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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f法规 FZ- 123《消防安全要求的技术法规》 俄罗斯消防安全认证-Fire Safety Certificate
来源: | 作者:pmt1ac5e9 | 发布时间 :2018-11-12 | 2397 次浏览: | 分享到:
俄罗斯联邦f法规 FZ- 123《消防安全要求的技术法规》 第1章一般规定 第1条技术法规的适用范围和适用范围 1.本联邦法旨在保护公民和法人实体、国家和市政财产的生命、健康、财产免受火灾影响,确定消防安全领域技术法规的主要规定,并规定保护对象(产品)的一般消防安全要求,包括包括建筑物,结构和结构,工业设施,消防技术产品和通用产品。关于特定产品的消防安全要求的技术法规的联邦法律不适用于建立比本联邦法律规定的消防安全要求更低的部分。 2.本联邦法关于提供保护对象的消防安全的规定具有以下约束力:


3)具有摄氏不超过450度的烟道气的温度,沿着试验样品的85%以上的长度的损伤的程度,按重量计(T3),测试样品的损伤的程度不超过50%,自燃烧的持续时间不超过300秒;
4)高度可燃(G4),烟气温度超过450摄氏度,沿试验样品的长度损坏程度大于85%,根据试样质量的破坏程度大于50%,独立燃烧的持续时间超过300秒。
6.对于属于可燃性组G1-G3的材料,在测试期间不允许形成燃烧的熔融液滴(对于属于可燃性组G1和G2的材料,不允许形成熔滴)。对于不可燃建筑材料,其他火灾危险指标没有定义,也没有标准化。
7.根据可燃性,可燃建筑材料(包括地毯)根据临界表面热通量密度的值,分为以下几组:
1)阻燃(B1),临界表面热通量密度值超过每平方米35千瓦;
2)中度易燃(B2),临界表面热通量密度值不小于20,但不大于每平方米35千瓦;
3)易燃(B3),具有小于20千瓦每平方米的临界表面热通量密度值。
8.根据表面火焰传播速度,可燃建筑材料(包括地毯)根据临界表面热通量密度分为以下几组:
1)非传播(FP1),其临界表面热通量密度值大于每平方米11千瓦;
2)弱传播(RP2),临界表面热通量密度值不小于8,但不大于每平方米11千瓦;
3)适度传播(RP3),临界表面热通量密度值不小于5,但不大于8千瓦每平方米;
4)高度传播(FP4),具有小于5千瓦每平方米的临界表面热通量密度值。
9.根据可燃建筑材料的烟雾形成能力,根据烟雾形成系数的值,分为以下几组:
1)具有小的烟雾形成能力(D1),烟雾形成系数小于50平方米/千克;
2)具有适度的烟雾形成能力(D2),烟雾形成系数不小于50,但不大于500平方米/千克;
3)具有高烟雾形成能力(D3),具有超过500平方米/千克的烟雾形成系数。
10.根据燃烧产物的毒性,可燃建筑材料按照本联邦法附件表2分为以下几组:
1)低危害(T1);
2)中度危险(T2);
3)高度危险(T3);
4)极其危险(T4)。
11.根据本联邦法律附录表3给出了取决于建筑材料火灾危险类别的火灾危险等级。
12.对于地毯,可燃性组没有定义。
13.根据可燃性的纺织品和皮革材料分为易燃和阻燃。如果在测试期间满足以下条件,则织物(非织造织物)被归类为易燃材料:
1)从表面点火期间测试的任何样品的燃烧时间超过5秒;
2)在点火过程中从表面测试的任何样品,燃烧到其一个边缘;
3)任何试样下的棉绒点燃;
4)任何样品的表面闪光从表面或边缘的点火点延伸超过100毫米;
5)所测试的任何样品的木炭面积的平均长度当从表面或边缘暴露于火焰时,超过150毫米。
14.对于建筑物,纺织品和皮革材料的分类,应使用火焰蔓延指数(I)的值 - 一种有条件的无量纲指示器,表征材料或物质点燃,将火焰散布在表面并释放热量的能力。根据火焰材料的传播分为以下几组:
1)不将火焰散布在表面上,火焰蔓延指数为0;
2)将火焰缓慢地铺展在表面上,火焰蔓延指数不超过20;
3)快速将火焰散布在表面上,火焰蔓延指数大于20。
15.确定建筑,纺织品和皮革材料火灾危险分类指标的试验方法由消防安全监管文件确定。
第4章火灾和爆炸危险和火灾危险的指标以及根据火灾和爆炸危险以及火灾危险的过程介质分类
第14条火灾和爆炸危险和火灾危险技术环境分类的目的火灾和爆炸危险和火灾危险的技术环境分类用于确定工艺过程的安全参数。
