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哈萨克斯坦43号法令原文关于批准《建筑物和构筑物、建筑材料及制品安全技术法规》的决定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工业和基础设施发展部2023年6月9日第435号命令。该命令已于2023年6月14日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登记,登记号为第32783号。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ЗҚАИ)的提示!
请参阅第4条,了解本命令的实施程序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技术规范法》第7章第1节第20)款,以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城市规划、 城市建设及建筑服务法》第20章第23-7)款的规定,现下令:
1. 批准所附的《建筑物与构筑物、建筑材料及构件的安全性》技术法规。
2.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工业与基础设施发展部下属的建筑与住宅 及公用事业事务委员会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
1) 向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办理本命令的国家登记;
2) 确保将本命令发布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工业与基础设施发展部官方网站上。
3. 由负责监督本命令执行情况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工业与基础设施发展部副部长负责落实。
4. 本命令自首次正式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生效。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工业和基础设施发展部部长 M. 卡拉巴耶夫
“批准”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卫生部
“批准”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贸易与一体化部
“批准”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紧急情况部
“批准”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民经济部
“批准”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能源部
经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工业和基础设施发展部部长2023年6月9日第435号令批准
《建筑物和构筑物、建筑材料及产品安全技术法规》
第一章 适用范围
1.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技术法规法》(以下简称《技术法规法》) 第7条第1款第20项),以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建筑、城市规划和建设活动的法律》(以下简称《建筑、城市规划和建设活动法》) 第20条第23-7)项,依据《技术法规法》第7条第1款第20)项,以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建筑、城市规划和建设活动的法律》(以下简称《建筑、城市规划和建设活动法》)第20条。
2. 本《技术法规》适用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安全要求, 规定了在建筑材料和产品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对其安全要求适用与符合性的最低及强制性要求,以及其符合性评估的原则, 符合性评估的原则和方法,包括建筑材料和产品投放市场时的标识要求,以及确保其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自由流通的安装规则。
3. 确定本技术法规的技术监管对象,旨在明确本技术法规对具体建筑物和构筑物、建筑材料及产品的适用性。
4. 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认定依据《建筑、城市规划和建设活动法》第73条以及《不动产权利国家登记法》进行 建筑材料和产品的界定,应依据设计文件、竣工验收证书或技术护照中规定的功能用途,并符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不动产权利国家登记法》的规定
5. 建筑材料和产品的识别,包括其用途和应用领域、来源和成分,以及生产和使用技术的具体情况, 该识别工作通过将相关产品的随附文件上的标识与《欧亚经济联盟对外经济活动商品名目》(以下简称“EAEU TNC”)中的代码进行比对来完成。
6. 建筑材料和产品的清单及其根据欧亚经济联盟对外经济活动分类(EAEU NCE)确定的代码,载于本技术法规的附件1中。
7. 技术法规的适用范围:
- 新建工程,无论其所有制形式和隶属部门如何, 经济各领域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无论其所有制形式和隶属部门如何,在新建、改建或重大翻新竣工后,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安装、调试、运行和后续处置过程中,
- 建筑材料及制品(无论原产国为何),及其生产、标识、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过程。
8. 本技术法规适用于住宅场所和分配花园 (协会)的宅基地、家庭公用设施用地,以及建筑材料、产品和构筑物,并适用于与建筑物和构筑物功能用途相符的技术工艺的安全性。
第二章 术语与定义
9. 本技术法规采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在技术法规、建筑、城市规划和建设领域立法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以及以下内容:
1) 建筑物——一种人造结构,无论其功能用途如何,均用于人类居住或使用、进行生产活动,以及存放和储存物质财富,其必然构成一个封闭的、地上的空间, 由承重和围护构件组成的人工构筑物。建筑物可能包含地下部分;
2) 制造商——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或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的法律注册的法人或个体工商户,以自身名义生产产品或从事生产和分销活动;
3) 制造商授权代表——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或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法律注册的法人或个体工商户, 法人或作为个体经营者注册的自然人,经制造商(包括外国制造商)授权,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代表该制造商在产品符合性评估及投放市场过程中开展相关活动;
4) 进口商——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或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的法律规定注册的法人或以个体经营者身份注册的自然人,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代表外国制造商进行产品符合性评估及产品投放市场相关活动; 与卖方)签订了外贸合同(协议),用于供应由外国制造商批量生产的货物,并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将这些货物投放和/或销售至市场的法人或注册为个体经营者的自然人;
5) 建筑物——一种具有明确边界的自然或人工构筑物,旨在进行生产活动、存放和储存物质资产,或临时容纳(安置)人员和货物,以及安置设备或公用设施 一种人造的立体、平面或线性物体,旨在进行铺设或安装(地上、水面和/或地下、水下)。建筑物也可用于艺术美学、装饰应用或纪念目的;
6) 建筑构件——通过工业手段制造的建筑产品,旨在作为建筑结构或另一建筑构件的组成部分;
7) 建筑结构——由建筑材料和/或建筑产品构成的建筑永久性构件;
8) 施工文件——指为建筑物(扩建、现代化改造、技术更新、改建、修复、大修、保护及后续使用)的施工, 以及组织施工、工程场地准备、景观设计、绿化及外部装饰所必需的一套相互关联的文件(包括方案设计和设计文件,以及国内和国际规范文件);
9) 建筑材料——指用于生产建筑构件和/或建筑工程的建筑产品,无论其为天然形成还是通过工业手段制造;
10) 建筑工程——建筑、构筑物或建成环境中的其他不动产,系建筑活动的最终成果;
11) 建筑对象的生命周期——建筑对象存在的系统性且相互关联的各个阶段,包括其建造、使用和报废;
12) 参数化建筑标准化方法——一种以该标准旨在实现的结果(目标)为导向,并允许通过多种替代方式实现该结果的方法;
13) 对象的后续利用——指在资本建设项目(房屋、建筑物、建筑群)停止使用(运营、应用)后,对其可重复利用的组成部分(结构、材料、设备)进行的利用(使用、应用); 一套拆除和拆解工程,在回收和再利用可用构件(结构、材料、设备)以及处理不可用构件和废弃物的同时进行,并实施修复和再利用;
14) 产品投放市场——在经营活动中,为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进行分销而供应(转让)或进口产品(包括从制造商仓库发货或寄售);
15) 申请人——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或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的法律注册的法人或自然人,旨在对产品进行符合性评估, 作为个体经营者注册的法人或自然人,提供产品、工艺和服务(制造商、进口商、制造商授权的人员、销售商);
16) 产品和工艺的安全性——指建筑产品和建筑工程能够防止对人类和动物的生命健康、财产及环境造成危害的状态;
17) 与本技术法规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其要求一旦得到遵守,即可确保本技术法规各项规定的落实, 协调建筑标准、建筑标准和规范、实践准则、卫生标准和规范,以及其他符合本《技术法规》的监管和技术文件;
18) 天然石材——洞穴 (空腔)及其他用于着色和涂装且不使用环氧树脂的化学制剂,以及通过机械加工火成岩、沉积岩和变质岩制成的天然建筑材料。
第3章 产品投放市场的条件
