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3月13日第36号理事会决议关于修订海关联盟《机械和设备安全》技术法规(TR CU 010/2011)的决定
文件编号 36
文件简标题
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第36号决议 法规下载·(俄文)
文件类型
欧亚经济委员会法规 – 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 – 决议 – 2026
文件通过日期 2026年3月13日
发布日期 2026年4月8日
生效日期 2026年9月1日
说明
本决议第2条第(a)项、第3条以及修订案(本决议附件)第15条自2028年4月1日起生效。
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2026年3月13日第36号决议附件
对海关联盟技术法规《机械和设备安全》(TR CU 010/2011)所作的修订
1. 删除前言。
2. 在第1条中:
a) 将第1至3款修改为:
“1. 本技术法规确立了在欧亚经济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海关领土内必须适用和执行的
,涉及机械和(或)设备及其相关的研发、生产、安装、调试、运行、储存、运输、销售和报废等环节,具体参照附件1和2。
若针对机器和(或)设备已颁布其他规定其要求的联盟(关税同盟)技术法规,此类机器和(或)设备应符合所有对其适用的联盟(关税同盟)技术法规的要求。
2. 本技术法规旨在保护人的生命和(或)健康、财产、环境、动植物的生命和(或)健康,并防止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3. 本技术法规适用于
在联盟海关领土内投放市场的
附件第3号所列机器和(或)设备,针对此类设备已确定危险类型,并根据本技术法规附件第1号和第2号规定了消除或降低此类危险的要求。」;
b) 将第4款修改为:
“4. 本技术法规
不适用于以下类型的机器和(或)设备:
用于医疗目的
且与患者直接接触的机器和(或)设备(X光、诊断、治疗、矫形、牙科、外科设备);
专门为核能领域应用而设计的机器和(或)设备。对于在核能领域使用的通用工业用途机器和(或)设备,本技术法规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不违反核与辐射安全要求的部分;
属于《海关联盟关于轮式运输工具安全的技术法规》(TR CU 018/2011)适用范围的轮式运输工具,但不包括安装在其上的机器和(或)设备;
专用于体育竞赛的轮式运输工具;
海运及内河运输工具(船舶及浮动装置,包括其上使用的机器和(或)设备);
航空器及航天器;
属于海关联盟技术法规《铁路机车车辆安全》(TR CU 001/2011)
适用范围内的铁路机车车辆, 《高速铁路运输安全》(TR CU 002/2011)适用范围内的铁路机车车辆,以及属于欧亚经济联盟技术法规《地铁机车车辆安全》(TR EAEU 052/2021)适用范围内的地铁机车车辆;
属于海关联盟技术法规《高速铁路运输安全》(TR CU 002/2011)和《铁路运输基础设施安全》(TR CU 003/2011)适用范围内的铁路运输基础设施设备;
属于欧亚经济联盟技术法规《游乐设施安全》(EAEU TR 038/2016)适用范围的游乐设施;
为保障国家安全而供应的产品,包括根据国家国防订单供应给武装部队、其他部队、军事编制及机关的产品,以及从武装部队、其他部队、军事编制及机关移交用于处置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后果的产品;
属于《海关联盟关于农业和林业拖拉机及其挂车安全的技术法规》(TR TS 031/2012)适用范围内的农业和林业拖拉机及挂车,但不包括安装在其上的机器和(或)设备;
钻井平台,但不包括其上使用的机器和(或)设备;
属于欧亚经济联盟技术法规《关于消防安全和灭火设备的要求》(TR EAEU 043/2017)适用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和灭火设备;
属于《海关联盟关于低压设备安全的技术法规》(TR TS 004/2011)适用范围内的电气设备,且在运行过程中仅可能产生电气危险的:
家用电器;
音频和视频设备;
办公设备。」;
c) 在第5款中,将“应用于危险生产场所”替换为“专用于
联盟成员国工业安全领域立法所界定的危险生产场所和(或)潜在危险场所”;
d) 第6款视为失效。
3. 关于技术法规的文本:
将“关税同盟”一词(相应格)替换为“联盟”一词(相应格),但第3条第1款和第12条第5款除外;将“在关税同盟的统一关税领土内”替换为“在联盟的关税领土内”; 将“使用说明(指南)”
的相应格形式替换为“使用文件”的相应格形式,将“开发(设计)”的相应格形式替换为“开发”的相应格形式;
删除相应格的“(设计者)”、“(被设计)”、“(已设计)”等词。
4. 在第2条中:
a) 在第二段之后增补以下内容:
“越野重型运输车辆”——指在结构和用途上专门用于主要在非公共公路上运输大尺寸和(或)重型货物,且其任一参数超过联盟成员国立法规定的允许标准的机动车辆 ——成员国为在公共公路上通行而设定的允许标准,且至少有一轴的载重超过10吨;
“矿山设备”——指为矿山生产或工艺流程的运行所必需的、具有特定用途的机器、装置及仪器的集合;
“采矿机械”——指用于实现岩石破碎、装载和运输,人员和(或)货物运输,矿井维护,以及,以及在地下采矿作业条件下进行支护施工、顶板维护和矿压控制的机械(不包括归入“土方、垦殖作业、采石场开发及维护用机械和设备”类别的自走式机械);
“起重作业”——使用机械进行
包括利用相关装置进行货物提升、运输和下放的作业;
“起重机械”——主要或辅助功能为利用起重抓具提升并移动货物的循环式技术装置;”
b) 在第七段之后增补以下内容:
“小型拖拉机”——指用于在狭窄区域、地块、梯田、农场、果园、公园及市政设施中作业的农业或林业拖拉机,其发动机额定功率不超过19千瓦;”
