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流程5用来认证产品,在册实验室测试产品,以检验必要指标,研究生产或评价质量体系。该流程还用来检查控制产品检验、研究生产(或者质量体系评价)。
6. 流程 6是用来认证质量体系,并对其评估和后续检查控制。
7. 流程7 用于认证一批产品的时候,对该批量产品检测。
8. 流程 8是用来认证每个单独的(唯一)产品。
9. 流程9 用来认证产品 符合产品安全要求的声明。
10. 根据流程3,4,5,7,8,9认证的产品可以按既定方式标记上《合格》的符号。
四、信息支持
同类产品认证机构(OC)记录它所颁发、撤销、暂停的证书,以及未能颁发证书的情况。并将相应信息和认证活动的信息按规定的方式发送国家认证机构(HCO)。他们将自己的活动和所颁发证书的信息通知各相关方。
国家认证机构(HCO)公布关于产品认证结果的信息,包括:
被授予证书的产品的清单 以及产品的经认证的特性的 列表;
同类产品认证机构(OC),在册试验室(АИЛ)和质量稽核专家(expert-auditor)清单;
被撤销(作废)的合格证书的信息;
注册的 同类产品认证体系 的清单。
五、承认国外符合性认证(合格证书)
属于乌兹国家认证体系(HCC)之内的 国家认证机构(HCO)和同类产品认证机构(OC)有权承认来自独联体和其他国家的产品合格证书。承认的程序应该在同类产品的认证规则中有规定。
国际体系和国际协议框架下进行的国外认证的承认时,要符合 这些体系和协议的既定规定,且不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冲突。
被承认国外认证的产品要符合要求,这个要求的标准不低于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既定的类似要求。
如果在规范文件里有认证所必须的补充要求,或者在合同里规定的必须的补充要求,产品必须进行测试,看是否符合这些要求。
为了完成国外认证的承认,申请人要向同类产品认证机构(OC)提交申请,推荐用的申请格式见附件4。
申请应附国外认证的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要用原件持有者的公章,或原件发证机关的公章,或公证机构的公章保证真实有效。申请还要附本规定第12条里的文件。
如果合格证书已有卫生认证信息,在认可合格证书时不需要再做补充卫生认证。
在分析收到的文件和材料之后,同类产品认证机构(OC)决定承认(或不承认)该证书。
在执行承认合格证书的程序时,如有必要,国家认证机构(HCO)和同类产品认证机构(OC)有权对(承认)申请中所列产品进行鉴定(identification)。
所谓承认出口国国家认证体系内颁发的合格证书,就是按照乌兹国家认证体系(HCC)规定的样本重新制作符合性证书,并加入乌兹国家认证体系(HCC)国家注册清单。
六、申诉审议
与认证结果有分歧的情况下(不认同认定结果),相关方有权向 “Uzstandard”(乌兹标准署) 受理上诉的委员会或直接向法院申请上诉。
“Uzstandard”受理上诉的委员会审理上诉(对认证机构和检测实验室(中心)的决定不认同而进行的起诉)。上诉 在两个星期内 按照HCC认证(乌兹别克斯坦国家认证体系)既定程序受理。
针对 “Uzstandard”和“Uzstandard”上诉委员会 的决议,还可以 按照法律既定程序 向法院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