10. 建筑材料和产品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投放市场时,应附有符合性证书或符合性声明。
11. 建筑材料和产品只有在符合《技术法规法》第35条规定的技术法规要求,并满足本技术法规第6条的要求时,方可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投放市场 章的要求,可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投放市场。
12. 《技术法规》中关于某些特殊建筑安全性的附加要求,应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专项技术法规予以规定。在这方面,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批准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要求外,上述要求不得与本技术法规的要求相抵触。
13. 根据《技术法规法》第33条第4款的规定,不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制品不得加贴符合性标志。
14. 供销售的建筑材料和制品(包括进口产品):
1) 安全,保质期未过(如适用),包装和容器完好无损(符合监管文件的要求),并附有全套操作文件。若从制造商、消费者或国家监管机构处收到关于特定材料和产品不符合既定安全要求的信息,则不得供应(销售)该产品;
2) 已对潜在危害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且已提供供消费者使用的随附文件(使用说明书、质量证书、 符合性证书或符合性声明、技术或规范文件);
3)向销售商提供有关销售时应采取的程序以及登记消费者投诉以便后续核查的信息。
第四章 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生命周期过程的安全要求
第1条 基本安全要求
15. 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设计与建造应使其在设计使用寿命内适合其预期用途,并应按照建筑、城市规划和建筑活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法规》的要求进行验收。
16. 建筑物和构筑物必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 机械强度和稳定性;
2) 消防安全;
3) 卫生和防疫方面;
4) 使用安全以及残疾人无障碍通行;
5) 能源效率与节能;
6) 通过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来实现。
17. 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安全,以及与其相关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安装、调试、运行和后续处置等过程, 是通过在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整个生命周期内确定并维持各项参数,确保其符合参数设计值和定性特征的安全要求来保障的。
第2条 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机械安全要求
18. 为确保符合机械强度和稳定性要求,应对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所承受的荷载,以及在施工和使用过程中的影响,就以下后果进行评估:
建筑物和构筑物或其部分的倒塌;
结构变形超过允许限值的情况;
因承重结构发生显著变形而导致其他结构构件或结构,以及设备或其他安装装置受损的情况;
由荷载引起的损坏,该荷载虽未超过导致损坏的初始荷载,但其影响程度与之相当;
结构的设计和施工应确保:即使个别构件失效,也不会导致连续坍塌。
19. 应通过维持符合计算结果的条件,防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在强度和稳定性方面达到极限状态,从而确保符合机械安全要求。
20. 结构应能抵抗施工和使用期间的所有潜在荷载和影响,并应符合结构构件的使用性能要求。
第3款. 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消防安全要求
21. 确保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设计能够预防或降低火灾风险,保护人员、财产、植物和动物免受火灾的有害影响,并/或限制这些影响的程度,以及 - 其设计和建造还应考虑到确保消防单位人员在发生火灾时进行灭火、人员救援和应急救援行动的安全。
22. 建筑物和构筑物应符合以下消防要求:
1) 在城乡居民点及各类组织范围内,应根据其用途、耐火性能、结构火灾危险性及其他特征,防止火势蔓延至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 应通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布局来确保;
2)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设施必须位于聚居区边界之外;若无法做到, 则其选址应确保将这些设施的爆炸破坏因素及火灾危险因素对邻近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影响控制在规定限值内;
3) 城乡聚居区和组织必须具备外部和内部供水系统,以扑灭建筑物和构筑物中可能发生的火灾;
