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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7日第44号决议关于《关于轻工业产品安全的技术法规》修订案生效程序的决定
来源: | 作者:上海经合 | 发布时间 :2026-04-20 | 21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2026年4月14日 根据欧亚经济委员会(EEC)2026年4月7日第44号决议,现规定如下: 关于轻工业产品符合《轻工业产品安全》技术法规 (TR CU 017/2011),且在2025年9月12日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第75号决议生效之前签发或接受的,在有效期届满前均保持有效; 凡属于本技术法规技术监管对象的产品,在持有符合性评估文件的情况下,允许在该等文件有效期届满前在欧亚经济联盟境内投放市场

2026年4月7日第44号决议关于《关于轻工业产品安全的技术法规》修订案生效程序的决定
欧亚经济委员会(EEC)委员会已确定,在《关于轻工业产品安全的技术法规》修订案生效前,轻工业产品的符合性文件有效期。
2026年4月14日 根据欧亚经济委员会(EEC)2026年4月7日第44号决议,现规定如下:
    关于轻工业产品符合《轻工业产品安全》技术法规 (TR CU 017/2011),且在2025年9月12日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第75号决议生效之前签发或接受的,在有效期届满前均保持有效;
    凡属于本技术法规技术监管对象的产品,在持有符合性评估文件的情况下,允许在该等文件有效期届满前在欧亚经济联盟境内投放市场。
本决定自2026年5月10日起生效,并适用于2026年4月26日及之后产生的法律关系。

文章转载 https://www.alta.ru/laws_news/127353/ 


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2025年9月12日第75号决议《关于修订海关联盟技术法规〈轻工业产品安全〉(TR CU 017/2011)的决议》


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2025年9月12日第75号决议《关于修订海关联盟技术法规〈轻工业产品安全〉
(TR CU 017/2011)》
 https://www.alta.ru/tamdoc/25sr0075/  法规修订原文 
根据2014年5月29日《欧亚经济联盟条约》第52条,以及经2014年12月23日欧亚经济最高理事会第98号决议批准的《欧亚经济委员会工作条例》附件1第29条, 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决定:
1. 根据附件所列内容,对2011年12月9日海关联盟委员会第876号决定通过的《海关联盟技术法规“轻工业产品安全”》(TR CU 017/2011)进行修订。
2. 本决定自正式公布之日起180天后生效。
2025年9月12日欧亚经济委员会第75号决议附件 


1. 删除前言。
2. 正文中“技术法规”一词(按相应格)应改为“技术法规”(按相应格),“关税同盟成员国”一词(按相应数和格)应改为“成员国”(按相应数和格)。
3. 在第1条中:
a) 第1款修改为:
“1. 本技术法规确立了在欧亚经济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海关领土内必须适用和执行的轻工业产品安全要求。
本技术法规适用于在联盟关税区内投放市场的轻工业产品。
若针对轻工业产品已颁布其他规定其安全要求的联盟(关税同盟)技术法规,此类产品应符合所有对其适用的联盟(关税同盟)技术法规的要求。
本技术法规旨在保护人的生命和(或)健康、财产、环境、动植物的生命和(或)健康,并防止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b) 第5款视为失效。

4. 在第2条中:
a) 将第一段修改为:
“为适用本技术法规之目的,应采用《欧亚经济联盟框架内技术监管议定书》(2014年5月29日《欧亚经济联盟条约》附件第9号)所确立的术语, 2018年4月18日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第44号决议批准的符合性评估标准方案,以及下列定义的术语:”;
b) 删除第四至第八段;
c) 在第十五段中,将“关税同盟”一词替换为“联盟”;
d) 删除第十七段。
5. 将第3条修改为以下内容:
“第3条. 联盟海关领土内的流通规则