第15条技术媒体的火灾和爆炸危险及火灾危险指标
1.过程介质的火灾和爆炸危险以及火灾危险的特征是火灾和爆炸危险的指标以及在该过程中循环的物质的火灾危险以及该过程的参数。表中列出了评估物质的火灾和爆炸危险以及火灾危险所需的指标清单。该联邦法律的附件之一。
2.消防安全监管文件规定了确定过程介质中某些物质的火灾和爆炸危险以及火灾危险指标的方法。
第16条 火灾和爆炸危险的技术环境分类
1.火灾和爆炸危险的技术环境分为以下几组:
1)火灾危险;
2)灭火装置;
3)爆炸性的;
4)防火。
2.如果可能形成可燃介质,则环境是指火灾危险,以及出现火灾时具有足够功率的点火源的外观。
3.环境是指火灾和爆炸,如果可能形成氧化剂与可燃气体、易燃液体蒸气、可燃气溶胶和可燃粉尘的混合物,其中点火源的外观可能引发爆炸和(或)火灾。
4.环境是指爆炸物,如果可能形成空气与可燃气体、易燃液体蒸气、可燃液体、可燃气溶胶和可燃粉尘或纤维的混合物,并且如果在一定浓度的燃料和爆炸起源(点火源)的外观下它会爆炸。
5.防火环境包括没有可燃介质和(或)氧化剂的空间。
第5章火灾危险和爆炸区的分类
第17节。分类的目的
火灾危险和爆炸区域的分类用于根据其防护等级选择电气和其他设备,确保在指定区域内进行防火和防爆操作。
第18条 火灾危险区域的分类
1.消防区分为以下几类:
1)PI - 位于房间内的区域,其中可燃液体以61摄氏度或更高的闪点循环;
2)P-II - 位于房间内的区域,其中排放可燃粉尘或纤维;
3)P-IIa - 位于房间内的区域,其中固体可燃物质的循环量为特定火灾载荷至少为每平方米1兆焦耳;
4)P-III - 位于建筑物,建筑物,建筑物外部的区域,其中闪点为61摄氏度的可燃液体或任何固体可燃物质在其中循环。
2.确定火灾危险区域分类指标的方法由消防安全监管文件确定。
第19节危险区域的分类
1.根据爆炸性混合物存在的频率和持续时间,爆炸区分为以下几类:
1)第0类 - 爆炸性气体混合物连续或至少持续1小时的区域;
2)第1类 - 位于房间内的区域,在设备正常运行期间,释放易燃液体或易燃液体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3)第2类 - 位于房间内的区域,在设备正常运行期间,不会形成可燃气体或易燃液体与空气的蒸气的爆炸性混合物,并且只能由于事故或工艺设备损坏而进行;
4)第20类 - 可燃粉尘与空气的爆炸性混合物的点火浓度限制低于每立方米65克且持续存在的区域;
5)第21类 - 位于房间内的区域,在设备正常运行期间,可以区分可燃粉尘或纤维进入悬浮液,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空气浓度为每立方米65克或更少;
6)第22类 - 位于房间内的区域,在设备正常运行期间,可燃粉尘或纤维与空气的爆炸性混合物不会形成浓度为每立方米65克或更少,但这种可燃粉尘或纤维的爆炸性混合物是可能的仅由于事故或工艺设备损坏而产生的空气。
2.确定危险区域分类指标的方法由消防安全监管文件确定。
第6章 火灾和爆炸危险和火灾危险的电气设备的分类
第20节 分类的目的
根据火灾和爆炸危险以及火灾危险对电气设备进行分类,以确定其安全使用区域和该区域的相应设备,并确定电气设备运行的消防安全要求。
第21条 火灾和爆炸危险和火灾危险的电气设备的分类
1.根据火灾和爆炸危险程度以及火灾危险程度,电气设备分为以下几种:
1)没有防火的电气设备;
2)防火电气设备(用于火灾危险区域);
3)防爆电气设备(用于危险区域)。
2.电气设备的火灾和爆炸危险程度是指电气设备内点火源的危险和(或)点火源与电气设备周围可燃环境接触的危险。
第二十二条防火电气设备的分类
1.火灾危险区域使用的电气设备根据电气设备的设计提供的防水和外部固体物体的防护等级进行分类。防火电气设备的分类按照本联邦法附件表4和表5进行。
2.确定防火电气设备外壳防护等级的方法由消防安全监管文件确定。
3.电气设备外壳的防护等级标记使用国际保护标志(IP)和两位数字进行,第一个是防止固体物进入,第二个是防止水进入。
第二十三条防爆电气设备的分类
1.防爆电气设备按防爆等级、防爆类型、组别和温度等级分类。
2.防爆电气设备按防爆等级分为以下几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