆共和国内阁批准,并至少每年审核一次。
3.1.5.国家和授权认证机构有权在其职权范围内对原材料、材料和补充产品进行强制性认证,以确保其规范性和规范性。
3.2 实现与强制性认证有关的产品(过程,服务)
3.2.1.具有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如果存在以下情况不得在阿塞拜疆共和国境内出售给零售店或消费者以直接使用,如果:
如果未提交认证;
尚未通过或不符合法规文件要求或其他认证要求;
如果未满足认证要求,以及证书已过期或已被终止(吊销)。
禁止出售标有标志的产品或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
3.2.2.企业有权在未经认证的情况下(如果出口国法律允许)在阿塞拜疆共和国境外销售产品,以及出于其他目的,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不应允许对人的生命或健康,环境和国家财产利益的直接或重大威胁,或者应允许重大损失。
3.3.授权机构对产品(过程,服务)进行强制认证的权利
3.3.1.相似产品(过程,服务)的认证机构具有以下权利:
签发AZS合格证书,并在产品上贴上AZS合格标志标签的权利;
对所附产品的认证规则和方法进行检查控制;
吊销或中止向其颁发的AZS合格证书和许可证。
认证机构负责类似的产品(过程,服务):
证明结果的客观性;
针对那些希望获得证书的人违反平等权利的行为。
3.3.2.AZS国家认证系统中经认可的测试实验室(中央)有权仅针对给定系统中的认证进行测试。
经认可的测试实验室(中心)应提供:
胜任的测试和结果验证;
检查实验室是否符合认证要求的可能性;
测试结果的机密性。
3.3.3.专家审核员必须按照AZS国家认证系统制定的程序进行认证和注册。
3.4在强制认证的情况下制造商(供应商、贸易组织)的职责
3.4.1.在阿塞拜疆共和国境内向零售企业和消费者销售产品的企业有以下义务:
确保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机构不受阻碍地履行其职责;
如果认证产品不符合法规要求或AZS证书到期,或者AZS证书已被认证机构终止或吊销,则暂停或暂停其实施;
及时通知认证机构有关认证产品的技术文档或生产工艺流程的变化。
3.5进口产品AZS认证
3.5.1当就直接在阿塞拜疆共和国使用的产品进口订立合同时,产品条款必须由国家认证机构认证。
3.5.2获得的国家证书或公认的外国证书和合格标记应与货物报关单一起提交给海关管制局,并被视为允许将货物进口到阿塞拜疆共和国领土所必需。
3.6强制认证的经费筹措
3.6.1强制性认证费用的补偿由客户按照国家关税制度确定的费率进行。
4.违反认可的认证机构,测试实验室(中心)以及制造商,卖方的强制性认证规则的责任
4.1.经认可的认证机构和测试实验室(中心)负责:
不合理地签发AZS合格证书;
用于提供不正确的产品测试结果;
如果有重复的产品测试结果。
4.2.生产者(执行者),贸易组织负责:
未经强制性认证而必须进行强制认证的产品的销售;
在不符合认证监管文件要求的情况下销售产品(过程,服务);
出售暂停或禁止的产品;
未通过认证或不符合法规文件要求的产品(过程,服务),以及证书有效期届满或取消时的合格标志违规使用。
4.3.在以下情况下,官员应对违反认证规则负责:
企业(制造商,供应商)违反本文件第4.2节的规定,并妨碍进行认证产品检查的人员;
如果认证机构和经认可的测试实验室(中心)有以下行为:
有偏见的认证测试结果和协议记录不正确;
违反认证的规则确认产品符合规范性文件要求的文件,签发非认证产品的合格证书。
阿塞拜疆共和国部长内阁1993年7月1日第343号
1994年1月1日强制性认证的产品清单
清单
1.肉,肉制品,牛奶和奶制品
2.鱼和鱼产品
3.家禽,鸡蛋
4.谷物,面粉
5.面包和面食产品
6.咖啡,茶和香料
7.天然蜂蜜
8.水果,蔬菜及其制品
9.牲畜和植物油
10.脂肪
11.人造黄油
12.糖,糖果和甜食
13.啤酒,汽水,醋
14.盐
15.烟草和烟草制品
16.婴儿车
17.婴儿玩具车(三轮车,脚踏车)
18.玩偶
19.其他婴儿玩具
20.婴儿奶嘴,橡胶手套
21.游泳用橡胶面罩,橡胶轮胎
22.裤子,内衣,睡衣,服装
23.组合,裙子,抽婴儿纺织品
24.儿童使用的T恤,羽毛和类似纺织品
25.新生儿和学龄前儿童内衣
26.儿童套装和沐浴箱-
27.儿童裤子和袜子
28.婴儿鞋、
29.合成洗涤剂和家用化学品
30.橡胶手套以及医疗用橡胶手套
31.容量不超过1 kW的变压器,民用航空的未指定除外
32.带有电动机的家用电动机械
33.电热水器,负荷式电热水器,地板采暖设备,房间取暖器,干手机,电熨斗以及其他家用电热水器
34.电动电话机
35.用于连接,断开和断开电路或将其连接到电源线的电气设备(电源开关,开关开关,电流切割器,继电器,淬火插头,插头和插座,电源灯,接线盒等)。电压不超过1000 V
36.拖车,半拖车和其他固定车辆及其零件
37.医药,外科,牙科和兽药中使用的仪器和设备,其他电子医疗设备,视觉设备
38.家用洗衣机
39.电动机和发电机(民用)除航空的设计外
40.家用焊接机
41.记录器和其他记录器
42.煤气灯和电灯
43.绝缘电缆,电缆和互连的零件,无绝缘电气零件
44.无线电电视设备
45.汽车以及特殊类型
46.橡胶充气轮胎
47.木材涂料和类似的木材涂料,不论是否燃烧
48.加热炉,加热器,厨房炉灶和瓷砖(包括锅炉集中供热),配件,烤箱,炉灶,电加热器和有色金属的类似电器
49.冰箱和其他制冷和冷冻电气设备或其他类型的加热设备
50.
Центр сертификации EAC Таможенного союза 沪ICP备10027014号-14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高科东路777号1号楼2017室 021-36411223 021-36411293 skype: gostchina
E-mail: eac@cu-tr.org 微信和手机:18621862553 海关编码查询 沪ICP备10027014号-3
网站内容和图片版权所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复制拷贝和使用 海关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