c) 在第八段之后增补以下段落:
“航空器地面保障机械与设备”——指用于保障飞行前维护
及航空器安全的一系列技术设备,包括飞机(直升机)的供电设备、 机场热力设备、机场起重运输设备、机场增压设备、飞机(直升机)牵引、固定及系留设备、飞机(直升机)维护安全设备、飞机(直升机)加油设备、 飞机(直升机)润滑油及工作液加注设备、飞机(直升机)气体加注设备、飞机(直升机)牵引车、飞机(直升机)清洗及特殊处理设备、飞机(直升机)维修服务设备;
“热工机械与设备”——用于通过加热对固体材料及制品进行加工的工业装置;
“用于生产现场运输工艺货物的工业用车辆”——总质量超过60吨的专用自走式车辆,用于执行重型工艺作业,运输超重、大尺寸长件货物以及装载于料斗中的液体货物,此类货物具有 (高温及类似危险)的特性;
d) 将第十段修改为:
“规定使用寿命”——指累计运行时间,达到该时间后,无论机器和(或)设备的技术状态如何,均应停止其运行,直至作出设定新的规定使用寿命
或报废的决定;”
e) 将第十二和第十三段修改为:
“规定使用寿命”——机器和(或)设备的运行时长,达到该时长后,无论其技术状态如何,均应停止运行,直至作出设定新的规定使用寿命或报废的决定;
“规定储存期限”——机器和(或)设备的日历储存时长,达到该期限时,无论其技术状态如何,均应停止储存,直至作出设定新的规定储存期限或报废的决定;」;
(f) 在第十四段之后增补以下内容:
“选矿设备”——用于固体矿产选矿工艺的机器和设备的总称,但不包括破碎机和磨机;”;
(g) 将第十五段和第十六段修改为以下内容:
“安全论证”——包含风险分析及(或)来自设计、运行、工艺文件和试验结果的信息,关于在机器和(或)设备生命周期的所有阶段确保其安全所需的最低必要措施的文件或文件集;
“设备”——指独立使用或安装在机器上以执行其基本和(或)附加功能的技术装置,以及用于将多台机器组合成单一系统的装置;”
g) 在第十七段之后增补以下内容:
“登机口巴士”——指用于在机场登机口区域运送乘客及其随身行李的交通工具;」;
i) 在第十八段之后增补以下段落:
“起重作业装置”——起重机械的起重抓具、起重附件;
“专用挂车”——符合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的挂车:
该挂车未经制造商规定的额外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措施,不得参与道路交通,包括超重挂车(至少一个车轴的载重超过10吨);
挂车由挂车底盘和不可拆卸的专用设备组成,仅用于运输特定类型的货物(例如,用于运输干草和秸秆卷筒及捆包的开放式平板车、用于运输牲畜、家禽、青贮饲料和干草的挂车等);
挂车上安装了用于执行特定工艺流程和操作的装卸和(或)专用设备(例如,独立式切碎机)。同时或额外可进行货物运输作业(例如,用于施肥的挂车、
运木挂车等);
属于移动车间拖车、移动房屋拖车或用途相似的拖车。
专用拖车还包括满足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的拖车:
其部分垂直载荷由牵引车承担(专用半挂车);
其外形尺寸超过《海关联盟关于农业和林业拖拉机及其挂车的安全技术法规》(TR TS 031/2012)规定的尺寸;
k) 删除第十九段;
l) 在第二十一段之后增补以下内容:
“使用寿命”——指机器和(或)设备自投入使用或维修后恢复使用起,直至达到极限状态为止的累计运行时间;
“自走式机械”是指拖拉机、自走式道路施工机械、市政机械、农业机械(农业机械-拖拉机组合除外)、越野机动车、越野重型运输车辆或其他地面无轨机械运输车辆,其配备的内燃机排量超过50立方厘米或最大功率超过4千瓦的电动机;」;
m) 将第二十二款修改为:
“农业机械-拖拉机组合”是指由移动动力装置与挂车、半挂车、安装式农业机械(一台或多台)组合而成的系统,用于执行农业生产作业;”
n) 在第二十三段之后增补以下段落:
“可更换作业设备”——安装在自走式机械上,用于执行该机械主要和(或)辅助功能的设备;
“使用寿命”——自机械和(或)设备开始使用或维修后恢复使用起,至达到极限状态为止的使用时间;
“技术说明书”——包含技术和结构特性以及其他有助于识别自走式机械或专用挂车的资料的文件,该文件应符合附件第4号的要求,由制造商(制造商授权代表)或销售商为确认符合性而提交;
“工业用拖拉机”——指履带式或轮式拖拉机,
不适用于植物栽培和(或)畜牧业中的生产作业,
也不适用于造林和森林养护的生产作业,专用于与可更换的工作设备组合使用,但农业作业除外;」;
o) 补充以下段落:
“通用动力设备”——指配备连接系统和动力输出装置(机械式、液压式、电动式等)的自走式机械(底盘),用于配合悬挂式、半悬挂式、固定式、拖挂式及半拖挂式机械和设备执行广泛作业, 且发动机的大部分功率应用于驱动工作机构,而非牵引力,且不适用于拖曳、推拉及运输。”
5. 在第3条中,将“海关联盟、欧亚经济联盟的法规”替换为“联盟(海关联盟)的法规”。
6. 在第4条中:
a) 第3款第6段修改为:
“由开发者确定使用寿命和(或)使用寿命(针对用于联盟成员国工业安全领域立法所界定的危险生产设施和(或)潜在危险设施的机器和(或)设备,指其规定的使用期限、规定的使用寿命),以及技术维护和(或)维修的周期;
(b) 在第7条第二段中,删除“以及运营机器和(或)设备的组织”一词;
(c) 将第8条修改为:
“8. 在设计机器和(或)设备时,应编制操作文件,其中应包含:
1) 关于机器和(或)设备结构、工作原理、特性(性能)的信息;
2) 关于机器和(或)设备安装或组装、调试或调节的说明(如适用);
3) 关于机器和(或)设备维护及日常检修的说明;
4) 关于按规定用途使用机器和(或)设备的说明,以及在机器和(或)设备投入运行及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安全措施;
5) 机器和(或)设备的使用寿命和(或)使用寿命(对于用于联盟成员国工业安全立法所界定的危险生产场所和(或)潜在危险场所的机器和(或)设备,应注明规定的使用寿命和规定的使用寿命);
6) 关键故障清单(适用于家用机器和设备(如适用));
7) 可能导致事故或灾难的人员操作失误清单(如适用);
