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商的名称;
拖拉机的类型和版本(版本)(如果有的话);
合格证号(在收到合格证后另行申请);
拖拉机识别号码;
装载状态下允许的最大和最小拖拉机质量,取决于可安装轮胎的允许类型;
根据可能安装的轮胎类型,每个牵引车轴的最大允许负载(信息必须按从前到后的顺序排列);
技术上允许的挂车牵引重量(s)。
拖车上的制造商标志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制造商的名称;
铭牌类型和选项(如果有的话);
合格证号(在收到合格证后另行申请);
装载状态下拖车的总允许质量,取决于可以安装的轮胎的允许类型;
每个拖车轴的最大允许载荷(信息必须从前到后依次列出);
拖拉机牵引装置上的载荷(半拖车)。
9.2.2、制造商可在主标识的下方或侧面提供附加信息,并在明显标示的矩形外,仅包括本附件第9段第9.2.1段给出的信息。本“关税同盟技术规则”附件6给出了制造商的一个例子。
9.3、拖拉机识别号码
9.3.1、拖拉机的识别号码是由制造商为每台拖拉机安装的字符的固定组合。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制造商在30年内能够清楚地识别每台拖拉机。
9.3.2、识别号码必须粘贴在制造商的标签上,也可以粘贴在拖拉机右侧的框架或其他部件上。
9.3.3、如果可能的话,识别号码应该放在一行上。
9.3.4、身份证号码必须放置在清晰可见的地方,加盖或盖章以确保不会被擦除或损坏。
9.4、标志
9.4.1、标记按照本附件第9段的分段9.2,在俄罗斯和国家的状态(S)语言(S)进行 - 海关联盟 - (成员国)的成员 - 海关联盟与国家的法律(S)的相应要求的成员。阿拉伯数字应用于本附件第9段第9.2和9.3小段所规定的标记。
9.4.2、当指拖拉机识别号码应使用小写字母,使用字母“I”,“O”,“Q”,破折号,星号和其他特殊标志是不允许的。
字母和数字的最小高度如下:
直接用于拖拉机框架或其他类似结构的标志;
在制造商的印版上印上4毫米的标志。
10、轮式拖拉机拖车制动器拖车制动系统和联接装置的控制要求
10.1、拖拉机必须配备拖车制动控制装置,可以手动或脚踏操作,并且必须由操作员的工作场所进行控制并独立于其他控制装置。
如果拖拉机配备了拖车制动器的气动或液压驱动,则只有一个控制元件应该控制拖拉机和挂车的制动。
10.2、应用的制动系统可能具有符合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第13(10)/第6修订版关于轮式农业和林业拖拉机和拖车的制动装置的规定的特性。
制动系统的设计必须确保拖车和拖车在拖车制动器发生故障时以及在发生连接故障的情况下安全停止。
10.3如果提供拖拉机和拖车的气动,液压或组合驱动,则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0.3.1液压驱动
液压执行机构必须是单线式的。
液力偶合器必须符合STB ISO 5676-2010,封闭的联轴器必须安装在拖拉机上。
拖车的制动控制必须确保在非工作位置的连接头中没有压力,工作压力必须至少为10兆帕且不超过15兆帕。
不要断开电机的电源。
10.3.2、气动驱动
挂车制动器的气动驱动装置必须是双线式,当控制管路中的压力增加时,制动过程必须开始。
允许在单线气动驱动器的拖拉机上安装挂车制动器。在这种情况下,制动过程必须在制动管路压力下降时开始。
连接头必须符合ISO 1728-2010。
拖车的制动控制应确保连接头的最大压力不小于0.65 MPa,不大于0.8 MPa。
10.3.3、拖车制动器的气动,液压和组合驱动的设计应当确保在拖车与拖拉机紧急脱离的情况下制动拖车。
11、安装拖拉机后挡板的空间要求
11.1、用于安装后登记牌的空间的配置和尺寸。
后部对位板的安装位置应该是一个平坦的垂直矩形表面,并具有以下最小尺寸:
长度 - 255毫米;
宽度 - 165毫米。
11.2、安装后部挡板的位置以及后部挡板的固定位置。
安装后部登记牌的地方必须使登记牌正确固定,符合下列条件。
11.2.1、登记牌的位置相对于拖拉机的宽度。
登记牌的中心不应位于拖拉机对称平面的右侧。
注册牌的左边缘不能位于与拖拉机的对称平面平行并穿过拖拉机的最突出部分的垂直平面的左侧。
11.2.2、登记牌相对于拖拉机的纵向对称平面的位置。
对准标记应该垂直于或几乎垂直于拖拉机的纵向对称平面。
11.2.3、登记牌相对于垂直平面的位置。
注册标记应垂直放置,公差为5°。尽管如此,如果拖拉机配置需要这样的话,注册牌可以与垂直方向成一定角度:
在不超过30°的角度,当登记板的上部向前倾斜,其条件是该登记号码的上边缘不大于支承表面上方1.20米更大;
以一定的角度小于15°,当登记板的上部向后倾斜时,与该许可板的顶缘位于上方的支撑表面上方1.20米条件。
11.2.4、登记板在参考表面上方的高度。
登记牌的下边缘应位于参考面上方不小于0.3米的高度,上边缘 - 高度不得超过4米。
11.2.5、确定参考表面上方的对齐板的高度。
在11.2.3和分段在本申请的11.2.4段11指示的高度应与该组基本设备(包括翻车保护装置和不包括附件)的拖拉机进行测量,座椅上的负载时,操作者适当的质量(75对农业安全以及林业拖拉机和拖车(2016年11月30日修订)10)kg,使用完全燃料的润滑剂和充满冷却剂的容器,并装有工具。
12、拖拉机驾驶室的保护性能
农用拖拉机应配备保护舱,或在翻倒过程中配备防坠物和保护装置。
林业拖拉机应配备舱室,并配备翻车保护装置,坠落保护装置和操作人员保护装置。
12.1、操作员保护设备
对高空坠物保护装置(FOPS)农用拖拉机应与保护对我GOST P ISO 3449-2009的渗透水平。
翻车保护装置(ROPS)农用拖拉机 - GOST P ISO 3463-2008或GOST P ISO 5700-2008。
林业拖拉机操作人员的防护装置应符合:
机顶盒ISO 8082-2004 - 翻车保护装置(ROPS)的部分;
GOST R ISO 8083-2008 - 关于防止坠落物体的设备(FOPS);
GOST R ISO 8084-2005 - 关于操作员保护装置(OPS)。
12.2。保护操作人员免受有害物质的侵害
所有拖拉机,其意图被使用,其中与有害物质接触操作者的可能风险应配备舱,对应于水平2,第3和STB EN 15695-1-2011 4的要求。选择水平的标准应在使用说明书中给出。
安装喷洒杀虫剂设备的拖拉机必须配备满足EN 15695-1-2011 4级要求的机舱。
13、拖拉机和拖车建造的额外要求
13.1、拖拉机和拖车的稳定性要求
横向静态稳定拖拉机和根据类别拖车和使用根据GOST 12.2.019-2005设定的条件的角度。技术说明的形式在海关同盟技术法规的附录2中给出。
意图在山区工作的拖拉机应配备最大允许倾侧的报警装置。
13.2、拖拉机的防火要求
拖拉机的防火必须符合EN 13478-2006 STB EN和GOST 30879-2003(用于内饰的部分材料)。
在拖拉机上应该有安装灭火器的地方。
13.3、拖拉机和拖车液压驱动的要求
拖拉机和拖车的液压驱动装置必须符合GOST 31177-2003的要求。
13.4、操作的安全要求
在运行,维护或运输过程中可能造成危害的拖拉机和拖车的构造要素应发出信号。信号颜色和安全标志必须符合GOST R 12.4.026-2001。
在拖拉机和拖车上必须显示打击链的轮廓和连接方案,并在操作手册中进行说明。根据GOST 26336-97的规定,拖拉机和挂车上的千斤顶安装位置用符号标出。
13.5、对拖拉机驾驶室的附加要求
在拖拉机驾驶室内应设置安放医疗箱,操作人员的外衣和技术文件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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