4) 通往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道路、车道及入口应确保消防车辆和救援服务的技术设备能够通行;
5) 建筑物和构筑物应确保消防和救援人员能够进入,同时 将消防设备运送至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任何房间并将其部署至火源处,以便营救人员、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造成的损失,并进一步扑灭火灾及防止复燃;
6) 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体量、规划及结构设计方案,包括防火分隔、防火分区和防火段,以及疏散通道中构筑物的饰面和外墙覆层, 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其结构构件及内部工程系统组件的耐火性能(需考虑消防设备的应用),均应符合限制火势及其危险因素向火灾区域外蔓延的要求;
7) 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性能、其结构构件及内部工程系统的组件、人员, 包括为行动不便人员疏散至安全区域以及救援无法及时疏散人员而设定的结构稳定性要求, 以及满足在发生火灾时确保建筑物和构筑物得以保全并最大限度减少损失的、在经济上合理的各项要求;
8) 建筑结构的耐火性能和火灾危险性应符合疏散期间结构稳定性及对无法疏散人员及时救援的要求,同时应符合在发生火灾时确保建筑物和构筑物得以保全并减少损失的、在经济上合理的各项要求; - 符合相关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性能及结构火灾危险性要求,同时考虑其防爆安全特性;
9)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场所的疏散通道和出口,应在危害发生前确保人员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安全疏散,同时应考虑火灾期间人员接触危险因素的允许暴露水平,并 (或)确保在造成伤害之前,能够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安全疏散;
10) 当无法确保人员完全通过疏散通道和出口安全疏散,以及疏散通道和出口被阻塞时,建筑物和构筑物能否为人员提供有效的救援, 包括确保人员接触火灾危险因素时不会危及生命,且在考虑对健康的影响后,该接触程度处于允许范围内; (或)在发生火灾时,通过采用个体和集体救援手段,确保人员能够及时、安全地从建筑物和构筑物中疏散,以防止对生命构成威胁及对健康造成伤害;
11) 建筑物和构筑物应配备火灾探测、火灾报警和疏散管理系统,以及自动灭火装置,以便在该设施的具体条件下组织人员及时、安全地疏散;
12) 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电气安装应符合其安装环境的爆炸和火灾危险特性,并符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能源部长2015年3月20日第 根据第 230 号命令(在规范性法律文件国家登记册中登记编号为 10851)批准的《电气安装规则》 确保能够防止建筑物结构起火以及火势沿建筑物结构蔓延至相邻场所;
13) 消防和救援单位应位于确保其抵达出警现场的时间不超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标准的距离内。
23. 在其生命周期的所有阶段,建设项目均应符合《消防安全通用要求》技术法规(经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紧急情况部2021年8月17日第405号令批准,已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登记)的要求 《消防安全通用要求》技术法规(在规范性法律文件国家登记册中登记编号为24045)以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紧急情况部2022年2月21日第20-01-01-01-E号令的要求 经第55号令批准的《消防安全规则》(在规范性法律文件国家登记册中登记编号为26867)。
第4节. 卫生与流行病学健康领域的要求
24. 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设计应确保在其整个使用寿命期间,当人员在场并使用时,不会因生物及其他有害因素的影响而对人的生命和健康造成危害,包括物理、化学、 生物及其他有害因素,以确保在建筑物和构筑物整个使用寿命期间,当其被占用或使用时,人员接触这些因素不会危及生命或健康。
25. 建筑物和构筑物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居住场所、公共建筑的房间以及配备设备的工业场所的工作区域内的空气, 由建筑材料释放或因人类活动产生的污染物浓度不得超过对人体健康安全的允许水平;
2) 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结构构件(不包括交通基础设施中的视线范围内的物体)及其内部工程和技术设备系统,在空气温度、 包括湿度和风速,应维持微气候参数符合规范要求的允许限值,并能确保其达到最佳值, 确保符合墙体内表面温度、围护结构热阻及地面热吸收等要求;
3) 外壳结构的外表面不得有水流进房间,且结构的内表面不得出现污渍或结冰, 防止液态冷凝水的形成,限制其在围护结构的半透明部分形成,并确保在材料性能无显著变化的情况下,及时将结构中的湿气排出;