8) 发生事故、关键故障或灾难时的人员应对措施;
9) 极限状态准则(如适用);
10) 报废和处置说明(适用于家用机械和设备(如适用));
11) 维护人员资质信息。
7. 在第5条中:
a) 将第1款修改为:
“1. 在制造机器和(或)设备时,应确保其符合影响安全性的设计(结构)文件的要求。”;
b) 废止第2款和第3款;
c) 将第8款修改为:
“8. 机器和(或)设备应具有清晰可辨、明确且不可擦除的识别标记,其中应包含:
1) 制造商名称及其商标(如有);
2) 机器和(或)设备的名称和(或)标识,包括类型、型号、商品名称(如有)、改型(如有);
3) 用于安全连接、安装或运行的参数和特性(如适用);
4) 按照制造商规定程序分配的机器和(或)设备的识别号(如有),对于自走式机械和专用挂车,则为根据本技术法规附件2规定的要求分配的自走式机械(专用挂车)唯一识别号;
5) 制造月份和年份。」;
d) 在第10条第二句中补充“以及符合性声明或符合性证书(针对批量生产的产品)的相关信息”;
e) 将第11条修改为:
“11. 操作文件应使用俄语编写,如联盟成员国法律有相关要求,还应使用产品销售所在联盟成员国的官方语言(或多种官方语言)编写。随机器和(或)设备提供的操作文件,应由制造商根据机器和(或)设备的运行条件以及消费者查阅电子介质上操作文件的能力,选择以纸质或电子介质形式编制。
随家用机械和(或)设备以及自走式机械和专用挂车提供的操作文件,必须仅以纸质形式提供。
随附于用于在危险生产场所和(或)潜在危险场所(由联盟成员国工业安全领域立法所界定)的机器和(或)设备所提供的技术说明书,必须仅以纸质形式提供。」;
e) 废止第12款;
g) 将第15款修改为:
“15. 机器和(或)设备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结构变更,应符合操作文件规定的安全要求,或符合
本技术法规附件2所规定的要求。”;
g) 废止第16条和第17条;
i) 在第19款中删除“达到规定使用寿命
或规定使用年限后”一词。
8. 第6条修改为:
“第6条. 确保符合安全要求
1. 机器和(或)设备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应通过其要求,或通过遵守列入国际和区域(国家间)标准清单的标准的要求来确保;若无此类标准,则通过遵守国家(国家)标准来确保,通过自愿采用这些标准,可确保遵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以下简称“自愿采用的标准清单”)。
2. 机器和(或)设备的检测(试验)及测量方法,由列入国际和区域(国家间)标准清单的标准规定;若无此类标准,则由国家(政府)标准规定,同时也包括包含检测(试验) (试验)及测量规则和方法,包括取样规则,这些规则对于适用和履行本技术法规的要求以及对技术监管对象进行符合性评估是必要的(以下简称“包含规则
和方法的标准清单”)。
自愿遵守列入《自愿适用标准清单》的标准要求,即表明机器和(或)设备符合本技术法规的安全要求。
9. 在第8条中:
a) 在第5款中增加以下段落:
“经作为在联盟成员国境内注册的制造商的申请人决定,对于列入本条第3款所列清单的自走式机械或专用挂车, 且首次进行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符合性评估时,可针对该批次不超过100台的此类自走式机械或专用挂车,以符合性声明的形式一次性确认符合性,并按方案2d编制符合性声明。该符合性声明的附件中应载明本技术法规附件第4号所列的信息。」;
b) 第10条第十一段之后增补以下段落:
「技术说明(适用于自走式机械及专用挂车);」。
10. 第9条第十一段修改为:
“用于在联盟成员国工业安全领域立法所界定的危险生产场所和(或)潜在危险场所中使用;”。
11. 在第11条中:
a) 第1款:
第六段补充“(对于自走式机械和专用挂车——应附有
符合性证书附件,其中应载明本技术法规附件第4号所列信息)”;
第七段修改为:
“认证机构通过在经认可的试验实验室对样品进行测试和(或)分析生产状况,对已认证的机械和(或)设备进行监督检查。对已认证的自走式机械或专用挂车的监督检查每两年进行一次。” ;
第十二段补充“(针对自走式机械和专用挂车——附有符合性证书的附件,其中载明本技术法规附件第4号所列信息)”;在第十三段中,“车辆”一词后补充(专用自走式车辆和挂车除外)”;
b) 增补第10至12条,内容如下:
“10. 若制造商需要对已获符合性证书的机械和(或)设备的设计,或其生产(制造)工艺进行变更,或者自走式机械或专用挂车的技术说明中载明的、且影响认证时确认的安全指标的信息发生变更,制造商 (或制造商授权人员)须在该产品进入联盟海关辖区流通前,以书面或电子形式通知签发符合性证书的认证机构,并附上证明所作变更内容及特性的文件(技术说明、设计文件、图纸、规格书等) 。
自收到制造商(或制造商授权代表)的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认证机构将根据所提交文件的分析结果,决定是否需要进行补充试验并确定其范围,以及(或)分析生产状况(如果该产品的认证方案规定需进行生产状况分析),或决定无需进行此类测试,并将所作决定通知制造商(或制造商授权代表)。
在联盟海关辖区内投放市场时,若机械和(或)设备的结构 (成分)或生产(制造)工艺发生变更,仅在制造商(制造商授权人员)收到认证机构关于无需进行补充试验和(或)生产状况分析的通知后,方可准予在联盟海关辖区内投放市场。若认证机构决定需进行补充试验和(或)生产状况分析,认证机构应在本文第2款规定的期限内,直接或通过挂号信(附清单及送达回执)将该决定送达制造商(或制造商授权代表)。
自对机器和(或)设备进行补充试验和(或)生产状况分析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认证机构应就该产品是否符合(不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作出决定。
