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设备符合本技术规定的要求的符合性声明仅适用于特定批次的设备。
52、设备合格证书CU-TR Certificate认证按照以下方案进行:
a)方案1c适用于连续生产的设备,具有:
申请人形成本技术法规第45段规定的文件,并向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
认证机构应从申请人身上挑选样品进行检测;
经认可的测试实验室进行设备样品测试;
认证机构对制造商的生产状况和设备样品的检测结果进行分析,如果结果为合格,则向申请人发出合格证书CU-TR Certificate;
认证机构通过在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检测样品和分析生产状况对认证设备进行检验控制;
b)方案3c适用于单批设备,其中:
申请人形成本技术法规第45段规定的一组文件,并向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
认证机构或经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应选择申请人进行检测的样品;
经认可的测试实验室进行设备样品测试;
认证机构对设备样品的检测结果进行分析,如果结果为合格,则向申请人发出合格证书CU-TR Certificate;
c)方案4c应用于单个(台)物品,其中:
申请人形成本技术法规第45段规定的一组文件,并向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认证机构应包含单台项目的识别特征;
认证机构应通知申请人有关包含该认证条件的申请的决定;
经认可的测试实验室、认证机构,对单台产品进行测试;
认证机构应分析单件测试结果,如果结果为合格,则向申请人发放合格证书CU-TR Certificate;
d)方案7c适用于设立批量生产和批量生产的设备,以及设备改进的规划,具体如下:
申请人形成本技术法规第45段规定的一组文件,并向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
认证机构以下列方式对设备类型进行研究:
研究计划生产设备样品作为所有未来产品的标准代表;
分析技术文档,测试设备样本或基本组件。
研究结果记录在一个结论中,认证机构对设备类型与既定要求的一致性进行了评估。
申请人的生产状况分析由认证机构进行,检查结果记录在一个认证行为中。
对设备类型和生产分析的研究结果合格,认证机构颁发向申请人发放合格证书CU-TR Certificate。
53、认证机构在认证的整个有效期内对认证设备进行监督检验控制,方法是在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检测设备样品和分析生产状况。如果检验结果为合格,则合格证书CU-TR Certificate的有效性被视为确认合格,如检验证书所示。如果检验控制结果为不合格,认证机构采取以下决定之一:
a)中止合格证书的有效性;
b)取消合格证书的有效性。
54、当对设备的设计(组成)或其生产技术进行变更时,可能会影响设备符合本技术规定的要求,申请人应事先通知作出新测试和(或)分析需求的认证机构的书面通知设备生产状态。
55、根据计划1c和7c的认证,申请人可以按照其领土内的成员国的法律,法人或作为制造商的授权人进行注册。
根据方案3c和4c的认证,申请人可以按照其领土内的成员国的立法,作为个体企业家的法人或个人的制造商,制造商,销售商或授权人的法律进行注册。
56、申请人可以在具有认可范围的任何认证机构申请认证。
57、合格证书CU-TR Certificate依照“海关联盟技术规定”和“执行规则”的统一形式,按照欧亚经济委员会2012年12月25日第293号决议批准的规定编制。
58、设备合格证书CU-TR Certificate的有效期为:
a)使用方案1c,3c和4c - 5年;
b)在指定生命周期或指定资源期间使用方案7c。
59、确认认证结果的文件和材料,在通过认证程序的设备使用寿命的预计期间,存放在发证合格证书的认证机构中。
60、应消费者(购买者)和或有关方面的要求,制造商(制造商授权的人)或卖方必须免费向其提供符合性声明的副本或合格证明书。
七、在海关联盟成员国市场上标注每台产品EAC流通标志
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并已通过合格评定程序的设备在海关联盟成员国市场上标有每台产品流通EAC标记。
62、海关联盟成员国市场上产品流通每台EAC标志是在设备投放市场之前进行的。
63、海关联盟成员国市场上产品流通的单一每台EAC标志,适用于每个设备单位,在设备的整个生命周期以及附带的业务文件中以任何方式提供清晰明了的图形。
64、海关联盟成员国市场上产品流通单一每台EAC标志的设备标志着其要求符合海关联盟适用于该设备的所有技术规定,并规定在海关联盟成员国市场上应用单一产品流通EAC标志。
根据海关联盟技术法规“关于承压的设备安全性”TRCU 032/2013 第四条、确保开发(设计)、制造(生产)设备符合本法规基本要求
7、设备的设计和制造必须使满足预定的使用、运行和维护方面符合安全要求。
8、为了确定设备的风险,应考虑构成以下主要危害的因素:
a)存在未受保护的移动元件;
b)振动;
c)爆炸和火灾危险元素的存在;
d)影响安全性的设计参数,装配单元和安全装置的不可接受的偏差;
e)火灾,自然和人为的紧急情况;
f)过热;
g)超压(工作压力超过允许);
h)与工作介质的杂质在设备元件的内表面上沉积相关的损坏;
j)安全装置和安全系统的故障;
l)终端辅助设备;
m)在燃料室燃烧期间在炉中熄灭火炬;
n)所有仪表、远程和自动控制装置的电压消失;
o)将液体工作介质的水平降低到最低可接受水平以下;
n)将工作环境的水平提高到最高允许水平以上;
i)设备表面上的腐蚀或其他类型的磨损;
p)减少或通过锅炉的冷却剂流量低于最小允许值;
c)将锅炉路径中的冷却剂压力降低到最低允许水平以下;
t)将设备出口处的冷却剂温度提高到制造商规定的极限值;
y)直接行动的工作环境方向指标的失败。
9、对于设计中确定的危害、风险由相似类型设备的计算、实验,专家或操作数据进行评估。
10、根据本技术规定的附录1,根据类别(第1,第2,第3和第4),根据容量或公称直径以及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对设备进行分类。
11、通过遵守本条规定的安全要求和本技术规范附录2的规定(设计)、制造(生产),确保设备的安全。
12、在制造安全设备时,制造商应确保其符合项目文件规定的参数和特性以及本技术规定的要求。
13、制造商对项目文件中提供的设备进行测试。
制造(生产)设备时的设计文件与开发人员(设计师)达成一致。
15、当消费者执行技术文件中规定的安全措施时,设备在整个使用寿命中必须是安全的。
16、设备附带的技术文件包括:
a)设备技术护照;
b)安全分析报告的副本;
c)总图;
d)安全装置护照(如果按照项目文件提供);
e)计算安全设备的能力(如果可以按照项目文件);
e)设备强度的计算书;
g)手动(指令)操作手册;
h)按照供货合同(合同)的图纸、方案、计算和其他文件。
17、设备技术护照是识别设备的主要文件。
在设备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设备技术护照的存在是强制性的。
设备技术护照由制造商签发。
在设备护照上、制造商的印章盖章,并注明其注册日期。
18、根据压力设备类型技术护照必须包含符合本技术规定第19-23段的信息。
管道技术护照内容包括以下信息:
a)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b)批准;
c)制造日期(生产);
d)工作环境;
e)工作介质的工作参数:压力,MPa(kgf / cmO安全设备在过压下运行),温度℃;
e)使用寿命估计;
g)估计资源;
h)估计启动次数;
i)制造(制造)和管道安装的方案,图纸,证书和其他文件。
20、锅炉护照包括以下信息(制造商形成的信息量取决于锅炉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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