4) 供水系统和内部供水系统应确保持续供应规定水量,并防止可能导致违反既定安全要求的泄漏和污染;
5) 排水系统和管网应确保液体废水的排放,防止其进入供水系统、污染土壤和环境,或向环境排放污染物;
6) 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内部空间应符合其用途及建筑、 应配备自然和人工照明,以满足人类和动物的生活需求,并根据城市规划和建筑领域的规范性技术文件要求,确保必要的日照时长和防晒措施;
7) 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选址与保护,以及其场所的设计,以防止噪声对人体健康及人员在建筑物或构筑物内的活动产生不利影响,同时应考虑到建筑、 在规划和建设时,应充分考虑确保噪声防护,并符合城市规划和建设领域规范性技术文件的要求;
8) 由工艺和工程设备、地下、地面及高架交通工具及其他潜在振动源,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内部地基引起的结构构件振动, 建筑材料、电力线路及设备产生的电离和非电离辐射水平不得超过既定的卫生标准;
9)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毗邻区域应配备用于收集和清运垃圾的容器;
10) 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选址应综合考虑其功能用途、结构特点, 其设计和建造应符合环境标准,以控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包括在建设、运营和退役期间因各种事故导致的对周边环境的污染。在这方面,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环境法典》,确保了对特别受保护的自然和休闲区域、水体及水保护区在环境保护和卫生防疫方面的要求。
第 5 款. 建筑物和构筑物在运行期间预防事故的安全要求,以及针对残疾人的无障碍要求
26. 为确保在运行(使用)过程中符合安全要求,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具备防滑、防坠落、防碰撞、防灼伤、防触电的功能, 包括因爆炸造成的伤害,同时须考虑到防范建筑设施在使用或维护过程中因事故对人员造成的危害。
《建筑、城市规划和建设活动法》第11条, 根据第17条和第27-2条,以及经建筑、城市规划和建设领域主管机关批准的国家规范性文件(建筑规范、规则汇编) 在设施的设计、评估、施工及后续使用过程中,应确保以下事项:
交通安全;
机械和自动化运输设备的安全;
对于带有不可填充凹槽的门和墙壁、楼梯及平台, 确保坡道与转弯区域之间的通道宽度、走廊、生产建筑中工艺设备的固定部件以及公共建筑中的家具部件符合相关参数要求;
确定主要救援手段和次要逃生路线,以便向建筑物和构筑物内的人员进行告知;
遵守步行和车辆通行路线的自然及人工照明标准;
确保窗户使用安全,防止人员从窗户意外坠落的施工措施;
限制人员接触可能对使用者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的设备、结构及其他构件;
在规定范围内对工程和电力网络进行监管;
确保电气安装安全的措施;
限制爆炸源;
紧急情况下的安全措施;
保护建筑物和构筑物免遭未经授权的侵入。
27. 确保建筑物对残疾人及特定类别公民(未成年人、孕妇、哺乳期妇女) 在设计和建造时,应充分考虑其无障碍通行、安全以及前往居住、访问和工作场所的便利性, 同时还应创造条件,使其能够无障碍地使用交通基础设施,并配备信息辅助工具,以帮助其进行空间定位以及使用相关设备和装置。
28. 为确保施工现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免受自然及人为紧急情况的影响:
旨在预防和/或减轻其后果;
降低建筑结构和地基的脆弱性;
拟采取措施改善地基土的性能;
以不导致加剧新的和/或现有危险自然过程及现象的方式进行施工。
第6段。能效与节能要求
29. 建筑物及其供暖、通风和空调系统应符合针对该场所微气候、使用情况及 (或)其设计和建造应确保在整个使用寿命期间高效、经济地利用能源资源,同时考虑到当地气候条件,并符合针对其他运行条件所制定的要求。
30. 从能耗角度来看,建筑物或构筑物应被视为一个单一系统,其特征由以下指标体现:
运行期间的能源损失比例;
建筑和结构构件、建筑及结构部件、管道和设备的隔热性能。
31. 在设计和建造建筑物及构筑物时,应预留电能和热能消耗的计量设施,并在其运行期间确保计量工作正常进行。
32. 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对其进行的大修和翻新,均应确保符合规定的能效标准。
第7款. 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合理利用的要求
33. 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在符合环境要求并考虑其功能用途的前提下,在选定场地内进行设计和建造。同时,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水资源和环境法律法规,确保对特别保护的自然和休闲区域、水体及水保护区的生态保护。
34.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再利用应遵循可持续和循环利用的原则,确保:
拆除后建筑结构、其材料及构件可被再利用(回收利用),但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地震带内使用的除外;