1. 产品在符合本技术法规以及其他适用该产品的联盟(关税同盟)技术法规的前提下, 且已通过本技术法规以及其他适用该产品的联盟(关税同盟)技术法规所规定的符合性评估程序。
2. 未确认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产品,不得标注欧盟市场统一流通标志,且不得在欧盟海关领土内投放市场。
3. 产品在市场上流通时,应通过标识提供完整且真实的信息,以防止任何可能误导用户(消费者)关于该产品安全性的行为。
6. 第9条:
a) 第1款第10段中,“关税同盟成员国”一词改为“联盟”;
b) 第3款中,“关税同盟”一词改为“联盟(以下简称‘成员国’)”。
7. 第10条和第11条修改如下:


"第10条. 确保符合安全要求
1. 产品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应通过直接满足本技术法规的安全要求,或满足列入国际和区域(跨国)标准清单中的标准要求来实现;若无此类标准,则应满足国家(国家)标准的要求,通过自愿采用这些标准,从而确保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
2. 产品的研究(试验)和测量方法由列入国际和区域(国家间)标准清单的标准规定, 若无此类标准,则采用包含研究(试验)和测量规则及方法的国家(政府)标准,包括为适用和履行本技术法规的要求以及实施产品符合性评估所需的样品抽取规则(以下简称“包含规则和方法的标准清单”)。


第11条 符合性评估
1. 产品在进入联盟海关辖区流通之前,必须通过符合性评估,以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并出具符合性证书。
产品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确认,应按照2018年4月18日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第44号决议批准的符合性评估典型方案进行,同时应考虑本技术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
产品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确认应采取以下形式:
根据符合性声明方案1d、2d、3d、4d和6d进行EAC符合性声明;
根据认证方案1c、2c和3c进行EAC合格认证。
在确认产品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时,申请人应为根据成员国法律在其境内注册的法人或作为个体经营者的自然人,且应为:
对于批量生产的产品——制造商(或制造商授权代表);
对于批次产品——制造商(制造商授权代表)或销售商(进口商)。

2. 为确认符合性而进行的产品识别,应由下列机构实施:
在以EAC认证形式确认产品符合性时,由列入联盟符合性评估机构统一名录、且其认证范围涵盖相关产品的经认可的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产品认证机构”)在申请人见证下进行;
 若以EAC符合性声明形式确认产品符合性,则根据所采用的EAC符合性声明方案,由制造商(制造商授权代表)或销售商(进口商)进行,或由其委托的授权代表进行, 该人员可以是产品认证机构,或被列入联盟符合性评估机构统一名录且其认证范围涵盖相关产品的经认可的试验实验室(中心)(以下简称“经认可的试验实验室(中心)”), 或制造商自有检测实验室。
产品鉴定采用感官和(或)仪器检测方法。
采用感官鉴别法时,应根据产品的名称和种类(用途),以及其特性与待定产品种类固有特征的一致性,并结合已形成的文件套件对产品进行鉴别。

若感官鉴定法无法提供关于产品的可靠信息,则采用仪器鉴定法。采用仪器鉴定法时,产品测试应按照产品研究(测试)和测量方法、已确立的标准以及包含规则和方法的标准清单中所列标准进行。

3. 产品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EAC符合性声明,应基于自身证据以及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适用于6d方案)和(或)经认可的试验实验室(中心)(适用于1d、2d、 3d、4d和6d方案)或制造商自有试验实验室(适用于1d和2d方案)所获得的证据,或制造商自有试验实验室(适用于1d和2d方案)所获得的证据,对产品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进行EAC符合性声明。
4. 根据3d、4d和6d方案进行的EAC符合性声明适用于以下产品类别:
第二层和第三层服装及制品;
针织面料;
内衣、服装及毛巾用织物和材料;
皮革、毛皮及其制品;

第二层袜类制品;
头饰;
鞋类(毡制鞋除外);
地毯及机织制品;
餐桌及厨房用布、手帕;
浴巾、浴巾;
围巾及方巾类制品。

根据1d和2d方案进行EAC符合性声明,适用于未列入需按3d、4d和6d方案进行EAC符合性声明的产品组,以及未列入需进行EAC认证(EAC COC)的产品组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