基于机器和(或)设备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决定,认证机构应向制造商(或制造商授权代表)发出通知,说明可对符合性证书进行修改和(或)补充内容的通知,具体方式为使用新表格并赋予其新的注册编号,同时,所签发符合性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应与被替换的符合性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一致。上述通知应在作出该产品符合(不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之决定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在新签发的符合性证书的“补充信息”栏中,应注明“替代签发”,并填写原符合性证书的注册号和签发日期。认证机构在签发新符合性证书的同时,应作出终止原符合性证书效力的决定。若补充试验结果为不合格,认证机构应向制造商(或制造商授权人员)签发拒绝在符合性证书中进行修改和(或)补充的决定,并说明拒绝的合理理由。认证机构根据机械和(或)设备符合性确认补充程序的结果签发的文件,应纳入证据材料套件。
11. 如需对符合性证书附件中依据本技术法规附件4所列的自走式机械或专用挂车信息进行不影响认证所确认安全指标的变更,则无需进行测试和(或)生产状况分析。符合性证书的变更应基于制造商(或制造商授权代表)向认证机构提供的关于自走式机械或专用挂车的资料进行。制造商(或制造商授权代表)及认证机构的操作流程,以及对上述自走式机械或专用挂车信息进行变更的时限,应参照本条第10款规定的操作流程和时限确定。
12. 在符合性证书有效期内制造的机器和(或)设备,若该证书因根据本条第10款和第11款签发新的符合性证书以替代现行证书而被终止,可在机器和(或)设备,该新证书中应注明原符合性证书的注册号及签发日期。
12. 第12条第5款中,“关税同盟、欧亚经济联盟”一词改为“联盟(关税同盟)”。
13. 在该技术法规的附件1中:
a) 正文部分:删除“(设计)”、“(被设计)”、“(已设计)”、“(设计)”等词语;将“使用手册(说明书)”在相应格中替换为“使用文件”在相应格中;
b) 在第2款中增加以下段落:
“禁止使用曾投入使用的结构部件、组件、节点和总成制造机器和(或)设备,但为自身需求制造的情况除外。允许使用曾投入使用的大型固定设备机架、涡轮设备零件和组件来制造机器和(或)设备。”;
c) 在第7款中,将“操作手册”替换为“运行文件”;
d) 在第53款中,将“及不确定度参数”替换为“,以及不确定度参数(如适用)”;
(d) 将第55条修改为:
“55. 对于手动机器、手动控制机器以及配备人员工作位的机器,其操作文件中应注明作用于人员身上的校正振动加速度的完整均方根值,以及(如适用)该值评估的不确定度参数。对于非振动源性质的手持式机器、
手动操作机器以及配备人员工作位的机器,
允许不列出振动特性的数值,
但需在操作文件中予以说明。」;
e) 在第70款中:
将“海关联盟成员国的官方语言”替换为“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的官方语言”;
将“海关联盟成员国的立法”改为“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的立法”。
14. 在该技术法规的附件2中:
a) 在“农业及其他自走式和移动式机械”章节中:将标题修改为:“自走式和移动式机械”;
在第7条中:
第一段第二句中,“能源供应,”一词后添加“自走式”一词;
将第二段替换为以下内容:
“自走式机械和专用挂车应配备驻车制动器,以确保机械完全静止。
若为确保安全所需,专用挂车应配备工作制动系统。最大技术允许质量不超过2.5吨的专用挂车,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允许不配备工作制动系统:该专用挂车的最大技允许质量不超过其所配套的自走式车辆整备质量的50%。”;
第25条修改为:
“25. 对悬挂式、半悬挂式、拖挂式、半拖挂式及安装式农业机械的安全要求,应在作为农业机械-拖拉机组合体进行测试时予以评估。对可更换作业设备规定的安全要求,应在作为自走式机械组成部分进行测试时进行评估。」;
将第28条修改为:
「28. 自走式机械和专用挂车应配备外部光信号装置及识别标志,并应考虑其使用条件。在运输和(或)工作状态下遮挡自走式机械、专用挂车或移动动力装置的灯光信号装置的可更换工作设备、挂车、半挂车及安装式机械,应配备自身的灯光信号装置和识别标志。」;
增补第30条和第31条,内容如下:
“30. 制造商应在每台机器上标注唯一的识别编号,该编号应符合本附件中规定的关于自走式机器和专用挂车的额外识别要求。对于在上述识别要求生效前于欧亚经济联盟海关领土内生产和(或)投放市场的自走式车辆及专用挂车,其识别编号的内容、位置及标注顺序要求可由成员国立法规定。
31. 专用自走式机械和挂车的操作文件应包含关于其在公共道路上无限制使用的信息,或列明影响其在公共道路上使用可能性的限制条款。」;
b) 在“起重机械”章节第13条第7段中,将“海关”一词替换为“欧亚经济”;
c) 在“关于机械结构特定变更的要求”章节中:
在第一段中,将“安装”一词替换为“1. 安装”;
增设第2款,内容如下:
“2. 对自走式机械或专用挂车进行结构变更时,包括
导致该机械用途发生改变的情况,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最大质量及其轴向分布,以及质心坐标的改变,不得超过车辆制造商或研发商(设计者)规定的限值;
须具备:
车辆制造商、研发商(设计者)或制造商授权人员出具的关于同意对在用车辆(如有)进行此类结构修改的批准文件;
针对结构发生变更的机器的符合性证书或符合性声明;
针对所安装设备的符合性证书或符合性声明。
对已投入使用的机器进行结构变更,应遵循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程序。
对正在运行的机器,若对其结构进行变更,则应按照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的法律要求,对其是否符合要求进行核查。结构安全核查应通过技术鉴定和(必要时)试验(测量)的方法进行。