确保相关工艺、材料、产品和结构符合规定的安全要求;
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长期耐久性。
35. 应在定居点范围内建设用于处置和回收固体生活垃圾及工业废弃物的基础设施。
第五章 建筑材料和产品的安全要求
第一条 基本安全要求
36. 建筑材料和产品应适合用于建筑施工,且在遵守其使用和应用的既定规则的前提下,应符合《建筑物和构筑物技术规程第4号》的要求。——章规定,建筑材料和产品应具备能够满足《技术法规》中规定的基本要求的性能。
37. 建筑材料和产品应当按照适用于其的《技术法规》的要求投放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市场,包括确保其适合用于建筑的基本特性要求。
38. 需进行强制性符合性评估的建筑材料和产品的特性(性能)的安全要求,应根据该产品的标准化文件确定。
39. 建筑材料和制品的基本特性由列入标准化文件清单的相互关联的标准化文件确定, 在选材阶段自愿采用这些文件,可确保符合《技术法规》附件2规定的要求。
40. 建筑材料和制品在结构中的使用方式应能防止有害物质以危及人体健康或对人体健康造成辐射和化学危害的水平释放到室内。
第2款. 产品生命周期要求
41. 建筑材料和产品的运输、储存, 运输应按照制造商在随附文件中规定的条件进行,并应保持建筑材料和产品上标记或随附文件中所示、影响其安全且确保其按预期用途使用的性能和特性。保持标识或随附文件中所示、影响建筑材料及制品安全并确保其能按预期用途使用的性能和特性。
42. 建筑物、构筑物、工业设施、道路、工程及其他通信设施的拆除、拆解、重建, 在建筑物、构筑物、工业设施、道路以及工程及其他通信设施的拆除、拆解、改建、维修或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废料,应送至相关处理企业进行处理和利用,或根据城市建设文件的规定,送至获准进行铺撒或填埋的区域。
若因定居点内缺乏相应的设施和区域而无法对建筑废弃物进行回收、利用或处置,则应将其收集,交由工业和生活废弃物的收集、利用和处理机构处理, 并确保其按照生产和消费废弃物收集、利用、应用、运输、储存及掩埋的卫生防疫要求,在专门(工业)填埋场进行处置。
第六章 符合性评估规则与形式
第一款 确保建筑物和构筑物、建筑材料及产品符合《技术法规》的要求
43. 只有在完全满足技术法规既定要求的前提下,包括通过应用对技术法规基本要求进行补充和细化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才能确保建筑物和构筑物符合技术法规的要求。
44. 根据2015年11月19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民经济部第701号令批准的《建筑、城市规划和施工目录的编制与维护规则》,建筑、 在城市发展和建设领域应用《建筑、城市发展和建设目录》(在规范性法律文件国家登记册中登记编号为12423)所收录的国家标准,是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充分条件。
45. 建筑材料和产品符合《技术法规》的要求,应通过遵守《技术法规》附件2所列的相关协调标准化文件的要求来确保。
46. 根据《技术法规》附件3,为应用和满足《技术法规》的要求以及评估产品符合性,对建筑材料和产品的定性特征进行调查(测试)和测量的方法 (符合性评估)应按照标准化文件清单中所列标准化文件规定的调查(测试)和测量原则及方法进行,该清单还包括抽样、调查(测试)和测量的原则,以及符合性评估的方法。
47. 未应用相互关联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化文件,不应视为不符合《技术法规》的要求。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标准化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在经济特区境内, 以及列入国家工业化规划的工业企业,为满足《技术法规》的要求,允许直接采用国际、区域标准化文件及外国的标准化文件。
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流通的标准化对象和标准化文件不得违反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若技术法规标准清单中所列的相互关联的标准未被采用,则应基于风险分析进行符合性评估。
48. 对于尚无相关建筑标准和规范的建筑物及构筑物,或者现有技术文件和规范文件的要求不足以满足设计需求的,应当按照建筑标准化参数化方法采用替代方案。
第2款 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符合性评估
49. 必须对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相关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安装、调试、运行和后续处置过程是否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进行符合性评估。
该评估应通过将建筑对象、工艺以及直接使用的材料和制品的实际参数和特性,与本章第1款规定的技术法规要求进行比较来实施,同时 在相关阶段,还应通过将其与设计文件中规定的这些参数和特性的数值进行对比来实施评估。
50. 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符合性评估应在考虑以下方面的基础上进行: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相关的流程是否符合要求、建筑项目施工是否符合要求, 以及建筑对象在各阶段的使用和后续处置情况,应通过以下形式进行系统评估:
就施工草图(初步设计)与地方执行机构达成一致;
新建建筑和构筑物及其建筑群,其设计文件需进行专家审查的, 针对工程及交通设施建设,以及现有设施改造(重建、扩建、技术更新、现代化改造和大修)的设计(设计与估算)文件的跨部门综合专家审查;
由业主(开发商)批准设计文件以用于施工;
承包商对其负责的文件、材料、制品以及所实施的施工和安装工程进行自主生产控制(包括进料、生产过程、验收、实验室及大地测量控制);
施工的业主及技术监理;
已完工(及待完工)的施工和安装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构件、结构和设备,是否符合经批准的设计方案及国家 (跨州)法规,包括预防性的国家建筑与施工监督及监测,以确保承重和围护结构的强度、稳定性和可靠性,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使用质量;
承包商通过提交《符合性声明》,向业主(开发商)确认已完成的施工和安装工程符合适用标准的要求;
承包商应通过提交《符合性声明》,向业主(开发商)确认已完成的施工和安装工程符合适用标准的要求;
承包商应向业主(开发商)提交相关授权文件和技术监理报告,以确认工程已按项目要求完成,且施工和安装工程的质量符合设计和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标准要求;
由业主(开发商)验收设施并批准投产证书;
对设施及/或其组件在运行期间的状况进行检查和技术检验;
地方执行机构关于建筑物、住宅、构筑物以及工程和交通设施的建设(扩建、技术改造、现代化改造、重建、重新规划、设备更新、功能调整、修复和大修)的决定;
地方执行机关关于实施该对象后续利用(拆除建筑物)系列工程的决定;
地方执行关关于对该对象进行后续处置(拆除)的一系列工程的决定;
对该对象后续利用(拆除)工程的实施进行监测和监督。
51. 为了进行符合性评估,根据建设项目生命周期的阶段及其可靠性等级,以下文件将作为材料清单中的证据:
1) 草图(初步设计);
2) 设计文件(图纸、表格、计算书、说明);
3) 专家意见;
4) 竣工技术文件(测试和测量结果、施工日志、所用建筑材料、 产品和结构证书、工程封存证书、承重结构中期验收证书以及投运证书);
5) 设计单位和技术监理报告;
6) 承包商的符合性声明;
7) 设施投运验收证书;
8) 技术护照;
9) 注册和授权文件。
第3款 建筑材料和产品的符合性评估
52. 建筑材料和产品是否符合《技术法规》要求的符合性评估是强制性的,且通过检验获得的产品基本特性的实际数值应与《技术法规》的要求进行比较, 包括通过符合性评估程序,并将检验中获得的产品基本特性的实际数值与《技术法规》的要求以及《技术法规》第6章中规定的相关协调标准化文件的要求进行比对。
53. 建筑材料和产品是否符合《技术法规》要求的评估,以强制性符合性评估(认证和符合性声明)的形式进行。
符合性评估由经认可的符合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CABs”)根据与申请人的合同条款进行。
根据《技术法规》基本安全要求强制性认证程序,须进行强制性符合性确认的建筑材料和产品清单载于《技术法规》附件4。
需通过符合性声明形式进行强制性认证的建筑材料和制品清单,载于《技术法规》附件5。
《技术法规》第2条 《技术法规》附录规定,在缺乏标准化文件的情况下,产品符合性应基于风险分析予以确认;若存在此类标准化文件,其应用可确保自愿遵守《技术法规》的要求。
54. 建筑材料和产品的符合性评估应当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商务与一体化部代理部长于2021年6月29日批准的《符合性评估规则》(第 应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商务与一体化部代理部长第433-NQ号令批准的《符合性评估规则》(在《规范性法律文件国家登记册》中登记编号为23364)(以下简称《符合性评估规则》)进行。
55. 符合性声明:
1) 根据相关证据通过符合性声明;
2) 基于从质量管理体系和/或经认可的实验室以及(或)从行业自律组织(SRO)和(或)在行业自律组织(SRO)参与下获得的证据,通过符合性声明。
56. 建筑材料和制品的符合性声明方案载于《技术法规》附件6。
符合性声明方案的选择由申请人与相关标准制定机构协商确定。
57. 构成采用符合性声明依据的一套文件应包括:
1) 对于批量生产的产品:
包含产品主要参数和特性及其描述的技术文件,用于评估产品是否符合技术法规的要求(设计和/或结构和/或工艺,以及 或)操作文件)的技术文件副本(设计和/或构造和/或工艺和/或操作文件);
根据该产品制造所依据的标准化文件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清单;
如可提供,应提交产品制造所依据的文件(组织标准化文件、技术条件或其他文件)的副本;
与制造商(包括外国制造商)签订的合同,该合同应规定所供应给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产品须符合技术法规的要求,并规定若该产品不符合上述要求时的责任 (针对制造商授权的人员)(如符合性评估方案中有相关规定);
管理体系符合性证书(如有);
组成产品的符合性证书(如有);
产品样品的研究(测试)和测量报告(测试报告);
申请人自行决定的、作为符合性声明依据的其他文件(如有);
2)针对产品批次或单件产品:
该产品批次或单件产品的合同(或供货协议)副本及随附文件,包括数量;
使用说明书副本(如适用);
