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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政府2026年2月6日第87号决议《关于修订俄罗斯联邦政府部分法规的决议》
来源: | 作者:上海经合 | 发布时间 :2026-05-04 | 5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1. 2020年11月18日俄罗斯联邦政府第1856号决议《关于已颁发符合性证书和已登记符合性声明登记册的建立和维护程序》所批准的《关于已颁发符合性证书和已登记符合性声明登记册的建立和维护的规定》第7条 (《俄罗斯联邦立法汇编》,2020年第47期,第7555条;2021年第26期,第4959条),增补以下段落: “如果认证方案规定需在经认可的试验实验室(中心)进行研究(试验)和测量,且符合性证书是基于该试验实验室 (中心)的报告(研究(试验)和测量记录)签发符合性证书,且该实验室(中心)系由欧亚经济联盟另一成员国的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 国家认证机构应决定向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的相应国家认证机构发出请求,以获取该试验实验室(中心)认证有效状态的信息,以及关于该试验实验室 (中心)(研究(试验)和测量报告)及其状态的信息。” 2. 在俄罗斯联邦政府2021年6月19日第936号决议《关于符合性声明的注册、暂停、恢复和终止程序,其无效认定,以及符合性证书的暂停、恢复和终止程序及其无效认定的规定》 (《俄罗斯联邦立法汇编》,2021年第26期,第4960条;2025年第44期,第6608条)

俄罗斯联邦政府2026年2月6日第87号决议《关于修订俄罗斯联邦政府部分法规的决议》
俄罗斯联邦政府决定:
1. 批准对俄罗斯联邦政府法规所作的附后修订。
2. 本决议自正式公布之日起生效。

俄罗斯联邦
政府主席
米哈伊尔·米舒斯京

 
经俄罗斯联邦政府2026年2月6日第87号决议批准
对俄罗斯联邦政府法令所作的修订

1. 2020年11月18日俄罗斯联邦政府第1856号决议《关于已颁发符合性证书和已登记符合性声明登记册的建立和维护程序》所批准的《关于已颁发符合性证书和已登记符合性声明登记册的建立和维护的规定》第7条 (《俄罗斯联邦立法汇编》,2020年第47期,第7555条;2021年第26期,第4959条),增补以下段落:

“如果认证方案规定需在经认可的试验实验室(中心)进行研究(试验)和测量,且符合性证书是基于该试验实验室 (中心)的报告(研究(试验)和测量记录)签发符合性证书,且该实验室(中心)系由欧亚经济联盟另一成员国的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 国家认证机构应决定向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的相应国家认证机构发出请求,以获取该试验实验室(中心)认证有效状态的信息,以及关于该试验实验室 (中心)(研究(试验)和测量报告)及其状态的信息。”
2. 在俄罗斯联邦政府2021年6月19日第936号决议《关于符合性声明的注册、暂停、恢复和终止程序,其无效认定,以及符合性证书的暂停、恢复和终止程序及其无效认定的规定》 (《俄罗斯联邦立法汇编》,2021年第26期,第4960条;2025年第44期,第6608条):

a) 在该决议批准的《符合性声明的注册、暂停、恢复和终止以及宣告无效规则》中:
将第28(1)条修改为以下内容:
“28(1). 对于须进行符合欧亚经济联盟(关税同盟)技术法规要求评估的产品, 且其符合性声明已在欧亚经济联盟其他成员国注册的产品,在下列情况下,国家认证机构应作出暂停该符合性声明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效力的决定:
a) 收到俄罗斯联邦海关机关提供的信息:
发现有产品在附有符合性声明的情况下进口至俄罗斯联邦境内,但缺乏作为符合性声明依据的检测实验室(中心)报告(研究(检测)及测量报告)的相关信息(在符合性声明方案规定的情况下);
根据海关鉴定结果,发现进口(已进口)至俄罗斯联邦的产品,其安全指标的实际数值与欧亚经济联盟(关税同盟)技术法规规定的指标不符;

a) 未能证实为进行符合性确认研究和试验而进口产品样品的事实;
b) 收到来自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国家认可机构的通知,称作为注册符合性声明依据的试验实验室 (中心)出具的、作为符合性声明注册依据的试验(研究)和测量报告(记录)并未签发。”;

增设第28(1-1)款,内容如下:

“28(1-1)。若某认证机构在其他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注册的符合性声明,因第21(1)款及 (或)第28(1)条规定的理由,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多次(一年内3次及以上)暂停由该认证机构注册的符合性声明的效力,国家认可机构应作出决定,自作出最后一次关于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暂停符合性声明效力的决定之日起12个月内,终止该认证机构注册的所有符合性声明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效力。”;

将第28(3)条第二款修改为:
“关于已作出本规则第28(1)条和第28(1-1)条所述决定的符合性声明的信息,应发布在国家认证机构位于互联网上的官方网站上。” ”;
将第31条第1款修改为:
“31. 国家认可机构在下列情况下作出认定符合性声明无效的决定(本规则第28(1)条所述的符合性声明除外):”;
b) 在经上述决议批准的《符合性证书的暂停、恢复和终止效力以及认定其无效的规则》中:
将第14(1)条修改为:
“14(1). 对于须进行符合欧亚经济联盟(关税同盟)技术法规要求评估的产品, 且其符合性证书由欧亚经济联盟其他成员国签发的,在下列情况下,国家认证机构应作出决定,暂停该符合性证书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效力:

a) 收到俄罗斯联邦海关机关提供的信息:
发现有产品在进入俄罗斯联邦境内时附有符合性证书,但根据强制性认证方案的规定,该证书缺乏作为签发依据的检测实验室(中心)报告(研究(检测)和测量报告)的相关信息;
根据海关鉴定结果,发现进口(已进口)至俄罗斯联邦的产品,其安全指标的实际数值与欧亚经济联盟(关税同盟)技术法规规定的指标不符;
关于未能证实为进行符合性确认研究和试验而进口产品样品(样本)的事实;
b) 收到来自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国家认证机构的信息,表明作为签发符合性证书依据的试验实验室(中心)报告(研究(试验)和测量报告)并未签发。”;
增加第14(1-1)款,内容如下:

“14(1-1)。若某认证机构在其他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签发的符合性证书,因第7(1)款及 (或)第14(1)条所规定的理由,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多次(一年内3次及以上)暂停由该认证机构签发的符合性证书的效力,国家认证认可机构应作出决定,自最后一次作出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暂停符合性证书效力的决定之日起12个月内,终止该认证机构签发的所有符合性证书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效力。”;

将第14(3)款第二段修改为:

“关于已作出本规则第14(1)款和第14(1-1)款所述决定的符合性证书的信息,应发布在国家认可机构位于互联网上的官方网站上 。”;

将第18条第一款修改为:

“18. 国家认证机构在下列情况下,应作出撤销符合性证书的决定(本规则第14(1)款所述的符合性证书除外):

原文:https://www.alta.ru/tamdoc/26ps0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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