若结构变更符合使用文件规定,则不进行对机器符合性要求的核查。」;
d) 增设“对自走式机器及特种用途挂车的识别要求”章节,内容如下:
“对自走式机器及特种用途挂车的识别要求
1. 识别编号可使用机器识别号(PIN)或车辆识别号(VIN)。
1. 车辆识别号(PIN)或车辆识别号(VIN)均可作为识别号使用。
如果制造商未使用PIN或VIN识别码,则标注在车辆上的识别码应符合本要求第2条的规定。车辆识别码在至少30年内应保持唯一性。
2. 识别号应包含17个字符,其中可包含0至9的阿拉伯数字以及拉丁字母,但不包括字母I、O和Q。识别号应包含至少1个用于编码车辆主要特征的拉丁字母。编码所用字符的选择及其顺序由制造商确定。若制造商在设计(结构)、运行或工艺文件中使用西里尔字母编码机器的主要特征,则在识别号中应采用表1所示的拉丁字母转写形式。
Таблица 1
Буква кириллицы西里尔字母 | Транслитерация音译 |
А | A |
Б | B |
В | V |
Г | G |
Д | D |
Е | E |
Ё | Yo |
Ж | Zh |
З | Z |
И | пропустить |
Й | J |
К | K |
Л | L |
М | M |
Н | N |
О | пропустить |
П | P |
Р | R |
С | S |
Т | T |
У | U |
Ф | F |
Х | X |
Ц | C, Cz* |
Ч | Ch |
Ш | Sh |
Щ | Shh |
Ъ | пропустить |
Ы | Y |
Ь | пропустить |
Э | E |
Ю | Yu |
Я | Ya |
* 字母“Ц”应使用拉丁字母“C”或字母组合“CZ”表示。建议在字母“E”、“Y”、“J”之前使用字母“C”,其余情况下使用字母组合
“CZ”。
识别号应包含表示车辆生产年份(车型年份)的符号,
具体参照表2中的标注。
Таблица 2
Год выпуска (модельный год) | Код года выпуска (модельный год) | Год выпуска (модельный год) | Код года выпуска (модельный год) | Год выпуска (модельный год) | Код года выпуска (модельный год) | Год выпуска (модельный год) | Код года выпуска (модельный год) |
2001 | 1 | 2011 | B | 2021 | M | 2031 | 1 |
2002 | 2 | 2012 | C | 2022 | N | 2032 | 2 |
2003 | 3 | 2013 | D | 2023 | P | 2033 | 3 |
2004 | 4 | 2014 | E | 2024 | R | 2034 | 4 |
2005 | 5 | 2015 | F | 2025 | S | 2035 | 5 |
2006 | 6 | 2016 | G | 2026 | T | 2036 | 6 |
2007 | 7 | 2017 | H | 2027 | V | 2037 | 7 |
2008 | 8 | 2018 | J | 2028 | W | 2038 | 8 |
2009 | 9 | 2019 | K | 2029 | X | 2039 | 9 |
2010 | A | 2020 | L | 2030 | Y | 2040 | A |
国际制造商代码(WMC)或国际制造商识别码(WMI)的分配登记与监管,由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法律指定的主管机构负责。WMC或WMI国际制造商代码的分配由制造商作为从事经济活动的实体在该国注册所在地的主管机构负责。
识别号码的前三位应标明WMC或WMI国际制造商代码。
识别号的第4至11位用于编码车辆的主要特征,同时应考虑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若编码车辆主要特征所需的位数较少,则应使用数字0来填充前几位。识别号的第12位应标明车辆的生产年份(车型年份)。
第13位及后续位由制造商用于标注具体车辆的序列号,并应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若标注具体车辆序列号所需的位数少于规定位数,则应使用数字0填充前几位。
3. 作为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法人实体的制造商,若在生产车辆时使用其他制造商的基础车辆,应为其生产的车辆生成并标注与基础车辆识别号不同的新识别号。此前分配给基础机械的识别号应保留在机械上。在此情况下,机械的识别号应视为由使用其他制造商的基础机械进行生产的最终制造商所标注的编号。
4. 识别号应至少在车架或机器上一个不可拆卸且不拟更换的部件上,标注于醒目位置,且从机器外部可见。识别号应清晰标注,
字符间不留空格,采用能确保其耐久性且防止字符轻易更改的方式。允许将识别号标注为一行或两行。行首和行尾应标有由制造商确定的分隔符(例如“*”符号)。识别号应尽可能标注在易于读取的位置。除本节第3款规定的情况外,每台机器只能分配一个识别号。
5. 机器文件中注明的识别号应位于同一行,且不得包含空格或分隔符。
15. 将上述技术法规的附件3修订为以下内容:
“附录第3号海关联盟《机械和设备安全》技术法规(TR CU 010/2011)(根据2026年3月13日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第36号决议修订)
需通过EAC认证(EAC COC合格证书)形式确认符合《海关联盟“机械和设备安全”技术法规》(TR CU 010/2011)要求的技术监管对象清单
1. 家用木工机械。
2. 非公路运输工具(包括四轮摩托车、雪地/沼泽车、雪地摩托车),重型运输工具除外,及其挂车。
3. 用于运输工具及挂车的升降机和倾卸机。