产品制造所依据的标准化文件或标准化领域内其他监管技术文件的清单;
作为产品编制依据的文件副本(如有)(例如:组织的标准化文件、技术规范或其他文件);
产品样品(试样)的研究(测试)和测量方案;
申请人自行决定的、作为采用符合性声明依据的其他文件(如有)。
58. 水泥产品的认证应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标准化文件《波特兰水泥和熟料符合性评估程序》(ST 3361)进行。
天然石材产品的认证应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标准化文件 ST 3619《天然石材产品。通用技术条件》进行。在天然石材产品认证过程中,专家审核员应前往采石场,将从采石场取样的石块样品与申报认证的产品进行比对。
59. 对于尚无统一符合性评估标准的建筑材料和产品(包括创新产品),以及技术规格与统一标准规定不一致的建筑产品, 在符合性评估机构与经认可的风险分析实验室合作开展相关工作后,方可投放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市场。
60. 实验室应当按照与自我监管组织(SRO)或其他申请方签订的合同条款,对产品测试、研究(测试)和测量的结果进行照片和/或视频记录。
第4款. 产品标识与符合性标志
61. 符合《技术法规》要求,并已按照符合性评估原则通过签发证书的方式完成符合性确认程序的建筑材料和制品, 该程序已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贸易与一体化部2021年5月21日第348-NQ号命令批准 根据《产品标识要求》技术法规(在规范性法律文件国家登记册中登记编号为22836),产品应加贴符合性标志。
62. 符合性标志应标注于每件接受认证的产品上。
对于未包装的建筑材料和产品,符合性标志应直接标注于其上,并应在随附的使用说明中予以注明。
包装好的建筑材料和产品应在包装上标注符合性标志。
63. 制造商和/或制造商授权代表和/或进口商应在产品供应时向消费者提供相关信息。
产品信息:成分、性质、用途、制造商和/或制造商授权的人员和/或进口商、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条件、制备方法 (制造)和使用方法、制造(生产)日期、原产地、保质期、质量、体积、数量以及与产品品质和安全相关的其他信息。
应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包括标签)的数量和形式,应根据包装(容器)的大小和形式确定。
64. 建筑材料和制品应标注以下内容:
建筑材料的名称;
消费性能;
产品的保质期;
使用规则;
关于产品制造商和/或制造商授权人员和/或进口商的信息(公司名称或个体经营者的纳税人识别号、其法定地址);
注明该商品已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或欧亚经济联盟(如适用)的法律法规获得认证(证书/声明)。
65. 天然石材产品的标识应在随附文件中进行,并包括申报石材采石场的名称和地址。
66. 建筑材料和制品的随附文件及标识应使用国家语言和俄语。
第七章 技术法规的适用期限和条件
67. 本技术法规自首次正式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生效,但需要采取与产品投放市场相关的措施的要求除外。
68. 技术法规中在首次正式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尚未生效的要求,应不迟于该日起十二个月后生效。
69. 自本技术法规生效之日起,新设计的建筑工程以及投放市场建筑材料和制品的安全性,应按照既定要求予以保障。
70. 在技术法规生效前签发或认可的、关于产品符合强制性要求评估的文件,在其中规定的有效期届满前均视为有效。
《关于建筑物和构筑物、建筑材料及制品安全的技术法规》附录1
根据《欧亚经济联盟对外经济活动名目》,适用本技术法规要求的建筑材料和产品清单
法规原文 https://zakon.uchet.kz/rus/history/V2300032783/26.03.2025?ysclid=mrh34qtyfl834240999
我们帮助企业:工程师一对一完成技术文件的编写、技术护照,安全论证,计算书,俄罗斯技术规范,专家结论,工业安全证书等,帮助企业顺利拿证辅导一步到位!
上海经合海关联盟EAC认证中心 上海经合工业设备检测有限公司 电话:021-36411293 021-36411223 地址:中国上海浦东新区高科东路777号1号楼2017 邮箱: eac@cu-tr.org gost-r@163.com skype: gostchina 手机和微信WeChat:18621327282,18621862553 www.cu-tr.org www.gost.org.cn
|
|
海关联盟EAC认证中心/上海经合工业设备检测有限公司 微信和手机:18621862553
Центр сертификации EAC Таможенного союза 沪ICP备10027014号-14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高科东路777号1号楼2017室 021-36411223 021-36411293 skype: gostchina
E-mail: eac@cu-tr.org 海关编码查询 沪ICP备10027014号-3
网站内容和图片版权所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复制拷贝和使用 海关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