4. 农业机械及设备,以及农业机械的可更换作业设备,其结构中至少包含一种驱动方式(机械、气动、液压、电动、 磁力、电磁)的,前提是该可更换作业设备的制造商并非农业机械制造商。
5.通用动力设备。
6.特种用途拖车。
7.用于园艺和林业的小型机械化设备,包括电动设备,以及发动机额定功率不超过19千瓦的小型拖拉机。
8.畜牧、禽类养殖和饲料生产用机械及设备。
9.机械化工具(电动、液压、气动)。
10.汽油动力锯、电动链锯。
11.采矿机械及矿山设备。
12. 矿井通风及除尘机械与设备:
矿井风机;
除尘及抑尘设备;
氧气压缩机。
13.起重运输机械及设备(包括建筑外墙升降机、自动扶梯、人行传送带、带作业平台的升降机)、起重机、行动不便人群专用升降平台。
14.选矿机械及设备、筛分机。
15.越野重型运输车辆。
16.无轨地面工业运输车辆。
17.内燃叉车、内燃堆高机、电动叉车、电动堆高机。
18.用于土方工程、土地改良、采石场开采及维护的机械和设备。
19.道路及建筑机械和设备(机械化工具除外)。
20.用于采伐、集材、木材漂流及森林养护作业的自走式机械。
21.泥炭工业用工艺机械及设备(固定式除外)。
22.市政公用事业用机械及设备(固定式除外)。
23.压雪机。
24.冰面铺设机。
25.航空地面保障机械及设备(固定式除外)。
26.高尔夫球手运输车。
27.工业用拖拉机。
28.个人代步工具(电动滑板车、电动滑板、自平衡滑板车、赛格威、单轮车)。
29.三轮货运车(货运三轮车)。
30.站台巴士。
31.用于生产现场运输工艺货物的工业用车。
需通过EAC符合性声明(EAC DOC)形式,确认符合《海关联盟关于机械和设备安全的技术法规》(TR CU 010/2011)要求的受技术监管对象清单
1.涡轮机及燃气轮机装置。
2.风力驱动机械。
3.配备内燃机的发电机组及发电装置。
4.与机械分开供应的起重设备。
5. 输送机(采矿业用输送机除外)。
6. 电动及手动葫芦和绞车。
7. 化学、石油和天然气加工工业用机械及设备,但不包括属于《海关联盟关于超压设备安全的技术法规》(TR TS 032/2013)适用范围的容器。
8. 聚合物材料和橡胶加工及处理用机械和设备。
8.聚合物材料和橡胶的加工及处理机械和设备。
9.工业泵设备(采矿业用泵设备及家用泵除外)。
10.低温、压缩、制冷、氧气切割、气体和液体净化设备(采矿业用压缩设备除外),包括:
空气分离和稀有气体装置;
气体和液体(水除外)预处理及净化设备;
低温系统及装置的传热与传质设备;
压缩机(空气和气体驱动型);
工业制冷装置;
移动式乙炔发生器;
真空装置及系统。
11.用于气体火焰金属加工及产品镀金属的机械和设备。
12.除尘机械和设备(采矿业用的除尘设备除外)。
13.制浆造纸机械和设备。
14.造纸机械和设备。
15.石油开采、钻井及地质勘探机械和设备(专用拖车除外),
但不包括属于《海关联盟关于超压设备安全的技术法规》(TR CU 032/2013)适用范围的容器。
16.涂层设备。
17.水处理及净化设备。
18.金属加工设备。
19.锻压设备。
20.木工设备(家用木工机床除外)。
21.铸造生产用工艺机械及设备。
22.焊接、钎焊及气热喷涂用机械及设备。
23.运输工具及挂车维护与修理用机械及设备(起重机和倾卸机除外)。
24. 座高635毫米及以上的自行车(包括电动自行车)(不包括属于海关联盟技术法规《儿童及青少年产品安全》技术法规(TR CU 007/2011)适用范围内的青少年自行车除外)。
25.可更换的工作设备,其结构中至少包含一种驱动装置(机械式、气动式、液压式、电动式、磁力式、电磁式),但用于农业机械的可更换工作设备除外。
26.林业、林产加工及木材漂流用机械和设备(汽油动力锯、电动链锯和自走式机械除外),其结构中至少包含一种驱动装置 (机械、气动、液压、电动、磁动、电磁),前提是可更换工作设备的制造商并非林业加工、林业经营及木材漂流机械和设备的制造商。
27.工业洗衣机械和设备。
28. 用于服装及日用制品干洗和染色的机械及设备。
29. 工业风机(采矿业用风机除外)。
30.工业空调(不包括属于海关联盟技术法规《关于使用气体燃料的设备安全》(TR CU 016/2011)适用范围内的产品)。
31.空气加热器和空气冷却器(不包括属于海关联盟技术法规《关于使用气态燃料的设备安全》(TR CU 016/2011)适用范围内的产品)。
32.轻工业用工艺机械和设备。
33.纺织工业用工艺机械和设备。
34.用于生产化学纤维、玻璃纤维和石棉丝的工艺机械和设备。
35.用于食品、加工工业、贸易企业和公共餐饮业的机械和设备。
36.印刷机械及设备。
37.玻璃、瓷器、陶器及电缆工业用工艺机械及设备。
38.使用液体和(或)固体燃料的供暖热水锅炉及蒸汽锅炉。
39.燃气和组合式燃烧器(不包括属于海关联盟技术法规《关于使用气态燃料的设备的安全性》(TR CU 016/2011)适用范围内的设备),以及液态燃料燃烧器。
40.使用液体和(或)固体燃料的热水器及供暖设备。
41.工业管道阀门。
42.电解槽。
43.分拣、分装、包装、灌装和贴标用机械及设备。
44.自动化仓储机械及设备。
45.热工机械及设备。
46.轧制机械及设备。
47.工业激光设备。
48.香水、化妆品及制药工业用机械及设备。
49. 固定式动力健身器材(仅靠人体肌肉能量驱动的除外)。
50. 动力装卸坡道。
51. 用于机械和设备液压驱动的液压站(液压装置)。
52.商用地板处理机械。
53.工业、商业及车库用电动门和电动闸门,以及电动卷帘门和电动外遮阳篷。
54.工业制品表面清洁与处理机械及设备。
55.陶瓷制品生产机械及设备。
56.铁路轨道建设与维护用机械及设备(不包括《海关联盟技术法规“关于铁路机车车辆安全”(TR CU 001/2011)以及海关联盟技术法规《机械和设备安全》(TR CU 010/2011)所涵盖的技术监管对象,且须通过认证形式确认符合该技术法规的要求。
57.石材加工机械及设备。
58.机器人及机器人装置。
59.加油站及加油设备。
60.矿山用固定式破碎机、磨机。
61.建筑材料工业用固定式机械及设备。
62.泥炭工业用固定式工艺机械及设备。
63.市政公用事业用固定式机械及设备。
64.航空地面保障用固定式机械及设备。
《海关联盟技术法规“机械和设备安全”》(TR CU 010/2011)附件4
对制造商(制造商授权代表)或销售商为证明自走式机械及特种用途挂车符合《海关联盟关于机械和设备安全的技术法规》(TR CU 010/2011)要求而提交的技术说明书的要求
1. 技术说明书应按照表1的要求,以文本形式提供机器的总体描述。若描述的机器型号(改型)不止一种,应在标题中列出型号(改型)名称,并置于与机器总体描述中其他型号(改型)不同的指标和特性数值(描述)之前。
1.1. 为在技术说明中注明表1所规定的机器类型信息,应使用以下名称:
1.1.1. 农业机械:
联合收割机;
基于自走式底盘的可更换机具;
施肥机;
植物化学保护机;
农业及通用装载机;
灌溉与土地改良机;
谷物联合收割机;
玉米联合收割机;
亚麻联合收割机;
甜菜联合收割机。
1.1.2.畜牧、禽类养殖及饲料生产机械:
青贮饲料收割机;
割草机和割碎机;
饲料混合机和饲料分配机;
清粪机。
1.1.3. 越野运输工具(包括四轮摩托车、雪地/沼泽车、雪地摩托车),重型车辆除外,
及其挂车:
全地形车;
雪地摩托车;
雪地/沼泽车(四轮摩托车);
雪地/沼泽车、雪地摩托车、四轮摩托车的挂车。
1.1.4.起重运输机械、起重机:
管道铺设起重机;
履带式起重机;
轮式起重机;
带作业平台的升降机;
电缆铺设机;
装载起重机;
挖掘装载机。
1.1.5.无轨地面工业运输设备:
拣货车;
前移式堆高车;
堆垛车;
牵引车(推车);
前移式叉车;
叉式装载机;
门式装载机;
集装箱装载机;
订单组装机;
平板车;
输送车;
拣货车。
1.1.6.用于土方工程、土地改良、采石场开采及维护的机械和设备:
推土机;
单斗全回转挖掘机;
挖掘装载机;
平地挖掘机;
多斗挖掘机;
刮板机;
平地机;
挖掘推土机;
采石场挖掘机;
土方运输车(自卸车);
单铲斗前装载机;
多功能前装载机;
侧向旋转装载机;
伸缩臂装载机;
沟槽挖掘机;
链式沟槽挖掘机;
堆垛机;
清沟机。
1.1.7. 道路及建筑机械:
沥青摊铺机;
混凝土摊铺机;
压路机;
压实机;
沥青转运车;
再生机;
自走式道路铣刨机;
路基稳定与再生机;
碎石撒布机;
撒砂机;
防冻材料撒布机;
粘结剂撒布机;
沥青喷洒机;
沥青搅拌机;
接缝填充机;
红外线沥青加热器;
划线机;
坑洞修补机;
道路标线机;
路肩填料机;
混凝土搅拌站;
水平定向钻机;
混凝土泵;
钻机-起重机组合车;
混凝土运输车;
混凝土搅拌车;
沥青运输车;
水泥运输车;
自卸车。
1.1.8.市政设备:
多功能道路清扫车;
清扫车;
垃圾车;
化粪池清掏车;
淤泥吸污车;
下水道冲洗车;
旋转式除雪机;
犁式除雪机;
铲斗式除雪装载机;
螺旋式(铣削式)除雪装载机;
多功能底盘;
清扫装载机。
1.1.9.采矿用破碎机、磨机:
自走式破碎机;
自走式筛分机。
1.1.10.用于采伐、集材、漂流及森林养护作业的自走式机械:
伐木、去枝、锯切机(采伐机);
伐木运输机;
伐木-去枝-锯切-运输机(哈瓦德机);
伐木-打包机;
去枝-锯切机;
伐木机;
伐木-打包机;
去枝机;
锯切机;
伐木-拖运机;
去枝打包机;
锯切打包机;
去枝锯切打包机;
伐木去枝机;
伐木锯切机;
伐木去枝打包机;
伐木-去节-锯切-打包机;
装载运输机(集材机);
木材装载机;
集材机;
木材粉碎机(碎木机);
锯木机;
采伐地清理机。
1.1.11.航空器地面保障机械及设备:
飞机(直升机)供电设备;
机场供热设备;
机场起重运输设备;
机场增压设备;
飞机(直升机)加油设备;
飞机(直升机)润滑油及工作液加注设备;
飞机(直升机)气体加注设备;
飞机(直升机)牵引车;
飞机(直升机)清洗及特殊处理设备;
飞机(直升机)维修设备。
1.1.12.停机坪巴士。
1.1.13.用于生产现场运输工艺货物的工业用车辆:
重型运输车;
渣车。
1.1.14.矿山机械及采矿设备:
矿井机械;
运输机械;
载人载货机械;
洒水机械;
医疗机械;
消防机械。
1.2. 对于本附件第1条未列明的机械,在表1规定的机械类型信息中,应根据《需确认符合海关联盟技术法规“机械与设备安全” (TR CU 010/2011)的符合性确认对象清单,并采用《海关联盟“机械和设备安全”技术法规》(TR CU 010/2011)附件3规定的认证形式。
表1
机器概述
Показатели и характеристики | Значение / описание | ||
Вид машины | указывается в соответствии с пунктами 1.1 и 1.2 настоящего приложения | ||
Общее описание машины | указывается назначение машины в соответствии с технической документацией | ||
Максимальная конструктивная скорость, км/ч | |||
Габаритные размеры или габаритные размеры в транспортном положении (не более) | длина, мм | ||
ширина, мм | |||
высота, мм | |||
База, мм (мин., макс.) | |||
Колея (для каждой оси), мм (мин., макс.) | |||
Дорожный просвет, мм (мин., макс.) | |||
Снаряженная (эксплуатационная) масса машины, кг | |||
Технически допустимая масса машины в транспортном положении, кг | |||
Полезная нагрузка, кг | |||
Максимальная буксируемая масса, кг | |||
Тип, общее описание движителя | |||
количество осей (колес), шт. | для машин с гусеничным движителем значение не указывается | ||
количество и расположение ведущих и управляемых осей, колесная формула | для машин с гусеничным движителем значение не указывается | ||
шины (размеры) | для машин с гусеничным движителем значение не указывается | ||
подвеска (тип, общее описание) | для машин с гусеничным движителем значение не указывается | ||
Компоновка: | |||
схема компоновки | указывается схема компоновки машины с указанием расположения кабины (кабина над двигателем, капотная, вагонная Заполняется в случае изготовления машины на базе колесных транспортных средств (шасси колесных транспортных средств), прошедших оценку соответствия требованиям технического регламента Таможенного союза «О безопасности колесных транспортных средств» (ТР ТС 018/2011) в форме одобрения типа. Для машин, изготовленных не на базе указанных колесных транспортных средств (шасси колесных транспортных средств), данное поле заполняется по усмотрению организации-изготовителя | ||
описание основного элемента конструкции машины (рама, полурама, корпус и т. п.) | |||
тип кабины, кузова, количество дверей | |||
устройства защиты оператора (ROPS, FOPS, OPS) | |||
пассажировместимость | |||
количество мест для сидения | |||
реверсивное место оператора (наличие, описание) | |||
Рулевое управление (тип органа управления, расположение) | |||
Управление тормозными системами (тип органа управления, расположение) | |||
Двигатель: | |||
общее описание двигателя (двигатель внутреннего сгорания, электродвигатель и т. п.) | |||
марка, модель двигателя | |||
вид топлива / номинальное рабочее напряжение, В (для электродвигателя) | |||
способ воспламенения топлива (от сжатия или с искровым зажиганием) | при использовании | ||
рабочий объем, см3 | при использовании | ||
мощность (номинальная), кВт (л.с.), при об/мин | |||
наличие и описание дополнительных (приводных) двигателей | |||
Трансмиссия (тип, описание): | |||
марка, модель основных агрегатов трансмиссии | |||
Тормозные системы: | |||
рабочая | тип привода | ||
стояночная | тип привода | ||
запасная | тип привода | ||
вспомогательная | тип привода | ||
Наименование сменного рабочего оборудования | |||
2. 机器标识的描述应按照表2
以文本形式填写。
Таблица 2
Место расположения таблички изготовителя | |
Структура и содержание идентификационного номера машины | |
Место расположения идентификационного номера |
3. 技术说明中应提供机器的整体外观(照片和/或示意图)。
上海经合工业我们可以帮助企业:工程师一对一完成技术文件的编写、技术护照,安全论证,计算书,俄罗斯技术规范,专家结论,工业安全证书等,帮助企业顺利拿证辅导一步到位!
海关联盟EAC认证中心 上海经合工业设备检测有限公司 电话:021-36411293 021-36411223 地址:中国上海浦东新区高科东路777号1号楼2017 邮箱: eac@cu-tr.org gost-r@163.com skype: gostchina 手机和微信WeChat:18621327282,18621862553 www.cu-tr.org www.gost.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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